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新波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①。当前,就我国的国有企业发展来说,企业内部都存在一些“微腐败”问题,直至贪腐金额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给集体和群众造成大伤害才被发现。基于此,本文将以国有企业为研究对象,对企业存在的“微腐败”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合理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发展;微腐败;预防措施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首次提出“微腐败”,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①。2017年,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专门对“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出工作部署,传递治理“微腐败”的强烈信号。之后,十九届中纪委二次全会再次强调“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把治理“微腐败”引向深入。可见,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治理“微腐败”将是十九大后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腐败的发展历史及危害
腐败不是现实社会特有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度不发达,人们还没有私有观念,也就谈不上“腐败”。随着生产力的逐渐发展,人们逐渐产生了私有观念,开始区分“你的”、“我的”、“他的”,使腐败的产生具有了现实可能性,加之权力的逐渐形成和存在,腐败具有了潜在的可能性。在我国发展历史上,出现了秦朝的赵高、南北朝的阮佃夫、宋朝的秦桧、明朝的魏忠贤、清朝的和珅等诸多贪官污吏,纵观中国的王朝历史,腐败似乎一直是一个王朝最大的敌人,大多数王朝的衰败就源自于王朝自身的腐败。如清末年间,下至门丁上至亲王的腐败,导致国内阶级矛盾激化,爆发天平天国运动,最终导致清王朝的终结。
腐败的危害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早在先秦时期,《韩非子·喻老》:“知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炽焚。” “微腐败”的滋生与蔓延,将最终动摇一个朝代、一个政党的执政根基。如明代中后期,基层官吏用各种手段从百姓身上非法榨取钱财,再把其中一部分以某种方式输送给上级衙门的官吏,上级衙门的官吏再输送一部分给他的上级,依此类推,一直输送到中央各衙门乃至皇帝。这种自下而上,由“微腐”变“巨贪”,催生了明王朝必然走向灭亡。
二、“微腐败”的含义及特点
“微腐败”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及影响力在“小”事上谋取私人利益或给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失。
依据涉案金额,我们把腐敗大致分为“微腐败”、“大腐败”和“巨腐败”三种。
“微腐败”涉及主体多,涉及对象广,涉及领域宽,公众态度宽容,但社会危害大,它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破坏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当前“微腐败”在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基层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还易发多发、量大面广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人利益“送钱就通水,送少了就断水”,被称为“亿元水官”的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贪腐程度令人触目惊心。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征用与整理一部原副主任科员黄华辉因分管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土地收储、旧村改造等核心工作,通过多种手段暗箱操作,短时间内敛财高达人民币8891万元。可见“‘苍蝇有‘老虎胃”“硕鼠虽小,危害极大”,这些形象而又具有讽刺意味的话语,一针见血地道出了小官贪腐的特点、危害。通过分析归纳,笔者认为“微腐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微小性”。“微腐败”因单笔金额较小,小到让人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很少有人去关注和监管。2017年1月,冯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下属单位副经理、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工作)期间,以招待地方政府人员的名义,将个人两次接待亲友的餐费共计640元在本单位报销。2018年3月,上述相关问题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暗访检查时发现。冯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费用退交公司财务。
2.“隐蔽性”。有的党员干部婚丧嫁娶事宜私下通知,不设礼单、暗中收礼、分批宴请等,变相“微腐败”,甚至还有少数人认为这是个人的私事,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是“腐败”。2016年9月,某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侯某以筹备其儿子婚礼名义举办2桌宴席;2016年10月27日,其儿子婚礼宴请15桌146人。期间先后收受主管范围内人员礼金共计13000元。经侯某所属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侯某党内警告处分。
3.“广泛性”。数量多,次数多,领域多,形式多。“微腐败”的贪腐行为主体产生在广大基层干部队伍中,基层干部队伍是整个干部队伍的庞大组成部分,他们直接与社会群众打交道,在办事处事过程中乱用公权力现象较为普遍,时间一久,干部群众都已司空见惯,在干部之间还相互效仿,甚至成为一种接人待物的“潜规则”,比如没有 “见面礼”“答谢宴”就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正之风。
4.“迷惑性”。通常打着“人际交往”、“工作联系”的幌子,看起来合理合法,加上手段方式隐蔽,足以给案件查办相当的迷惑性。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张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使用公务加油卡为自己的私家车加油4244.08元,报销过路过桥费1445.8元;2015年,张某将公司公务用车提供给客户使用,报销车辆费用及住宿费3997.62元;2017年“五一”放假期间,张某将公司公务用车提供给客户去河北秦皇岛旅游使用,报销费用2474.93元。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免职处理。核查期间,张某已上交在公司报销的个人费用。
三、“微腐败”现象的危害透析
从这几年纪委查处的案件来看,“微腐败”占的比例比较大,多是小领导、小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拿好处费、领取补贴等等,金额不大,几百几千的,但是也是违纪行为,被纪律处分。这类问题看起来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影响范围不大,但因其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等特点,社会观感极差,危害不容小觑。
从党性上看,这类问题混淆了公私关系。如果处理不好这个问题,党员干部身上出现各种脱轨越界、跑冒滴漏的行为,就在所难免了。因此,不要认为偷拿一点、贪占一点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这些也不仅仅是私德好坏问题,而是事关民心向背的大事。任何在行使公权力时“夹带私货”的行为,哪怕再小再不起眼,都是在以权谋私,都是背离党性的大问题。
从宗旨上看,这类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现在,时代变了,环境变了,但我们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和使命没有变也不会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仍然是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任何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管程度大小,都是背离党的根本宗旨,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大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特别是对那些伸向救灾、困难员工帮扶等民生资金的黑手,更要拿出“恶竹应须斩万竿”的态度,坚决予以惩治。
从纪律上看,这类问题触碰了“红线”。纪律是干部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底线。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企业制度法规体系日渐完善,对干部员工提出了比国家法律更加细致、更加具体、更加全面的纪律要求,严格规范员工言行。从近年查处的干部员工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来看,腐败分子大都经历了从量变到质变、从小过到大错、从破纪到破法的演变过程。因此,我们党对违纪行为“零容忍”,通过加强纪律建设,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干部员工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并时刻警示——铁纪无情,违纪必究。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①发生在干部员工身上的“微腐败”问题,不能只从“量”上评判,更要看到“质”的危害。
近几年来,国有销售企业反腐败工作总体形势逐步好转,但“小官大贪”和基层“微腐败”案件呈上升态势,某石油公司加油站站长余某,利用管理漏洞,采取“蚂蚁搬家”式的,贪污企业资金上千万的“微腐败”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减存量、遏增量任务依然压力巨大,修复和净化政治生态任重而道远。
当前,国有销售企业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洁风险防控依然薄弱,构建“制度+技术+执行”的监督模式,查处基层库站员工这一“绝大多数”的“微腐败”案件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打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一流政治生态和企业管理生态依然需要保持坚定的信心和定力。
四、“微腐败”产生的原因分析
“微腐败”虽微,却伤根基、伤元气,如不治理,积累起来就会扩散,就会出现更多的“大腐败”。要坚持有腐必查,见腐必惩,抓住问题根源,把反腐之网织密织细,不让任何微腐“漏网”。通过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分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制度上的缺失。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处在发展完善的进程中.现存的某些法律制度随着形势发展存在着不完备或脱离实际、难以操作等问题。一方面,立法疏简、制度疏漏、规章笼统、纪律松弛,法律制度的“笼子”织得不细不密,存在“牛栏关猫”的问题,对权力的制约形同虚设;另一方面,部分国有企业的制度发文责任追究部分笼统抽象,没有明确追责的具体程序、步骤,没有区分不同情形,明确相应的惩处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甚至没有追责条款。
2.监督上的缺失。部分国有企业纪检工作聚焦监督主责不充分,在一些日常工作中,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效率低下;部分专业部门自我监督的意识不强,揭示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有的专业管理部门知道问题存在也不敢管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3.思想认识上的缺失。一些基层干部主观上存有“小贪不算腐败”的错误观念,放松对自我的要求,滋生侥幸心理,想方设法占便宜,在所谓“礼尚往来”的人情交往中迷失;一些基层干部没有很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心态浮躁、贪名图利。
4.学习上的缺失。对日常警示教育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警示教育就是搭“顺风车”抓一抓就行,开展警示教育只是为了凑人数、走形式、完成任务,不追求教育效果,只在意考核时是否有图片有材料汇报,导致学习教育落实不够到位;预防不够有效,有的甚至包庇腐败和犯罪。
五、预防“微腐败”的措施
十八大以来,我党不但打虎拍蝇、有贪必肃,而且不论级别、不设禁区,全党上至中央委员下至基层干部,没有一个“特殊党员”。十九大报告更是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如何才能有效的预防“微腐败”,笔者认为从加强政治建设,构建治理体系,夯实治理责任,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执纪问责等方面着手,形成“微腐败”治理高压态势。
1.抓好党的政治建设。国有企业是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全面从严治党要在国有企业落实落地,必须从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严起。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认真抓好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等重要内容,经常和定期开展谈心谈话生活,筑牢党员干部反腐思想防线,彰显党内政治生活的本质。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国有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存在廉政漏洞、法律漏洞、追责缺失的制度文件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充实完善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把制度作为维护良好政治生态的根本保障。
3.强化监督执纪問责。一是融入经营活动,强化日常监督。强化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日常监督,做到有的放矢,细“治”入“微”。对重点岗位开展防范风险、管控警示教育,对基层管理人员开展防治微腐败、扎紧制度笼子培训和教育。对重点领域,尤其是在公司开展的招投标、资产处置、商品采购等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做到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的全过程参与,形成不能腐的“隔离墙”,切实起到提质量、增效益、降成本、控风险的作用。二是完善“大监督”运行机制,发挥“大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在大监督格局中“专责监督”“监督的再监督”作用。大力推行企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增强干部员工对纪检监督工作的信服感。深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之间轻重转化,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掌握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性开展第一种形态谈话,不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三是创新监督方式,发挥有效监督作用。将监督执纪与警示教育有机结合,制度教育与案例教育有机结合,8小时内监督与8小时外监督有机结合,群众监督与检查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网络监督与现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形成全天候、无盲区的立体监督体系,构建不敢腐的“高压网”。四是强化执纪问责,筑牢反腐防线。明确责任,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不仅要追求违纪者的责任,还要让疏于管理的主要领导“挨板子”,做到有举必究、有案必查,做到“查处一个,警醒一片”。
4.灵活运用“大数据”。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建立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与监督网络平台,建立了“一网两单三问”(一网即互联网,两单即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三问即问诺问效问责)两个责任体系,对落实两个责任、纪律作风建设、微权力行使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自动采集,并转化为监控指标。以新技术治新招数,整合利用信息化技术资源,对“微腐败”问题开展大数据分析研判。
5.推进廉洁文化建设。一是扎实推进“廉洁教育”学习常态化制度化。通过支部学习、班组活动、专题教育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洁文化教育活动,将“廉洁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做到警钟长鸣,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二是加强案例教育。运用好微电影、小视频等媒体,重点以身边生动鲜活的案例为素材,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以案促行、以案促改,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教育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尽快提高干部素质,解决好能力不足、本领恐慌问题。有计划地举办的各类监管业务及纪检监察方面的知识培训。通过营造宽松环境、优先晋升等形式,吸引和鼓励优秀的人才加入到纪检队伍中来。
六、结语
“微腐败”点多面广,甚至无孔不入,解决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使命更光荣、任务更艰巨,纪检监察工作责任更重大,我们要紧密团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担当作为,以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更大成效,监督全覆盖在治理“微腐败”方面的威力必将逐步显现出来。
注释:
①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7月2日《人民日报》。
②《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5页。
③《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