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玲
【摘 要】随着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机器学习、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金融赋能,实现金融服务的自动化、智能化、个性化,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的科技化大格局。科技的发展,为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金融服务的多元化格局,参与人群广泛、触达率高,也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本文探讨了大数据时代如何顺应科技发展新趋势,采用行之有效、可落地的金融风险管理措施,帮助金融企业安全地实现创新转型升级。
【关键词】大数据;科技金融;风险管理;人工智能
一、引言
融资难、融资贵是世界性的难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科学运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转型。新技术创造新的金融业态,新产业催生新的商业模式,构建新的金融生态系统。未来数字经济社会亟需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金融科技,重塑金融产业生态。
毕马威对金融科技公司Fintech的理解为:“非传统企业以科技为尖刀切入金融领域,用更高效率的科技手段抢占市场,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及更好地管理风险。”
从毕马威发布的榜单统计报告来看,百度金融、陆金所、京东金融、蚂蚁金服、微众银行、众安保险等50家新兴企业中,以大数据服务为主要商业模式的公司所占比重较高,综合金融服务其次,数据技术将是金融科技领域未来发展的核心能力之一。
目前,金融领域的诸多痛点问题都需要借助领先的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思维,进一步在商业模式创新上实现突破。(1)利用移动计算技术提升支付系统的便捷度。(2)使用云计算技术提升对客户服务的响应速度(3)基于大数据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进行决策。(4)通过量化风险模型实现消费信贷的快速审批。(5)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准确快速地发现信贷服务领域的欺诈行为等等。其中,大数据分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普及度最高。
而综合金融服务中消费金融重点表现在金融科技公司利用海量数据分析客户信息,进一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提升特定场景服务的专业水平,深度挖掘传统模式中可能会被忽视的金融服务体验来扩大客户资源的范围。
二、大数据视角下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金融创新的同时,一些游走于传统监管边界的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导致金融风险的不断扩散,影响了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新形势下,金融科技的风险特征集中体现为:
1.信用风险。互联网的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减少了网络中信息的不对称,但仅限于需求对接等资源配置上的效率提升,而在识别参与双方信用水平上并没有太大作用。比如非法集资、网络诈骗,金融市场发生的很多跑路事件就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当引起,且监管者也难以及时发现,这种传统金融风险在金融科技的驱动下变得更加分散和更具传染性。
2.操作风险。新型科学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操作不当造成的数据安全与信息网络风险。比如保险科技中,保险客户的交易记录和信息安全风险,以及其他数据造假、数据伪报、数据泄漏等。在金融数字化交易过程中数据黑色产业、数据库被恶意攻击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3.法律风险。金融创新对传统立法的冲击进而引起的合规问题。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重塑了新型金融业态下的金融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导致传统金融立法无法对其有效界定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规性法律风险。比如区块链在智能合约应用中,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对其是否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尚无定论,从而产生的纠纷问题也难以规避和处理。
4.产业融合跨行业交叉传递的风险。比如“互联网+”保险产业融合跨行业交叉传递的风险。在产业融合中跨行业跨领域交易,业务边界模糊,且跨市场、交叉性的金融工具涉及到多方合作,金融业内的交叉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保险业内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难度会加大。
三、金融科技风险治理路径
金融创新与风险是并存的,对于金融风险的认知,需要理性客观看待,监管科技和技术监测对于未来金融科技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1.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中应用数据挖掘的场景,辅助监管部门构建新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1)构建大数据信用评估体系时,融合客户行为、交易记录、存贷数据、社交数据、消费记录等,形成信用视图,为小微企业贷款、个人理财产品推荐等业务形成风险识别依据。(2)利用直销银行、电商、供应链金融、消费信贷、网络支付等多维数据源,形成反欺诈反洗钱基础信息。(3)结合爬虫技术获取社交网站、新闻论坛等数据,运用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对负面舆情跟踪预警,结合声誉风险形成定期声誉风险指数,用于舆情分析。(4)对证券、期货实时交易数据进行特征提取,获取具体时间点的异常下单、委托事件,触发交易系统或监察系统的实时预警和风险防范,进行异常交易行为分析。
2.在多重风险交叉叠加的背景下,建立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比如参考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地先进经验,建立监管沙盒。成熟的监管沙盒可分为四个阶段:(1)建立“观察期”,了解和评估新商业模式或技术带来的风险,探索容错机制;(2)了解现行政策和监督规定是否相关,内容有无充分的说明,建立试错机制;(3)通过现实场景的试验获得经验,与监管沙盒的其他参與者一起建立最佳实践原则和纠错机制;(4)吸引海外金融科技企业与本地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借助其监管沙盒的经验,扩张业务,同时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
3.采用穿透式监管理念。穿透式监管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监管的过程中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连接起来,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穿透式监管是一种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体现了监管规则的公平性: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做相同的金融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就相应一致。企业的每一步行为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监管条例去约束,使金融监管和风险排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避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导致的监管套利。穿透式监管的典型案例是互联网私募拆分。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的行为,通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穿透到最终的投资者、穿透到最终使用资金的产品。
金融科技是把双刃剑。新技术也可能被不良动机所利用,一定要恪守职业操守审慎地使用新技术,共同维护金融科技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金融科技的风险治理以金融消费者为主导,在强调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同时,引进穿透式的监管理念,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完善信息工具的风险规制作用,突出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构建整体的监管框架。
四、未来展望
随着智能金融的到来,具有互联网思维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向着解决真问题的方向努力,既要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整个金融业的信用基础,为监管当局提供各种各样经济活动的流转轨迹,也要让所有的金融业参与者能够准确及时地表达自己的偏好。
【参考文献】
1.李文红,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与监管,《金融监管研究》,2017年第3期.
2.杨东,防范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风险,《红旗文稿》2017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