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

2019-07-25 08:42杨华丽
中国市场 2019年23期

[摘 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风险主要源于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主要源于对规则的漠视。对于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企业而言,商业风险防控固然重要,法律风险防控则更为重要,其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全局性的、颠覆性的,因此不断加强国际化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十分必要。

[关键词]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风险防控

[DOI]10.13939/j.cnki.zgsc.2019.23.087

1 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视或漠视法律规则的存在及变化而可能产生的负面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法律风险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法律一经制定公布,会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法律责任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只要依法经营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或其他不利法律后果,反之亦然。但是由于企业法律责任同时具有潜在性和延后性,一些企业为了追逐眼前的商业利益,无视或漠视法律规则的存在,最终导致严重法律后果,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致命打击。

中兴通讯是一家专门从事信息、通信技术产品的国际化公司,居同行业领先地位。自2012年开始,美国商务部即开始调查其是否存在违反美国对外贸易管制法的行为。2017年3月调查结论认定,中兴通讯存在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行为,被罚8.92亿美元,外加3亿美元缓期执行。这是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对非金融机构开出的最大罚单。2018年年初在中美贸易战持续升温的背景下,4月16日,美国商务部悍然宣布立即重启对中兴通讯的制裁禁令。依据该禁令,中兴通讯将不能再从美国进口商品,这对于严重依赖从美国进口芯片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灭顶之灾。尽管这件事经由国家出面,最终得以解决,但中兴通讯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无疑是十分高昂的,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

2 国际化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

国际化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更加复杂多元,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问题也更多。近年来,知识产权问题、企业侵权问题、反倾销及反补贴问题更是作为热点尤为突出。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大趋势下,由美国等主要贸易国家掀起并推动的反全球化浪潮甚嚣尘上,使得国际化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更为复杂。虽然很多企业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重视经营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但毋庸讳言依然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则意识尚未深入人心。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按规则办事应当是企业自上而下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话虽如此,不能不看到還是有很多企业为了追求和有效提高经济效益,心存侥幸心理,游走于法律的边缘。短期来看,这样做可能会得到一些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漠视法律漠视规则一旦成为习惯,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以致付出沉重代价。近十几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本来对我们就心有芥蒂,如果我们在国际经贸往来中还不牢固树立规则意识谨慎遵规守法,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冲突,最终妨碍企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另外,也应当看到,除了美欧等发达国家之外,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我们和众多小国弱国的经贸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大国强国,我们在和小国弱国交往的过程中更要突出强调规则意识,尊重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加强互信促进交流,从根本上避免或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及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第二,法务管理缺位。法务管理,即法律事务管理。对于国际化企业来说,法律事务繁多,需要专门机构负责。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多企业对法务工作未予足够重视,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甚至没有专门负责法务工作的人员,导致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法律合规性审查环节缺失。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对企业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必要手段,因此企业设立专门机构,配置专业人员负责法务工作十分必要。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强化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统帅作用”。固然该《意见》规范的对象是央企,央企以外的其他企业其实也应当明确,法务管理并不等同于为已经产生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也不仅限于对企业决策进行事后合规性审查。法务管理更应该充分利用其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的专业优势,具体分析企业行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源和重点法律风险点,以避免企业决策违法或者失误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第三,企业国际化经营经验明显不足。自我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企业明显加快了国际化经营步伐,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进军国际市场。中国企业中除了一些大型油企之外,绝大多数企业海外经营经验都明显不足。一些企业的管理者远未形成国际化思维,甚至在具体问题上还习惯性地套用国内的做法。比如对于工程项目而言,在国内如果政府支持,项目往往会进行得非常顺利;而在国外则不尽然,在有的国家项目即使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也可能会因为行业协会或地方居民的反对而寸步难行。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相比美欧等发达国家而言时间尚短,但范围却很广,诸如能源、基础设施、装备制造等几乎无所不包,国际化经营的企业也是有大有小,这就决定了我国企业在进行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势必会面临多重风险。一般的商业风险、技术风险自不用说,除此之外,基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诸如劳动、环保、知识产权等风险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在这些法律风险面前,已经有很多中国企业吃了大亏。虽然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方面已经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在人员素质、管理经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方面确实与企业快速发展存在很大不相适应之处,亟待提高和改善,否则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随着企业经营范围的不断拓展,问题只会越积越多,等到风险集中爆发的时候,企业多少年的辛苦努力可能瞬间前功尽弃。

3 国际化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与控制

国际化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构建和完善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体系是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

第一,国际化企业必须大力加强法制教育,不断增强企业遵规守法的自觉性。作为现代企业,遵规守法是企业可持续稳定发展所必需的基本前提。国际化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跨国性,因此其不但需要了解和遵守国内的法律和制度,还要了解和遵守国外的法律和制度。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了更好地进行经济文化交流,不能想当然习惯性地套用中国的做法。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培训机构,专门负责企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尤其对于重点法律领域,如知识产权、出口管制、进口限制等方面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确保全体员工从上至下都能够树立规则意识、法律风险意识。对于本企业或本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实际遇到的法律问题,实际发生的法律风险,要及时总结并作为重点案例重点宣讲,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从中吸取足够经验教训,避免类似法律风险再度发生。

第二,针对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特点,明确法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企业进行跨国经营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对目标相关国家的法律有较为详细的了解,尤其是关于法律限制或法律管制等规定,更要做到事前清楚。显然,这需要企业的法务部门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风险做出评估。为此,企业应当明确法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不仅在于事后救济,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企业跨国经营的范围越广,法务部门的工作职责越复杂。为了更好地应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分别设立诸多国际法务经理,将复杂的工作具体到人,其是做好国际法务工作的必然选择。国际法务经理应当是企业跨国经营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核心责任人,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制机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国际法务经理通过贯彻实施具体法律管理手段,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具体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提高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嵌入法律管理,防范化解控制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

第三,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经验只能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企业跨国经营法律风险防控体制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国际化经营经验不足,通过做好法律风险事前预防可以得到有效弥补。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国际法务经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企业决策之前就做好法律风险评估,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分类、排序,事先做好相应风险应对预案。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还要做好风险控制,采用不同手段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转移、降低、消除等,实现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外部的政治、经济环境不断变化,法律风险也必然随之不断变化,对于新产生的风险和发生变化的风险要保持足够的敏感性,及时进行相应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确保企业风险管理无死角和漏洞,确保企业风险管理系统时时更新,与企业发展实际相适应。中国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经验总体而言都是十分有限的。经验不足是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明显障碍,企业必须大力健全体制机制,在具体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实时监控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风险全程控制,真正把法律风险管理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去,不仅要對重要项目、关键过程进行防控,还要针对对外合同、市场拓展、劳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方方面面,进行重点监控、整体防控。只有这样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风险的实际发生,在法律风险真正发生的时候也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参考文献:

[1]李敏.“一带一路”上中国企业拿什么防范法律风险[J].法人,2017(3).

[2]贺玮.以法律顾问为核心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J].现代商业,2018(4).

[3]王先.国有大型施工企业PPP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1).

[作者简介]杨华丽(1985—),工程师,大学本科,西部管道公司企管法规处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