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法学理论界及司法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它是基于我国现阶段司法现状所提出来的改革任务,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是构建新型侦诉审关系,本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立突出审判中心模式,防止冤假错案。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的日常侦查活动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理念,本文介绍了其主要内容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就如何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快提升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水平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 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执法水平 公安机关
作者简介:祁雁辉,大同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46
从法理层面来讲,以审判为中心是相对于侦查中心、卷宗中心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是要把“各管一段”转变为司法的有效控制,真正落实裁判原则,确保案件质量。但是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实践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实体”等一些旧习惯、旧做法,制约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因此,如何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能力就十分必要。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主要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特别注重追究犯罪的功能,但是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但没有起到准确追究犯罪的作用,有时甚至直接侵犯当事人的诉权权利。基于这一背景,中央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任务。
十八屆四中全会文件指出,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在这场重大而深远的改革中,公安机关肩负着神圣使命,它承担着立案、侦查的重要责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系统的改革工作,明确将公安系统改革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七大主要任务之一。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义
这项改革不是小范围的小修小补,而是全面改进我国刑事诉讼机制,它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自我完善范畴。近些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现象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不足。所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古语云:“法令行则国治。”依法治国早已成为治国重要方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是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列为四个全面战略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司法参与权与监督权,并强化人权保障。
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我国现在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瞩目,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司法领域就主要表现为要求国家保障人权,做到司法公正。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这符合历史担当,符合群众期待。
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防范出现冤假错案的需要。近几十年来,从呼格吉勒图案、张高平叔侄案、杜培武杀妻案等,这一系列冤假错案表明我国司法界还存在很多问题。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改革就是要理顺审判与侦查、起诉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官中立裁判、诉辩平等对抗的三角诉讼模式,它是围绕审判进行的诉讼改革,要使侦查起诉服从审判,这是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公正、建设法治国家的使然。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容与问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容
“以审判为中心”和“以侦查为中心”是对立的,但这里所说的“以审判为中心”与西方社会所倡导的“审判中心主义”不是一回事。这里所说的“以审判为中心”是相对于各个诉讼阶段和不同的诉讼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的。这里的“以审判为中心”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
1.强调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是审判。是由刑事诉讼本真的特点所决定的。在我国,刑事案件一般由三个机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侦查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检察院则负责审查逮捕、起诉,法院负责最后的审判。审判是刑事诉讼程序最后的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
2.强调以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法院审判程序非常复杂,有很多环节构成,但是庭审是有广大群众、媒体界及其他人员直接参与的。法院审判是为了定罪,这也决定了庭审是审判的中心。要决定被追诉人是否有罪及量刑轻重,法庭的审判非常关键。以审判为中心,则表明法庭审理不再完全依赖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案卷材料。
3.强调以一审为庭审程序的中心。根据我国法律,一审案件需开庭审理,二审部分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案件不开庭,书面审理。集中审理要求在一审中将所有事实、证据、法律观点形成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而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文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严格证据裁判要求。
二是要本着全面、客观、深入、及时的原则收集证据。
三是要探索严格检查监督工作,健全补充侦查制度,完善公诉机制、不起诉制度、撤回起诉制度。
四是要实现庭审实质化。
(二)以侦查为中心带来的问题
首先是侦查失控。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都是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机关而存在。长期以来,形成了统一配合的局面,忽视了相互制约与监督。公检法联合办案,容易淡化检查监督、审判,侦查失控,极其容易发生冤假错案。
其次是制约不足。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相对较为独立,制约不足,容易导致权力越界滥用。有的地方为了所谓的政绩,片面追求破案率,在案件侦查上弄虚作假、刑讯逼供、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强制结案。这些负面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检法机关的形象,有损司法公信力,给相关当事人及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最后是控辩失控。在以前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下,侦查是中心,审判作用小,更多是对侦查的确认和背书。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公安机关职权都非常大,公安机关的侦查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程序,受到的制约少,长期以来逐渐形成了公检法流水模式,真正实现控辩平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公安机关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应对
(一)转变刑事执法理念
首先,树立打击违法犯罪同人权保障相结合的理念。严防滥用执法权力,执法办案时不侵犯其他公民人权,关键在于保障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公安机关的侵犯。
一是要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这就是要处理好“确定”与“推定”之间的关系。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二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三是要推行直接言词原则,这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非常有帮助,当然也对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程序,完善预约会見制度,切实落实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情况、听取辩护意见、接受律师申诉控告等法律要求。
(二)要改进侦查方式,完善侦查取证意识
要集结专业队伍,将侦查方式往专业化方向转变。要把好质量关,办案工作要体现专业性。同时要加强科技力量的运用,加强网络侦查、技侦、图侦等专业化侦查手段建设。要规范取证主题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对取证义务人进行审核,严守程序要求,确保取证义务人在法定期间能自由供述或陈述,要严把可视证据固定形式合法关,严把检查、勘验、辨认合法关。要规范诉讼意识,减少行政干预。侦查人员在进行证据分析与评估时,要有充分的诉讼对抗意识,及时转换角色,完善证据链,提供有力的案件事实支撑。
(三)要规范证据使用,加强证据审查
以审判为中心,就要求证据合规,证据获取过程合法。要有足够的辅助录音或视频资料证明取证合法法规。要主动接受司法审查,健全沟通机制。加强证据审查,要排除非法证据。针对瑕疵证据,要及时补充说明。落实疑罪从无的原则。要严格证据保管,防止证据被人为污染破坏损毁或遗失。
(四)要建立新型侦诉审关系,探索繁简分流
要明确诉审关系,调整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不断探索更加高效的举措,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此外,要加强执法管理,强化精细管控,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权力源头管理,推进办案流程的标准化,完善内外部监督体系。
四、结语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任务的提出已经有几年时间,但是在具体的改革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旧理念,传统的侦查中心模式一时半会儿还难以消除。要紧紧围绕改革的目的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改革步伐,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升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水平,促进司法进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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