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当庭“吃掉”证据,法院罚款以示警戒

2019-07-22 16:41左燕燕
百姓生活 2019年6期
关键词:决定书原件遗嘱

左燕燕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当庭出示证据原件后,被告为销毁此证据,竟然变戏法一样暗中“吃掉”,其行为被法庭监控全程记录下来。2018年10月17日,大兴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该被告处以5万元罚款,以示警戒。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有关人员介绍,这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为芦姓兄弟姐妹4人。芦母于2001年过世,芦母过世后,芦父购买房屋一套。芦父于2016年去世,芦父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此后,原告芦甲向大兴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继承芦父名下的房屋,并请求被告芦乙、芦丙、芦丁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该案在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原告芦甲由其代理人出庭,被告方则有芦乙、芦丙两人应诉。双方举证质证环节,芦甲代理人当庭提交遗嘱原件及2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材料,在法官确认后,交由芦乙将上述材料传递给芦丙。

“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这不是我父亲的签字。”芦丙发表质证意见,将证据返还给法官时,法官发现,原本泛黄的遗嘱原件却消失不见。随后,法官责令芦丙将遗嘱原件交回法庭,并向芦丙释明,若不交回原件,将认定其故意毁灭证据。但芦丙拒不承认,表示材料交到自己手上时,就没有遗嘱原件。

庭审被迫中止。法院经调查发现,竟是芦丙在庭审中,将遗嘱原件塞进自己嘴中并吞咽。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告芦乙将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芦丙过程中,置于材料最上层的遗嘱原件,不慎掉落。此时,芦丙并未将遗嘱拾起置于桌面,而是一只手假装拿眼镜盒,并从桌面上取出一份遗嘱复印件,置于另两页证据材料上面;另一只手则在桌子底下,将遗嘱捏成团,攥在手里并迅速塞入口中,捂嘴咀嚼,中途几次喝水帮助吞咽。

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开发区法庭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该案。合议庭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3条之规定,芦丙的行为已经构成毁灭书证,并对芦丙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罰决定。

2018年10月17日,大兴法院依法向被告芦丙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并再次对其作出口头训诫。当天下午,法官当庭宣布处罚决定书:“本院查实,芦丙存在毁灭证据的行为,情节恶劣,且拒不悔过,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法院决定对卢丙罚款5万元。限于2018年10月24日之前交纳。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内日向北京二中院提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我不服,我不承认的东西,我不签字。”在法官将决定书递给芦丙时,芦丙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并强调自己不认可这份处罚决定。在法官宣布休庭后,芦丙又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芦丙当天虽然没有签收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法规,并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如果不在10月24日之前交纳,法院将会依法强制执行。芦丙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官介绍,这份被“吃掉”的遗嘱,尚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即便没有遗嘱原件,也可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毁损证据的行为,是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芦丙的行为,法官称,随着“智慧法庭”“数字法庭”建设的不断推进,庭审过程全程留痕,芦丙自认为“毁灭证据”不动声色,但不知其一举一动,都被法庭内的监控全程记录。

法官提醒,法院案件审理具有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否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猜你喜欢
决定书原件遗嘱
欠薪条原件遗失,我还能向公司索要工资吗
被偷的遗嘱
按日计罚程序合法方可罚
《马关条约》原件
这样写遗嘱无效
遗嘱
找到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