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责权利状况研究

2019-07-17 12:06李贺伟
职业技术教育 2019年11期

李贺伟

摘 要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一个群体或组织维系其有效、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要想实现集团各成员单位对集团化办学成果的共享,就要保证成员单位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从现有整体的情况来看,集团中各利益主体的责权利不是很清晰,相对比较模糊,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业教育集团优势资源集聚效应的产生,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要正视集团成员单位在集团化办学中的地位与作用,明晰他们在集团化办学中的责权利,为他们积极参与利益分享提供重要的依据或制度标准。

关键词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责权利;集团章程;集聚效应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9)11-0011-05

依据职业教育集团的成员构成与运行特点,可以将“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分为行业型、区域型和复合型三种类型”[1]。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作为我国职业教育集团的一种重要类型,在某一行业领域的专业聚合度很高,有利于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聚效应,提高职业教育集团的办学效益,满足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利益诉求。但随着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的深入推进,很多问题凸显出来,如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主体关系混乱、责权利不清晰,进而导致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的资源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严重制约其高效、持续的运行。本文以“现代管理学中责权利相统一的基本原则”[2]为切入点,以全国2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为事实依据,分析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各成员单位的责权利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基本阐释

现代管理学强调,在对群体或组织进行管理时,责权利关系必须要统一与明晰,以调动群体成员的积极性,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及可持续发展。“责权利相统一,一方面指出责、权、利三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另一方面是要求社会生产和管理活动中,责、权、利三者应该对等,才能调动管理资源的积极性。”[3]这就要求,对群体或组织的管理要规范其成员的活动范围与行为,明确他们在群体或组织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履行怎样的义务等内容。因此,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三位一体,即责任、权力、利益集责任承担者于一身,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要享有权力和利益;相互衔接,即责权利间相互联系,不能脱节;三者间明晰化,即要明确每个成员或个体在群体或组织中承担责任的大小、享有权力和利益的多少等。”[4]“责权利关系实际上反映的是行为主体与其共处和共事的他人之间在责任、权力和利益等方面的一种分担、分享关系。”[5]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要想实现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各成员单位对集团化办学成果的共享,就要保证成员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当前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内出现的利益分配失衡现象实际折射出集团内成员单位间的权利失衡,应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不明确,虽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大多为松散型的组织,但也要通过一定制度确保各成员单位间的责权利清晰。因此,在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要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并要落到实处。

二、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责权利状况的调查结果与分析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以章程为开展活动、发挥主体能动作用的基本依据。集团章程是规范职业教育集团各利益主体行为的一项重要内部制度,对各利益主体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章程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各利益主体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中享有多大的权利,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以全国13个省市的2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为文本,对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各利益主体的责权利进行分析。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是从章程中提取概念109条,权、责、义3个范畴,以及集团、行业、学校和企业4个主体;第二步,通过再次的分析得出概念和范畴之间的关系,概念和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步,从概念中选出核心的范畴概念,分析部分差异,发现不同主体之间不同范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异同点分析

在集团成员单位权利方面,2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中有17个集团章程说明了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有3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没有提及。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相同点有4条,具体体现在:讨论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集团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优先享用各种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科研成果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这些在17个章程中被多次提到。其他权利,个别章程间是一致的,例如全国机械行业工业机器人与智能装备职业教育集团、陕西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之间就有4点相同,但不同于其他章程的是,他们都没提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监督、建议权。

在集团成员单位义务方面,因为有3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没有提及成员单位的权利,自然就没有集团成员单位义务这一块。集团成员单位义务的相同点有5条,具体体现在:遵守集团章程、执行决议和各项协议合同,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向集团提供资料并反馈情况;按时缴纳会费;为专业教师挂职锻炼、学生参观学习提供机会;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的义务等。这些在17个章程中被多次提到。其他义务虽然文字表述有一定差异,但所表达的意思是较為一致。

在集团成员单位职责方面,由于所分析的2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均采用理事会管理和运行模式,集团理事会代表成员单位的意志进行利益协调,因此在章程中成员单位的职责被集团理事会职责替代。18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对集团理事会职责进行了说明,有2家没有提及。集团理事会职责的相同点有5条,具体体现在: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制订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等。江西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是由最高机构理事会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的主要内容,其他集团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学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异同点分析

在集团成员学校权利方面,2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中有15个集团章程说明了集团成员学校的权利,有5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没有提及。集团成员学校的权利相同点有5条,具体体现在:优先接受集团成员捐赠和支援,享用集团内的教育资源信息和各类信息;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到院校任教和专家指导;同类同层次的学校可以互认学分,不同层次学校之间可以实施联合培养学生等。大部分成员学校是优先享受集团企业实习基地,而辽宁仪器仪表职业教育集团是优先安排学生实习,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则是优先设立实习基地并享受国家对职业教育招生、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划拨等特殊优惠政策。

在集团成员学校义务方面,因为有5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没有提及成员学校的权利,自然就没有义务这一块。集团成员学校义务的相同点有4条,具体体现在:遵守章程,执行决议,宣传集团和企业,维护集团形象;为企业培养、输送优秀或合格毕业生;给集团和企业提供咨询;遵守章程,执行决议,及时向集团通报办学等有关情况等。其他义务虽然文字表述有一定差异,但所表达的意思较为一致。个别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涉及到为企业职工及其子女就读集团成员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提供优惠服务,如辽宁仪器仪表职业教育集团。

在集团成员学校职责方面,仅有江西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涉及了成员学校职责,其他17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都没有涉及到。这充分说明在章程制定中忽视了成员学校的职责,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牵头院校积极性高、参与成员学校积极性差,校校间合作的范围和深度较弱”的现象。

(三)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成员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异同点分析

在集团成员企业权利方面,2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中有15个集团章程说明了集团成员企业的权利,有5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没有提及。集团成员企业的权利相同点有5条,具体体现在:优先签订人才订单、获得优秀毕业生;优先享受集团创办的有偿服务;优先享用职业教育集团内各种资源和各类信息等。有2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有对集团运作提出指导性建议的权利。有3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提出有权使用集团统一标志和品牌并以集团名义开展活动、享受集团优惠政策的权利。

在集团成员企业义务方面,因为有5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没有提及成员企业的权利,自然就没有义务这一块。集团成员企业义务的相同点有4条,具体体现在:提供办学方面信息;执行有关决议;为成员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科研和培训提供便利;及时反馈和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和培养方案;为集团争取社会各界筹集资金、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为集团专业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维护集团形象等。其中,维护集团形象被多次提及。辽宁仪器仪表职业教育集团和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还有3个相同点。湖南机械装备制造业职业教育集团独树一帜,只有它的章程有“成员企业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定期与秘书处进行联系,共同建立职业教育集团信息交流平台”这个义务。广东机电职业教育集团也有与其他集团章程完全不一样的一个义务,即“及时反馈对成员院校毕业生的使用信息”。

在集团成员企业职责方面,仅有江西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集团涉及了成员企业职责,其他19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都没有涉及到。这充分证明在章程制定中忽视了成员企业的职责,企业作为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重要的利益主体,未对其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甚至部分企业只是“挂名”而没有实质性参与,严重制约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力度和深度。

(四)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行业协会/学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异同点分析

在集团行业协会/学会权利方面,2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中有10个集团章程说明了集团行业协会/学会的权利,还有1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没有提及。集团行业协会/学会的权利相同点有3条,具体体现在: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要求成员企业和成员学校配合协会、学会的工作。和上述成员单位权利相同点相比,在仅有的10个章程中涉及到的行业协会/学会权利中,部分集团章程的文字表述完全相同,尚未体现出集团自身的特色,这也是导致我国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行业特色不明显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集团行业协会/学会义务方面,因为有1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没有提及成员企业的权利,自然就没有义务这一块。集团成员企业义务的相同点有4条。在仅有的10个章程中涉及到了行业协会/学会权利中,有2家集团的文字表述完全相同,这在侧面也反映出行业协会/学会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中功能的弱化。

在集团行业协会/学会职责方面,2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中都没有涉及到,但在2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专题网站能找到行业参与的工作内容,尽管参差不齐,但也有起色。只是在成立之初的章程中没有固定下来,在后期的发展中有参与但不系统。对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自身来讲,一定要重新审视行业协会/学会在集团化办学中的作用,努力打造行业特色,更好地服务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

三、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责权利存在的问题

从现有整体的情况来看,集团中各利益主体的责权利不是很清晰,相对比较模糊,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业教育集团优势资源集聚效应的产生,进而制约了职业教育集团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中责权利尚未体现

通过对20个章程的分析发现,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中的政府主要涵盖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為主管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第二个层面为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所服务某一区域的产业园区,由于产业园区是由地方政府倾力打造,属于政府机构设置中重要部门之一。教育行政部门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中的权力要弱化,但其义务和职责要明确,为职业教育集团发展提供宏观指导、政策与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园区是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重要的成员单位之一,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政府部门在职业教育集团中权力要增加,为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出应有的努力,他们的义务和职责也要清晰地呈现出来。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是各利益主体开展相关活动、共同分享集团化办学成果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在章程中给予清晰、准确的表述。

(二)弱化了行业协会/学会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中的责权利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具有明显的行业性特征,主要服务某一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但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中对行业协会/学会的责权利进行了弱化,未能充分体现出行业协会/学会在集团中的地位与作用。行业协会/学会占有丰富的行业信息资源,对职业教育集团内的企业和职业院校发展都有一定的作用,同时行业不仅要关注高精尖领域,更好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他们在职业教育集团中也非常需要给予一定的权利,联合其他成员单位制定某一领域的专业建设标准,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成员学校和成员企业的责权利不清晰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工作任务的核心在于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以集团化办学模式来促进校企合作的力度和深度,通过合作、共建、互惠互利,创造出更多的人才红利,实现校企合作的长效发展。因此,成员学校和成员企业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建设进行固化,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大的变动,这在20个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中均有体现。虽然在章程中进行了规定,但这些文字描述的内容出现了过于笼统和涵盖不全的问题,导致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中的各利益主体,特别是企业和学校的自身实力没有通过集团化办学进行明显的提升,主要原因归结于他们在职业教育集团中责权利没有界定清楚。

(四)科研院所在行業型职业教育集团中的责权利被忽视

纵览2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对成员单位权利、义务、职责的描述中,仅有2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中有相应的文字描述,但比较笼统,没有把科研院所在集团化办学中应承担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这表明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忽视了科研院所的地位与作用,事实上,科研院所在现代教育体系构建、技术技能积累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要求集团理事会充分考虑每个成员单位在集团的作用,界定清楚他们的责权利。

四、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责权利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中发现的“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职责不明确”问题,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要正视集团成员单位在集团化办学中的地位与作用,明晰他们在集团化办学中的责权利,为他们积极参与利益分享提供重要的依据或制度标准。

(一)确定集团理事会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的地位与作用

集团理事会是集团化办学活动中的最高执行与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集团化办学工作,一般情况下,“通过集团理事会的形式分配各个成员单位的权利,共同确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6],但他们对各成员单位在集团建设与运行中涉及的重要利益问题没有进一步明确。在他们的权利中应增加“负责对集团的专项建设资金具有统筹分配权”、职责中应增加“负责集团建设资金的筹措”、义务中应增加“协调利益主体间利益冲突”,除此之外,还应结合不同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实际,适当增加一些内容。

(二)明确政府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中的责权利

尽管政府为集团化办学的主管部门,但他们也是获益的一方,集团化办学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属于国家利益范畴。况且集团化办学中的政府不单指教育主管部门,还涵盖地方的产业园区。通过对20个章程的分析发现,这两个政府部门的权利尤其是产业园区的权利尚未体现出来,更没有提及他们在集团化办学中的具体职责和应履行的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利益分享机制的建设与运行。因此,要完善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对不同政府部门的责权利进行明确。其中,要明确产业园区在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

(三)强化行业协会/学会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中的责权利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具有明显的行业性特征,但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中未能充分体现出行业协会/学会在集团中的地位与作用。建议在行业协会/学会的职责与义务中增加“对集团中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等内容进行指导,及时向集团分享行业内的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等内容,在享有权利方面可以在“优先享有技能培训与大赛资源”方面进行论述。

(四)细化成员学校和企业的责权利

成员学校和企业是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的重要成员单位,集团化办学中很多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这两个重要的利益主体,是集团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造人才红利的关键。因此,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中对他们的职责与义务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在专业共建、资源共享、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等工作内容中,要清晰界定出他们具体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承担集团化办学任务的多少也决定了在集团中应享有的权利。

(五)重视科研院所在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中的责权利

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育人功能的体现,不仅是通过校企合作,还包括职业教育集团内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和技术技能积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应该实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高校的衔接,在学历上主要体现在专科-本科-研究生的衔接,科研院所一般都具有本科或研究生的招生权限,结合国家和省市的政策,科研院所在其中需要发挥作用;同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要根据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服务行业企业等需要进行技术技能积累,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与技能鉴定等方面独具优势,学校、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能够促进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由此可见,集团理事会应明确科研院所在集团内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技术技能积累等方面的责权利,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黄尧.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6.

[2]常攀攀,陈佑清.责权利相统一的主体:对学习主体内涵的新认识[J].教育研究与实验,2018(6):51-57.

[3]趙慧.基于责权利关系视角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探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8):58-63.

[4]杨世忠.责权利关系定量分初探[J].经济与管理研究,1997(1):30-35.

[5]高桂林,李帅.责权利效相统一是经济法的总原则——论刘文华教授为代表的人大经济法学派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贡献[J].广西社会科学,2013(4):78-82.

[6]崔发周.基于自组织理论的非法人职教集团章程建设[J].工业技术与职业教育,2019(1):58-60.

Research on Situ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Rights and Benefits among Members of Industrial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Analysis on Constitutions of 20 Industrial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in China

Li Hewei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unity of responsibilities, rights and benefits is the basic guarantee for a group or organization to maintain its effectiv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 a community of benefits, if the members of industrial vocational educational groups want to share the results of running school by group, it is necessary to guarantee the members to enjoy their rights and fulfill the corresponding duties and obligations. Seeing from the current overall situation, the responsibilities, rights and benefits of the various stakeholders in the groups are not very clear and relatively vague, which largely affects the generation of the effect of the superior resources aggreg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The Council of Industrial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should face up to the status and role of the group members in running school by group, clarif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rights and benefits in running school by group, and provide important basis or institutional criteria for them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benefit sharing.

Key words  industrial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responsibilities, rights and benefits; group constitution; aggregation effect

Author  Li Hewei, PhD student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lecturer of Liaoning Institute of Mechatronic Technology (Dandong 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