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伟民
【摘要】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为物流运输产业营造良好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关于电商物流信息泄露、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担忧。因此,完善监管法律、提高监管技术、明确准入及退出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将成为未来我国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监管的重点。
【关键词】物流信息 隐私权 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快递服务业的不断发展,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保护与监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保护混乱,侵权现象一再发生,因此,必须探寻合理的监管出路。而一旦落实监管举措,将对我国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创设物流法专项保护。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约束和监管电商物流信息隐私的专项法律。所以,应尽快制定出台物流法,明确物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规范物流企业的相关行为,减少直至杜绝由于物流企业行为不当导致的消费者隐私泄露问题;确定物流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严格物流企业准入和退出条件,明确和约束物流企业主管部门行为;制定物流运输企业标准、职责和规范,规范物流运输行为,促进物流运输规范化发展;明确物流企业与国家、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强化民法保护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保障,这意味着我国提高了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但在相关细节上并未完全覆盖,尤其是未明确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应完善民法保护功能,明确隐私权保护主体、客体、侵权行为以及相应的责任分配,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专项规范。應增设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保护条款,明确物流公司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以及救济渠道,利用民法促进物流运输监管工作。
注重侵权责任法惩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强化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保护,这主要体现在惩处措施和救济途径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明确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与程度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要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必须公开进行,且与损害程度一致,并要持续一段时间,确保起到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对物流运输企业的约束力度有限,不能引起物流企业的足够关注,所以应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加大物流运输企业责任,约束物流运输企业行为。
积极采用二维码与QR技术。现阶段,部分物流运输企业已经开始着手使用二维码技术。相比一维码而言,二维码具有高密度、高储量、高可靠性等特点,并且能够用于储存汉字、字母、数字等多种信息,非常适合物流运输企业使用。将传统电商物流信息以二维码替代,由物流运输工作人员扫码识别,对防止快递单中的电商物流信息泄漏具有积极意义。QR技术属于应用条码技术,在储存容量上不断提高,并具有良好的纠正效果。在物流运输信息中利用QR技术,是对传统的二维码进行加密处理,让二维码中的电商物流信息实现加密隐藏。
采取权限分级设计。权限分级设计主要用于物流运输中转环节。利用权限分级设计,物流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只能了解到下一个中转目的地,但并不能确定包裹的最终目的地,收件员、派件员、中转人员都无法完全知晓包裹的来源与最终去向。因此,要减少物流运输工作人员对消费者信息的了解度,防止出现交易消费者信息现象。由此看来,权限分级设计技术的使用,减少了物流运输人员对电商消费者完整信息的知晓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进行了有效保护。
构建信息分布式储存。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泄露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分布式储存,可以将消费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分别储存在不同的独立设备上,能有效提高信息储存的安全性,即便部分消费者信息泄露,也不会产生严重影响。信息分布式储存将是未来电商物流运输企业关注的重点,在确保迅速提取前提下,信息分布式储存能够彻底解决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
提高物流运输准入门槛。物流运输企业的品质形象、诚信态度对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保护及监管工作有着重要影响。市场上部分小型物流运输企业责任意识不强,容易产生侵犯物流信息隐私权的现象,而一般大型、正规物流运输企业普遍具有保护和监管意识。邮政部门是物流运输企业的监管主体。应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通过提高物流运输企业的准入门槛,扩大物流运输企业规模,提高物流运输企业实力,减少侵害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现象的发生。同时,邮政部门也要认真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借助日常检查、抽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存在问题的物流运输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要坚决制止可能存在威胁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的行为。
完善物流运输行业退出机制。物流运输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应依照市场竞争实现企业淘汰。随着物流运输品牌效应的凸显,部分中小物流运输企业生存艰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允许物流运输企业申请破产。让资质不足、实力不足的企业及时退出,不仅能减少物流运输企业的损失,也能确保营造积极健康的物流运输行业氛围。同时,物流运输企业与其他行业存在一定差异,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基础上进行细化,出台专项用于物流运输企业的破产法律法规,对破产要求、程序、清算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强化行业整顿效果,清除不良的物流运输企业。
设置物流运输“黑名单”。在邮政部门日常检查或社会公众举报中,一经核实物流运输企业存在侵犯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的问题,应立即将该物流运输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我国已经开始采用“黑名单”机制惩处失信物流运输企业,比如使其丧失税收优惠资格、不允许承担公共事业物流运输服务等。同时,对“黑名单”企业进行公布,以让社会公众知晓这些企业的失信行为,鼓励社会公众抵制“黑名单”企业。
加强企业人员培训与管理。应高度重视物流运输企业员工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建立一套培训、选拔、角色转换的科学培训机制,既让员工具有物流运输专业素养,又让他们具备保障消费者隐私的职业素养。要让物流运输企业员工意识到侵犯消费者隐私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要利用企业内部的监管机制,积极营造员工“不敢侵权、不能侵权”的氛围,切实保障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
积极开展法律责任讲座。应积极向物流运输企业传达国家法治精神,在企业内部开展普法教育,利用丰富、生动的案例,讲述侵犯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的严重后果,让员工意识到一旦存在侵权行为或涉及消费者信息交易,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而培养物流运输企业员工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
成立专门的内部监管机构。利用专门的内部监管机构能够将监管工作常态化,确保监管效果持续稳定。针对物流运输企业普遍未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导致内部监管缺失的情况,应成立物流运输企业专门监管机构,对员工工作中可能存在侵犯电商物流信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应及时对相关员工进行教育,严重者应给予处分甚至开除,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警示其他员工,避免出现类似侵权行为。
(作者为常州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权洪森:《电商物流中隐私权保护多元监管机制的创设》,《商业经济研究》,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