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 孙思远
摘 要:中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老年人口比例持续上升。20世纪大多数老年人住在为满足青年人需要而设计的房屋中,没有考虑老年人的特殊生理需要和日常生活。由此可以看出,城市住宅适老化的设计与改造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当下仍有相当数量的老年人居住在20世纪建成的旧住宅区,其设计并未考虑老年人的需求,老旧的设施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对老旧小区的适老化建设与改造十分重要。
关键词:老旧小区;改造;适老化
1 分析问题
1.1 现场问题
(1)设施单一。笔者通过走访发现南京个别老旧小区没有提供老年人休憩的设施,仅仅只有一个亭子、几把椅子,不足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需求。
(2)设施布局不合理。设施摆放位置处于交通密集、车流量较大的区域,没有考虑老年人的安全。同时,在老年人出行较多的广场上没有布置供给老年人的休憩型设施。
(3)设施没有考虑老年人的身体需求和心理需求。小区服务性设施位置过于偏僻,还有的座椅高度过高,都不适宜老年人的休憩。
(4)老年人安全体验感较弱。小区缺少人行道与车行道的划分,没有减速慢行的标志,道路缺少防滑措施等。
1.2 老年人特征分析
(1)老年人的心理特征。老年人的官方定義为65岁以上的人。中国将60~79岁定义为老年,80岁定义为长寿。60岁以后,人的身体逐渐衰弱,身体条件降低,慢慢地表现出动作缓慢、腿脚僵硬、脊柱弯曲、驼背、视觉障碍、健忘、顽固的思维、孩子气和伴随的特点。因此,从心理上看,老年人对生活空间的需求与其他年龄阶段的人有所不同。例如,老年人对安全和便利的需求,以及对交流聊天的需要。
(2)老年人行为特征。老年人普遍存在听力问题、视力问题、脚腿不灵活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他们的行为能力有显著影响。身体弯曲困难,腿脚不便和记忆力差会影响老年人做家务等活动,视力问题则会影响老年人的出行安全。
2 解决途径
2.1 国外的发展方向
国外政府在各个发展阶段,会根据不同时期国内的具体问题,颁布相应的居住政策。由于各国的制度和社会问题不同,政府采取的政策手段和政策也有特定特点。德国的旧房改造政策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补贴方面;英国城市旧居住区改造结合城市规划手段,建立专项改造区,制定了相应的住房改造政策;法国颁布相关政策法规,利用政府行政权力调动民间改造的积极性;荷兰住房政策主要集中在物质干预、社会经济手段等;日本的住房政策主要采取立法模式,政府制定了保障住房供应质量的法律法规,如《住房质量保障促进法》《住房绩效代表制度》《住房缺陷担保责任条例》。
2.2 改善措施
住宅设计不是为了形成更漂亮的建筑和更吸引人的景点,住宅设计的本质是动员当地居民,塑造他们自己的理想生活。
(1)休闲区的改善。通过靠背、座椅等倾斜度及高度的改善来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该区域的建立可以毗邻儿童活动区,促进老年人和儿童之间的关系。
(2)种植面积的改善。幸福感和归属感源于自己的劳动,开辟一片“菜地”,通过触觉和感觉器官的融合,为老年人形成独特的需求空间,使其从种树与浇花中获得乐趣。
(3)体育活动中心及娱乐区的改善。足部按摩小道、健身区、聊天区、棋牌区等丰富的老年休闲体育活动区的建设和改善,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
(4)闲聊区的改善。孤独和渴望沟通是老年人的心理特征。通过与邻居的对话与交谈,老年人可以参与社会建设,融入当前的生活环境。在此过程中,他们可以互相交流,填补了家庭交流的空白与缺失。
2.3 相关政策
近期,发改委、工信部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其目的是弥补城市消费供给的不足,更好地满足城市化和老龄化的需要。
加快老年居住区和老年家庭老龄化改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老旧住宅区的电梯安装、无障碍通道、适老性家居环境和养老设施等给予补贴,调动市场积极性。
3 结语
大多老年人腿脚不灵活,行动较为缓慢,更有部分老年人身体残疾,无法独立地行走,需要依靠扶手协助其行走移动。笔者走访南京各老旧小区发现,多数老旧小区都没有考虑老年人的行为需求,在老年人出行较为频繁的地段没有设置相应的扶手,即使设置了扶手,也不满足老年人所需的高度要求。因此,老年人只能待在家里,缺少锻炼使老年人身体状况越来越差。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更加注重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安全,所以无论室内还是室外,都应配置座椅,在追求舒适度的前提下,提高老年人对座椅的满意度。
笔者认为,在当今高速大规模建设住宅的时代,住宅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具有普遍意义。我们应该树立无障碍设计的总体理念。本文主要分析了旧住宅小区内部空间和公共空间的现状,提出了无障碍改造的建议。在实际改造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更多样化的情况,这就需要设计师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相应改造,促进无障碍住宅的发展,改造老旧小区,为小区的适老化改造和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