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网络交易是一个新兴经济体,在带动我国线上经济领域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在使用网络交易平台的过程中,“盗图”现象十分常见,其中便涉及侵犯有关权利人的著作权。本文针对此类现象出现的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保护网络交易平台的著作权。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 著作权 “盗图” 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邓添榕,广州医科大学法学系2016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19
近日一则“女孩买18件衣服旅游后退货”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其中涉事的店家竟被其他淘宝店家投诉其店铺内销售的服装为抄袭。服装设计图本属一种著作的提前,在形成以后自动取得著作权,只要有相关证据即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并向侵权人索赔。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作品及相关客体的权利。最重要的权利类型是“专有权”,也是一种“排他权”,即防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等。未经他人许可,对作品或者相关客体进行复制、发行等涉及专有权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人既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利用作品或相关客体的特定行为,从中获取许可费,也可以起诉未经许可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或相关客体的人。著作权制度赋予了从他人对作品或相关物品的特定使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而对作品的创作和相关物品的创作起到激励和鼓励作用。
如今,网上购物的普及和使用互联网购物的人数的增加,为了方便起见,许多运营商已经开发利用网络进行线上购物和直接使用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软件付款的方法。得到了全球的认可后,此种市场份额也在快速增长。网上交易平台也层出不穷。本文所指的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是指C2C、B2C的模式,是给买卖双方提出一个在线交易的平台。就像是在线下的购物中心,卖方直接在互联网上向买方展示自己的商品,而买方则自己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双方都是自由交易,最终直接在线支付,交易完成。
一、网络交易平台中侵犯著作权的现象
当今电子商务炙手可热的大环境下,我们都热衷于点击鼠标或浏览手机app,商品通过快递服务送货上门,足不出户购买商品的商业模式。而在众多网络销售服务平台中,淘宝是亚洲地区一个规模庞大、辐射范围广的在线零售平台,拥有近5亿注册用户,每天访问超过6000万人次,每天在线商品超过8亿件,平均每分钟能够销售4.8万余件商品。但是当我们在淘宝网上以关键词的形式或者“拍立淘”方式搜索商品的时候,不难发现会搜索出很多商品描述的图片相同,但店铺名称和价格迥异的商品。这就是在网络销售平台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种体现。
(一) 侵犯了商品照片拍摄者的对于所拍摄照片的著作权
除生产厂家或上级经销代理为经营者统一配备所销售商品的图片情况以外,在理论层面上分析,不同的店家应该对自己店里的商品拍摄后上传至商品详情。但现实中淘宝网的商家“盗图”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卖家不经过原作者许可直接将其他店铺的商品实拍图照搬到自己的商品描述中使用,侵犯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二) 侵犯了原创设计作品的著作权
网络销售服务平台上由于成本低,以便利、安全、有效率的方式带来高收益容易吸引创业者的青睐,不少商家会上架自主设计的商品,从而在纷繁多样的商品中脱颖而出,获得可观的收入。然而,存在有不法商家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根据原设计者公开的图样及尺寸等数据,径直仿制商品再在自己店铺中销售,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因为缺少设计成本的考虑,这些“盗图”假冒的商品往往利用低廉的价格优势,薄利多销,从中谋取利益。这无疑侵犯了设计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侵权现象发生的原因
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 网络交易平台监管难度大
网络交易平台涉及的商品种类多、数量大,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流通和限制商品流通外,其他商品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网上交易平台的卖家通常分为个体卖家和商人卖家,但个体卖家数量庞大,情况复杂。而发生侵权的往往也是个人卖家。所以,网络交易平台监管难度较大。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与出租线下市场的柜台、摊位的出租人不同,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非是對整个线上市场进行管理的主体。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没有法定义务和能力审查个人卖家。亦不负有审查卖家销售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义务。
(二) 维权方式单一
法律法规对于前述情况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的相关规制及救济并未有明文规定。目前处理网络销售服务平台的著作权纠纷,一般是通过各网络交易平台自己内部的规定制约,如《淘宝规则》中规定,可以通过“全网举报(https://jubao.taobao.com)”的网站链接提供举报的商品链接、原图、套图或花絮图及拍摄证明等凭证进行维权,投诉会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若核实发生侵权行为,淘宝公司将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要求断开链接,对侵权店铺给予扣2分处罚。这仅仅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虽有较为详细的条款规定,但从如今交易平台上依旧是纷乱的侵权现象来看,市场上甚至出现了有专门提供规避淘宝处罚服务的机构,就可得知《淘宝规则》的运行仍有提高的空间。
(三)卖家维权意识薄弱
有些卖家维权意识薄弱,未能及时将著作权遭受损害的情况向交易平台管理者进行反应,导致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也有一部分权利人因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采取了错误的做法,未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卖家普遍认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成本较高,更愿意采取向网络交易平台寻求帮助抑或在自己店铺首页或商品详情中贴出自家商品的产权证书等证明文件,以提醒广大消费者支持原版的方式自主救济。
三、以上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相关制度立法
面对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邻接权的种类规定过于狭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仅对于“美术作品”有相关的保护,由美术作品而衍生的产品如服装设计成品则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增加邻接权的种类,将网络交易平台上用于描述商品的图片、通过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而衍生的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网络交易平台上著作权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设置相关责任。
(二)相关声明前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根据“避风港规则”仅承担侵权行为的事后救济,对于事前义务并无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可以考虑在网络交易平台申请开店的时候,应当声明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卖家权利义务及发生法律纠纷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侵权的发生。
(三)加强技术保护
商家在上传商品的相关图片及信息时,注意原始数据材料的保存,并利用相关技术加强图片水印等明显权属标识。技术保护手段可以参考:1.数字水印技术。目前发展出一种不可视水印,可视水印会影响图片观赏效果,而不可视水印内藏于图片数据中一般看不出来,但是在图片被编辑或二次利用是可以通过一些软件显示出来,从而获知图片的基本数据,著作权人的联系方式等。2.图片加密技术。这种方法主要是利用专业网站或软件来保存作者将通过一系列编码程序上传的网络照片。 这样,摄影作品只能在特定的網站或页面上显示。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巨大的变化,对于传统权利的保障也面临新的挑战。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更容易遭受侵害。在目前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主动审查机制持否定态度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其他方式规制网络交易平台中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期待在以后的社会大环境下更进一步细化对此领域的权利保障,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注释:
王迁.著作权法(第一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3.
彭志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侵权分析与保护对策//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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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旺然.自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从微商盗图说起[J].法制与社会,2017,中(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