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欣
【摘 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企业从严治党的重要工作,部分企业因未能深刻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导致实际执行情况不佳。因此亟需我们要探索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以确保企业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更好践行。
【关键词】企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对市场净环境和谐安定要求也不断提高。2015年9月24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倡导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目的是实现企业的整体强化治理,将党和各级政体作用充分发挥,保证企业和谐发展、经济主体安定。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概念,要求企业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于“四种形态”必须严格落实和观察,在治党管理方面必须严格遵循严谨、公正的法律准则[1]。“四种形态”的内涵主要是,对于党内关系,在处理中需要遵循相关标准正常处理,审判批评要严格,实现常态化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现象;对于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需要严格执行严厉处分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应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企业当中的涉嫌违法、严重违纪情况,只能有极少数出现,并且一旦出现,就需要严格立案审查。由此能够得知,“四种形态”是一种层层递进关系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在企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需要对这些实践处理方式合理运用。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能做第一种形态就先做第一种,能做第二种形态就先做第二种,真正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坚持以纪律为尺子,准确研判分析,恰当运用相应形态,严格把握转化条件。
二、企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不足
在当前企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这就导致了部分企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能充分发挥效能优势。
(一)理解认识有所偏差
企业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存在着理解认识偏差的情况。在以往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比较愿意对关键岗位业务人员、个别领导干部等违纪行为活动重点监督,而对于很多基层人员的违反纪律行为,以及日常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并没有做出有效的监管。有很多企业管理者和执行者,对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由于理解认识偏差,认为其管理上太过严格,如果企业完全践行,将对企业正常的运营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还会干扰企业内部团结和谐的氛围[2]。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对政治行为准则、整治工作纪律、相关组织原则等日常审核问题不关注、不重视,对于企业领导的违规操作问题,仅仅当做生活小节问题看待,重视程度不足,导致监督执纪逐级松弛的情况。
(二)应用手段策略落后
企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应用手段和策略方面相对较为落后,无法满足形势发展的具体要求。一些企业的纪委组织,问题线索来源不够丰富,仅仅根据上级组织交办事件、员工举报、职工投诉信箱等渠道,获取重要的信息。在纪律审查过程中,监督执纪模式也比较落后,调查手段主要依靠谈话,因而会漏掉一些违纪行为的信息[3]。在实际工作开展当中,比较多的开展一些关于常规工作流程管控业务,而在企业领导干部工作时间之外的交际圈、休闲圈等方面,没有做出有效的监管,干部行为监管内容、范围上,也存在不足。
(三)贯彻落实力度不够
很多企业对于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都没有彻底的贯彻落实,落实主体职责力度不够。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当中,很多企业领导及主要管理者,对于企业自身的经济体制类别,以及在市场中所占的位置、份额、比例等都比较注重,但是对于企业自身的特殊性质,以及企业中党员领导干部角色等方面,则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4]。对于从严治党管理职能方面,也面临着逐层弱化、上紧下松的情况。例如,从2013年5月第一轮巡视正式启动,到2017年6月最后一轮巡视反馈结束,十八届中央巡视完成了对省区市地方、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央金融单位和中管高校等5个“板块”的巡视全覆盖,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在经营管理当中,只注重经营任务、生产建设等方面,而对于党性修养、党风建设等党组织工作比较忽视,弱化了党的指挥职能。
三、企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措施
(一)正确理解认识
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推進和强化过程中,对于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应当站在从严治党的政治层面出发,加以理解、认知并确保良好的应用。全面从严治党,既要实现政治清明、海晏河清,又要干事创业、事业发展,缺了哪一项都不行。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提高精准把握运用政策的能力,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切实保护广大干部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更好地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企业改革发展的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有机融合。
(二)优化运用手段
企业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要对运用手段进行优化,实现常态化的“红脸出汗”的状态。在对“四种形态”的运用当中,要注重监督在前、执纪在后,着重强化第一种形态的应用,从而达到防微杜渐和关口前移的良好效果。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中,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对一方资源的独享、一个行业的垄断,且普遍具有广泛的经营面、较多的产业、较大的资产规模,下属单位点众多,线长面广,内部员工数量达、岗位复杂度高,人员素质差异较大等。基于此,应充分运用和发挥第一种形态的特点,利用常态化、手段灵活、形式多样等优势,有效应对这种线长面广的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运用“四种形态”的根本目的是教育挽救干部,是为了治病救人。前提是能救、可救、有救。关键是犯错误的同志对组织的态度。这个态度也是“四种形态”之间转化的条件。只有本人态度很好,能够知错认错悔错改错,组织上才有可能结合具体情况,依规依纪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理。相反,对不知错认错悔错改错,对抗组织审查的,则会从重甚至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