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担保小额贷款,手续简便立即放款。”近年来,告示栏、朋友圈、电话推销里,可解燃眉之急的小额借贷比比皆是。各种“阴阳合同”、暴力催收、巨额利息的现象屡见不鲜,猖獗的“套路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令一些借款人陷入环环相扣的还贷“无底洞”。披着小额贷款等外衣的“套路贷”,实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陷阱多,危害大,无数人因此倾家荡产,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案例】
浙江温岭的小林是刚踏入社会的小青年,2018年2月中下旬,因一时手头紧,小林打算贷款撑一段时间。他刷手机时发现了一条网上小额贷款广告,于是顺利从网贷公司借到了1500元,扣除利息400元后,实际到手1100元。还款期即将到来,小林却拿不出钱偿还贷款,网贷公司建议小林向其他网贷公司借钱用于偿还前笔借款本息。通过反复借款平账,截至3月16日,小林累计借款的网贷口子60余家,本息一共8万余元,实际已支付给网贷公司2万余元,但虚高的借条已经有20余万元。
2018年3月17日,因小林没能按时还款,网贷公司使用“呼死你”软件骚扰他通信录内人员,推送题为“因招嫖还账欠款”并PS小林头像的恐吓信息给小林,扬言要发布到网上,其间还不断骚扰、恐吓小林,逼迫其偿还虚高的本息及逾期费。小林家被迫又支付了3万余元,但暴力催收却一直没有停止,小林被债务逼得走投无路。4月26日,痛定思痛的小林来到公安局报案。接警后,警察确定这是一起新型的“套路贷”诈骗案件。
2018年6月1日,温岭市公安局抓获了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46人,摧毁了以吴某为首的特大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
【法官释法】
被告人的套路就是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等,在借款逾期后,通过各种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友施压,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和逾期费等。因此,如果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遇到类似贷款条件特别好、签的是“阴阳合同”、单方面认定违约等情况,必须提高警惕。对于要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要看清,二要弄懂,三要留痕,提高防范意识,谨防受骗。一旦发现受骗,要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案例】
2018年5月,丁某向三门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戴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并由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某撤回对担保人符某的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戴某返还借款两万元并支付利息,借款分八期付清。协议生效后,戴某未及时还款,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收案后,觉得起诉5万元调解却变成了两万元有些蹊跷,针对这个疑点,调阅了原卷宗,发现借条笔迹与借款人笔迹书写不一致,于是联系了被执行人戴某做调查笔录。戴某反映自己不认识丁某,只向江某借过两万元,截至起诉之日,已向江某还款1.81万元。
经查,实际出借人江某与戴某约定借款两万元,利息按月利率7%计算,预扣利息1400元,实际交付借款仅1.86万元。应江某要求,戴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5万元、月息3%、出借人与日期均为空白的借条一张。实际出借人江某与名义出借人丁某串通,在借条出借人一栏补填了丁某姓名,并以其名义提起诉讼。
“套路贷”实情浮出水面后,丁某和江某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丁某随即撤销执行申请。
经法院审理,丁某和江某双双被罚,丁某被罚4.5万元,江某被罚9万元。
【法官释法】
“套路贷”大多是团伙犯罪,数人以至于数十人纠集一起,采取各种违法手段侵占被害人的钱财。有的敲诈勒索,有的侮辱谩骂、还有的大打出手,只要达到侵占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在手段上无所不用其极。因此,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主犯从重处罚。
尽管“套路贷”的目的都是侵吞被害人钱财,但由于手段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罪名。有的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有的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罪,有的还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有的甚至牵连两种以上犯罪。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查清犯罪的性质和各种情节,按照刑法的规定,准确适用罪名和刑罚,坚决遏制“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发展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