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洁
摘 要:犬类的饲养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疫病的侵袭,无论是宠物犬还是肉犬的饲养过程中都需要对疫病进行预防与控制,而在疫病防治过程中检疫是一项关键性的措施。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当今犬疫病检疫工作中存在的现实性问题及困难,进而提出提高犬疫病检疫工作时效性的建议。
关键词:犬疫病;防治;检疫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渐提升,养犬的人数与日俱增,犬类产品在消费结构中所占比例的加大,也使得肉犬的养殖户数量增加,这对犬疫病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笔者针对《关于提高犬疫病检疫工作时效性的思考》一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犬疫病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渐提升,个人以及规模性犬类养殖的数量逐渐增加,对犬疫病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兽医体制改革推动下,犬疫病检疫工作时效性逐渐提升,但是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践工作中以及存在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犬疫病检疫管理工作的开展缺少完善法体系的保障,相关法律以及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二,相关部门在开展犬疫病检疫的过程中,虽然已经积极组建疫病检测实验室,但是大部分实验室疫病检测能力有待提升。第三,虽然国家已经针对动物检疫出征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很多地方部门对犬只产地检疫出证管理依旧不够规范,付犬只的调入以及疫病检疫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第四,在犬疫病防治与检疫过程中,狂犬病的免疫工作并没有被列入到国家强制性免疫的范围当中,依旧属于地方性的计划免疫类型。
二、提高犬疫病检疫工作时效性的建议
1.强化宣传与立法
第一,进一步强化犬疫病检疫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实践中,要深度整合社会舆论、新闻传媒工作的宣传作用,实现形式多元化的,大力对《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宣传,同时也要对地方政府以及相关 部门所出台的监管规定进行有效的宣传,强化犬只饲养者以及经营者对相关疫病检疫规定的认知程度。第二,继续强化活犬以及犬类产品的疫病检疫监管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应用。首先国家方面应该进一步深化调查研究,尽快出台并逐步完善相关犬类疫病检疫工作的法律与管理规定,确保各部门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有法可依,真正实现法律制度层面的有效约束。与此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应该深化调查研究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基于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积极完善具有针对性的犬只疫病防疫、检测机制,推动犬类疫病检疫工作时效性的进一步提升。
2.完善检疫管理机制
在完善犬疫病检疫工作的过程中,主要包含活犬的疫病检疫,同时也要关注犬类产品的疫病检疫,从而实现犬疫病检疫工作的时效性开展,在开展相关检疫工作的过程中,认真梳理各项法律法规,以政府的名义进一步确保相关部门的职能与义务,完善分段化的疫病检疫监管机制。养殖、运输等环节主要由兽医相关部门负责,在实践工作中,兽医部门应该通过定期的巡查、免疫以及运输路径检查站的严格检查强化对犬的疫病检疫管理力度。在市场、餐饮等环节的工作中,主要应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负责对这些环节的管理,组织并实施的严格的食品监管,对相关产品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确保经营者对所经营的产品产地健康安全做出承诺。对于那些不属于食品类的宠物交易场所以及犬疾病诊疗场所的监管,主要应该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对占道销售犬只等活动进行管理,?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做好犬的免疫、检疫、疫病的诊疗工作以及疫病诊疗许可审批等工作。对于活犬以及犬产品的经营许的审查工作应该由工商部门负责,而对于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工作应该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通过上述分段式管理机制的构建,可以确保各部门之间权责明确,实现对是犬疫病检疫工作的有效监管,进而实现对犬疫病的有效控制,防止疫病的蔓延。
3.严格检疫出证
根据《犬产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3]16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开展犬疫病检疫工作过程中,切实做好免疫档案或者免疫证明的检查工作,对每一只犬进行认真的临床检查,对于那些已经符合检疫工作标准的犬,应该始终本着一犬一证的相关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对于那些检疫不能满足相关标准的犬,应该对饲养主人进行督促,使其积极做好无害化处理。
4.狠抓管理,深化监管
第一,构建完善的防疫监管系统,严格犬疫病检疫监管工作。犬疫病检疫工作时效性的提升,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在检疫相关监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应该深化贯彻落实兽医体制改革相关精神指示,基于国家相关部门标准,省、市、县、乡镇、村五级联动监管机制,成立各级行政管理、技术监管机构,明确各级职能机构的基本责任与义务。以广西为例,全区1126个乡镇都已经设立了渔牧兽医站,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自治区财政进行全额的拨款,总计核定事业编制5557名,平均每一个乡镇级别兽医站都有3-6位工作人员展开相关的工作。截止到2017年为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总计设立了2317个检疫申报办场所,五级联动的犬疫病检疫监管体系基本完善,并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主管部门的考核可与审批,建立了一大批专业承担犬疫病检测实验室,这对犬疫病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第二,俗话讲“没有规矩、难成方圆”,这就要求在开展犬疫病检疫工作过程中,应该进一步构建完善的动物防疫卫生监管制度,并将这一制度的落实情况与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考核相互联系。在犬疫病高发季节,也就是春季与秋季进行五级联动督查,同时也要联动食品安全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疫病防治,实现对犬疫病检疫工作的動态性监管。
参考文献:
[1]周明旭,黄夏,李华明.广西活犬及犬产品检疫监管的实践与思考[J].广西畜牧兽医,2016,32(05):268-270.
[2]赵春艳,刘亚杰,吴迪.犬检疫操作规程的探讨[J].中国畜禽种业,2008(0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