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软暴力犯罪的对策

2019-07-25 01:42张猛
网络空间安全 2019年3期

张猛

摘   要:网络软暴力是软暴力的网络化表现形式。网络软暴力犯罪是以网络软暴力手段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以雇佣“网络水军”的方式非法操纵、控制网络言论,来威胁、滋扰被害者,从而强迫被害者屈服,严重地破坏了网络空间秩序和社会治安。打击网络软暴力犯罪,要利用网络预警技术主动发现可疑线索,及时干预;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全面获取犯罪证据,彻底摧毁犯罪组织;还要完善相应的网络监管制度,净化网络环境。

关键词:软暴力;网络软暴力;网络水军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Network soft violence is a networked manifestation of soft violence. Network soft violent crimes are crimes committed by online soft violence. They usually illegally manipulate and control online speech in the way of hiring “network water army”, threatening and nuisance victims and forcing them to yield, seriously undermining the cyberspace order and social order. To control network soft violent crimes, we must use network early warning technology to actively discover suspicious clues and intervene in time; adhere to the combination of online and offline, comprehensively obtain evidence of crimes, completely destroy criminal organizations; and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network supervision system to purify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Key words: soft violence; network soft violence; network beater

1 引言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深入,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了全面震慑态势。在高压态势下,一些犯罪组织为逃避打击,行为方式更为隐蔽,犯罪活动逐渐减少,犯罪行为由硬暴力向软暴力转化。同时,日益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不仅为犯罪组织提供了更为隐蔽、便利的犯罪平台,还丰富了犯罪手段,使其犯罪视线转移到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络空间中,网络软暴力问题日益凸显。

2 网络软暴力犯罪的概述

暴力,即暴露的力量。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有组织形式的暴力”[1]。暴力的分类具有多样性,从暴力的实施方式看,可以将暴力分为硬暴力和软暴力[2]。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将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定义为暴力犯罪,这些暴力犯罪行为均为硬暴力犯罪行为;软暴力犯罪行为在《刑法》并未明确界定,但在犯罪活动中尤其是黑恶势力犯罪中,使用尤为频繁。

2.1 软暴力犯罪的概念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其中,明确指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的,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等手段实施犯罪的为软暴力犯罪行为。可以看出,软暴力是以硬暴力手段为后盾,利用语言暴力、精神暴力等手段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从而达到非法影响和非法控制的一种暴力形式。软暴力犯罪就是通过软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3]。

软暴力犯罪行为是与硬暴力犯罪行为相对应的,同时又互为依托、相辅相成。首先,软暴力犯罪行为是以硬暴力手段为基础。软暴力犯罪行为的实质是通过非物理性暴力手段,对他人形成强制力。而这种非物理性暴力手段通常是以硬暴力手段为后盾,依靠犯罪组织所形成的非法影响和对被害人使用硬暴力的可能性,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与恐慌,达成心理强制[4]。其次,在当前对黑恶势力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下,黑恶势力组织为逃避打击,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更多的由软暴力手段替代硬暴力手段。

2.2 网络软暴力犯罪的概念

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自媒体的兴起,大大拓展了人们交流交往的渠道,同时也使得软暴力犯罪突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手段更为多样,网络空间内的网络软暴力犯罪伴随而生。网络软暴力就是以网络为媒介,以“网络水军”为主体,通过捏造虚假言论、操纵网络热点舆论等网络暴力,对他人形成精神压迫和心理强制,从而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网络软暴力实际是软暴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软暴力手段的网络化。软暴力通常是面对面地通过语言恐吓或者制造具有压迫性的气氛,对他人形成精神压制,一些恶势力组织还经常使用滋扰、纠缠等手段破坏他人正常生活,强迫他人屈服,从而达到不法目的。网络软暴力犯罪則采用线上方式,对他人进行网络手段的攻击,如通过操纵网络舆论、捏造虚假新闻等方式滋扰、诽谤他人,以实现不法目的。网络软暴力和软暴力二者依托的后盾有所不同。软暴力是以直接性的硬暴力为后盾,并随时有可能将软暴力转化为硬暴力,软暴力是手段,而硬暴力是基础。网络软暴力行为并非是以现实的硬暴力为后盾,而是依托网络空间内的网络暴力,对他人实施网络舆论攻击,制造精神压力,迫使他人无法承受从而屈服。

网络软暴力犯罪就是以网络软暴力手段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通常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密切相关,网络软暴力也逐渐成为黑恶势力犯罪过程中使用较为频繁的犯罪手段。

2.3 网络软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

网络软暴力犯罪主要以“网络水军”为主体实施的。“网络水军”又被称为“水军”或“网络打手”,是指在网上根据特定内容以有组织的方式发布特定消息的网络写手。网络软暴力犯罪通常采用几种方式。

(1)利用“网络水军”在网上进行滋扰、诽谤和侮辱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威胁等手段属于软暴力犯罪行为,而网络软暴力犯罪行为最为典型的方式,就是利用“网络水军”在网上对特定目标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诽谤和滋扰。例如,“中石化非洲牛郎门” 事件:2012年底网友爆料称安捷伦公司在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中,利用非洲“牛郎”色诱招标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的一位女处长,进行暗箱操作,在评标过程中让安捷伦非法降价30万美元低价中标,此事件通过雇用的“网络水军”大肆炒作,造成该帖子5天内点击几千次,微博搜索近10万条,此事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心理创伤[5]。近年来,这种犯罪手段更多地被“套路贷”等恶势力团伙所利用,通过“网络水军”进行网上诽谤、侮辱等,通过“呼死你”“聊死你”等软件威胁、滋扰受害者,实施非法催债。

(2)利用“网络水军”影响、控制网络舆论

信息时代的发展尤其是自媒体的兴起,在方便社会公众生活的同时,也为黑恶势力组织提供了影响甚至是控制网络空间舆论的机会。有些犯罪组织通过“网络水军”进行“删帖”“淹帖”等方式扰乱网络舆论,甚至是以捏造的虚假信息、负面新闻相威胁,从而充当一些企业、组织的“网络保护伞”,并索要高额“保护费”。2017年7月,在公安部指挥下,广州市公安局打掉了一个以“三打哈”网站为核心,涉案人员涉及全国21个省市,从事有偿“删帖、发帖、灌水”等业务的特大“网络水军”恶势力团伙。另一方面,一些犯罪组织在网络上对特定的热点事件,如恐怖袭击事件、特殊灾情险情等大肆宣传,误导公众舆论,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捏造虚假新闻,破坏国家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威信,降低政府尤其是公安、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并借机提升自身在社会当中的影响力。

3 网络软暴力犯罪的特征

3.1 以“网络水军”为主体,职业化程度较高

网络软暴力行为大多由“网络水军”为主体实施。上文提到的“三打哈”就是典型的职业“网络水军”组织,这些组织通常以公关公司、网络新媒体公司的名义,为客户提供网络舆情优化等服务,从中获取暴利。职业化是这些组织的一大显著特征,这些组织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经营非法业务,并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商业模式和利益链条。从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及买卖,到网络舆论的扩散和控制,各个环节都由职业化团伙操控,形成了庞大的网络黑灰产业链。这些黑灰产业的存在,既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空间秩序,同时产业链上中下游随意组合,又极易演变为网络空间内的职业化恶势力组织。

3.2 网络软暴力犯罪隐蔽性强

网络软暴力犯罪是以网络软暴力为犯罪手段,行为过程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因此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相较于传统软暴力行为,网络软暴力行为的实施不需要双方实际接触,大多通过网络媒体散布相关信息,制造网络舆论。尤其是舆论热点在网上形成“网络围观”现象后,转发、跟帖数量急剧上升,很难发现这一事件的始作俑者。同时,网络软暴力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通过专业的网络手段实施网络软暴力犯罪,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完全可以隐藏,无法准确判断犯罪人的真实身份和真实地址。

3.3 网络软暴力犯罪以网络暴力为基础

传统软暴力行为的基础是硬暴力,对他人形成的心理强制力和精神压制主要来自于当事人对自身人身安全的担忧,害怕受到身体伤害而屈服。不同的是,网络软暴力行为的实施是以网络暴力为基础。网络暴力是以网络手段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甚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新型暴力形态。网络软暴力行为对他人产生的强制性,主要来自于网络暴力所带来的精神压力,通过营造网络舆论氛围,制造舆论压力,对当事人施加无形的精神伤害,从而强制其屈服。

4 网络软暴力犯罪滋生的原因

4.1 非法的市场需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多发,群众的利益诉求十分强烈。尤其是目前较多的借贷纠纷、拆迁纠纷等问题大大激化了社会矛盾,当群众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自身诉求遇到挫折以后,便容易将希望寄托于民间非法组织,尤其是通过网络软暴力手段来实现自身诉求。同时,互联网商业的兴起使企业之间的竞争由物理空间转移到网络空间当中,一些企业以“公关”为名组建“网络水军”,通过“网络水军”在网上引导舆论热点,维护本企业良好形象,同时利用宣传虚假新闻、炒作负面消息等网络软暴力手段打压竞争对手,以此形成某一领域的非法垄断。现实的市场需求为网络软暴力,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并大肆蔓延。

4.2 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

由于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在网络软暴力犯罪中往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首先,一些群众的法律观念不强,对法律不够信任甚至是完全不相信法律,遇到问题首先想到通过民间组织解决。一旦这种方式行之有效,就会产生连带的示范效应,这也对网络软暴力犯罪产生了一定的刺激作用。其次,网络软暴力主要依靠網络虚假信息的大量传播,形成网络舆论热点,从而对当事人的精神、心理方面形成强制力。在这些虚假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大量网民缺乏主观判断,盲目跟帖、转发,形成“网络围观”。当舆论焦点被不法分子操控后,大量网民又会高举“正义”的旗帜,盲目谴责、批判受害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危害结果的扩大起到了“积极作用”。

4.3 打击处理难度大

对网络软暴力犯罪难以有效、彻底的打击,也是此类犯罪不断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网络软暴力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通过“网络水军”引导网络舆论,诱导公众跟风转载,以此隐匿犯罪人的真实身份。同时,网络软暴力犯罪属于有组织的犯罪形式,通常组织结构较为复杂,分工明确,难以实现对犯罪组织的整体打击。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使得网络软暴力犯罪难以彻底地打击。一些犯罪团伙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以提供网络舆情优化服务的名义索要 “保护费”,通过网络软暴力手段垄断相关行业,已经发展成为网络空间内的恶势力组织,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这些犯罪团伙大多以“非法经营罪”予以处罚。

4.4 网络空间的监管不完善

网络的普及速度和相关监管制度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使网络空间成为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的“乐土”,这是网络软暴力犯罪产生的外部环境因素。网络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空间当中获取信息、发表观点,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便利。首先,网络媒体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大量虚假新闻充斥网络空间,个别不法企业更是利用这一漏洞,组织“网络水军”大肆捏造虚假言论、新闻等,非法引导和控制公众舆论方向。其次,网络的匿名性使网络成为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天然保护伞,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隐匿自身真实身份,完全打消了顾虑,肆无忌惮地在网络空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网络信息的监管不完善,使得网络空间内有效信息和垃圾信息相互交杂,难以区分。不法分子利用大量的不实信息误导公众认知,从而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5 网络软暴力犯罪的危害

5.1 污染网络环境,误导公众认知

当前,网络已经成为群众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消息的主要渠道,网络作为主要的信息储存库,大大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自媒体的发展,更是加快了新闻的传播速度。而网络软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大量虚假新闻和不实言论充斥网络空间,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人们在海量的信息中无法辨别消息的真伪,网络所带来的便利性大打折扣。同时,“网络水军”通过对网络舆论的控制,严重误导了公众的认知,在网络空间内树立了不健康的价值观,对大量网民产生不良影响。虚假信息的肆意散布也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促使网络环境进一步恶化。

5.2 易形成网络恶势力,破坏网络空间秩序

网络软暴力犯罪通常由职业化的“网络水军”组织所实施,通过“人肉搜索”获取受害者相关身份信息,恶意捏造谣言并大肆转发,通过删帖、淹帖等手段控制网络舆论方向,以此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网络服务。网络软暴力犯罪的实质是对网络舆论的非法控制,这与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是相一致的。可以说“网络水军”是网络恶势力组织的初期阶段,随着犯罪组织地不断扩大,人员分工细化,从而促使对网络舆论的控制能力与控制范围不断提升,最终形成网络空间内的恶势力组织,严重破坏网络空间秩序。由于其网络化的特性,也使得这类犯罪的危害扩散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更为迅速、广泛,在短时间内便可对全社会产生危害影响。

5.3 危害蔓延线下,扰乱社会秩序

网络软暴力作为软暴力的一种特殊形式,不仅被一些黑恶势力组织作为“地下执法”的手段,在社会经济纠纷、商业竞争,也同样存在网络软暴力犯罪,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对竞争者恶意滋扰、诽谤,从而达到非法目的。部分群众在面对矛盾纠纷时,也会选择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进行发泄、报复。例如,近年来民间网贷平台产生的经济纠纷矛盾较多,大量的投资人选择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对投资企业和其法人进行网络攻击,雇佣“网络水军”非法讨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对网络空间产生不良影响的同时,严重侵犯公民和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扭曲了人们的法律观和价值观。

6 网络软暴力犯罪的治理对策

网络软暴力犯罪的治理应当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通过打击网络软暴力犯罪行为,肃清网络空间内的黑恶势力,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6.1 刑事打击与行政打击相结合

网络软暴力犯罪的本质决定了其对受害者造成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这种无形伤害难以量化,网络软暴力行为往往介于违法与犯罪之间,对其违法性与犯罪性的界限难以清晰界定。我国现行法律中也并未明确规定网络软暴力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幾类犯罪手段属于软暴力犯罪。因此,在治理网络软暴力犯罪过程中,要将刑事打击手段与行政处罚手段相结合,做到“打准打实”。首先,针对不构成犯罪的网络软暴力行为,要积极采取行政、治安、法律等手段进行处理。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防止其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演变;对于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网络软暴力行为,应积极主动地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其次,对网络软暴力犯罪的侦查,要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针对涉黑涉恶的网络软暴力犯罪行为,应以此为突破口,深挖背后的犯罪组织,扫清网络空间内的黑恶势力。

6.2 密切关注舆论动向,主动干预控制

关注网络软暴力犯罪,重点在于关注热点舆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面对隐蔽性较强的网络软暴力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变被动为主动,利用大数据全面监测网络舆情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主动发现可疑线索。首先,建立重大舆情预警系统。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前沿技术,实现对网络舆情的全息感知,结合多维度数据对舆情内容进行自动化研判,标注犯罪可能性指数,生成犯罪预测研判报告。其次,通过对可疑舆情的追踪,及时发现不良苗头并予以控制,深挖舆论幕后推手并查清各方利害关系,敏锐感知其中的犯罪线索。同时,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热点舆论应主动引导公众认知,以司法机关权威形象发布事实真相,避免舆论“发酵”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从源头上控制网络软暴力犯罪的危害后果发生。

6.3 线上和线下相结合

(1)线上追踪和线下打击相结合。查清线上行为与线下组织之间的关联性是目前侦查打击网络软暴力犯罪的一大难点。由于犯罪的专业性和职业化,使得各个层级的组织成员相对独立,难以明确相互关系。一些网络公关公司采用网上临时雇佣的方式招募“网络水军”,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很难查清组织内的人员结构。针对这一难点,公安机关应当以信息的最初来源为切入点,展开倒查。由发布虚假言论的网络平台查清散布虚假言论的“网络水军”,进一步深挖“網络水军”的幕后组织,最终确定该组织的管理者。结合线上的追踪结果,线下及时对相关组织成员进行打击,确保彻底斩断犯罪产业链条,彻底摧毁犯罪组织。

(2)线上证据和线下证据相结合。由于网络软暴力犯罪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内,在侦查过程中,会存在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电子证据的形态特殊,极易被销毁或破坏,一些电子证据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公安机关要利用网络技术强化取证能力,提升取证专业化水平,及时提取、固定电子证据。提取线上证据的同时,还要全面搜集线下证据,包括受害者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尤其是要重视收集被害者的言词证据,认定网络软暴力犯罪是否对被害者造成心理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受害者的陈述。全面的搜集线下证据,可以有效查清犯罪组织的结构,明确成员关系,为彻底打击犯罪组织提供线索。

6.4 完善网络监管制度,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监管的缺失与不完善是造成网络软暴力犯罪多发频发的重要因素。强化网络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首先,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建设。网络实名制是指在公民进行网络活动时必须进行实名认证。我国已经开始施行网络实名认证制度,但由于网络社交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飞速发展,落实网络实名制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和第三研究所分别提出居民身份证网上副本和电子身份标识作为网络身份凭证,确保网络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6]。通过网络实名制,将真实身份与网络身份相关联,使网络平台无法成为不法分子的“挡箭牌”,一旦发生网络软暴力行为可以快速查清行为人真实身份,及时有效地防止网络软暴力危害结果的扩散。网络实名制也利于规范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提醒网民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使网络环境得到净化。

其次,加强网络媒体的行业监管。网络媒体已经成为媒体的主要形态,自媒体的兴起丰富了媒体的多样性,同时也增加了媒体监管的复杂性。强化网络媒体的行业监管,把控好网络信息的源头,从根本上杜绝“网络水军”散布虚假言论的行为。对于传播不实信息的不良媒体和“网络水军”,坚决予以清除,及时过滤、清理危害社会安全及公民隐私的网络言论,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提供保障[7]。

另外,在强化网络监管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避免网民群众被不法分子的虚假宣传所迷惑,甚至影响政府在网络空间内的权威形象。

7 结束语

网络空间的安全是网络便利生活的首要保证。网络软暴力作为网络时代新型的犯罪手段,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所使用,它不仅威胁网络空间安全,更影响了公众的社会生活。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还未被广大社会公众所关注。通过对网络软暴力犯罪的大力宣传,群策群力,形成治理网络软暴力犯罪的合力,让网络软暴力犯罪行为无处容身,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 步惜渔,陆素珍.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

[2] 卢建平.软暴力犯罪的现象、特征与惩治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3):37-50.

[3] 黄京平.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探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3):16-37.

[4] 李高伦,康珈鸣.软暴力犯罪的认定与定位问题研究[J].武汉公安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8(4):22-25.

[5] 人民网.“非洲牛郎门”当事人:为什么要伤害一个女人[EB/OL].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3/0826/c368412-22695444.html,2013.

[6] 张博卿.我国网络可信身份服务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J].网络空间安全,2018(11):1-5.

[7] 梁卓.网络议政的伦理审思[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