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排放有毒废水被判赔近30万

2019-07-26 03:58李立峰彭静
方圆 2019年12期
关键词:首例分院检察院

李立峰 彭静

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的一起跨省排放有毒废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判决被告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污染治理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司法鉴定费等合计29.4万余元,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对渔箭分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同时,两公司在30日内在重庆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标志着重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讼案获得了法院支持,被告为自己的跨区域排放、游击式排污行为付出了代价。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其意义在于发挥法律在生态保护中的惩罚、教育、引导功能,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王启勇介绍,该案只是第五分院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一个缩影。据介绍,2017年以来,为履行好公益诉讼新增检察职能,该院在辖区启动了“同饮一江水 保护母亲河”“宜居新乡村 检察公益行”两项专项活动,办理了全市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及辖区院督促清理河段91段,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近160亩,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1900亩,督促收回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亿余元,督促收回被套取或骗领国家补贴资金700多万元。

“第五分院辖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继续以‘诉讼作为工作重点,用‘检察蓝保护好‘生态绿,努力实现环境代际公平。”王启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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