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璐
【摘要】早在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的周秦时期,我国的律学理论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开始采用三分损益法来计算音律,这在《管子》《吕氏春秋》等文献中均有记载。周秦以后的律学家,由于三分损益法不能回到始发律“黄钟”,所以在三分损益十二律的基础上继续生律。本文将着眼于两个部分进行分析:《管子·地员篇》三分损益法、《吕氏春秋·音律》与《史记·律数》中生律次序的比较。
【关键词】三分损益法;生律法;弦长比值
【中图分类号】J616 【文献标识码】A
一、《管子·地员篇》三分损益法
我国律学理论中最早记载三分损益法的是《管子》一书,此书的《地员篇》中说:凡将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徵。不三分而复于其所,以是生羽。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是成角。
通过这一生五音的三分损益法记录,既可以得知其五声音阶五个音的律数,又可以推算出它们之间的弦长比例关系,演算过程:1×34=81(宫),81×(1+)=108(下徵),108(1-)=72(商),72×(1+)=96(下羽),96(1-)=64(角)。
可视作在琴的同一条弦,若设琴全弦长振动部分为1.08尺发出下徵音,则0.96尺处发出下羽音,0.81尺处发出宫音,0.72尺处发出商音,0.64尺处发出角音。
二、《吕氏春秋·音律》与《史记·律数》之间的比较
(一)《吕氏春秋》为战国秦相吕不韦集门客所作
该书的《音律篇》在《管子·地员篇》三分损益生五律的基础上,又扩展到三分损益上下相生至十二律。《音律篇》云: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下。②
(二)《史记》的生黄钟术、律数和生钟分
司马迁《史记·律书》的“生黄钟术”以简明的如下文字来说明三分损益法:以下生者,倍其实,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实,三其法。③
这和前引《吕氏春秋》“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相一致。按三分益一分[1×(1+1/3)]为上生,三分去其一分[1×(1-1/3)]为下生的生律法。
(三)《史记·律书》中对“律数”作如下的记载
九九八十一以为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为角。
《史记·律数》“生钟分”列出的十二律上下相生所得弦长比值如下。
子一分,丑三分二,寅九分八,卯二十七分十六。辰八十一分六十四。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一千二十四。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四千九十六。酉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八千一百九十二。戊五万九千四十九分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八。亥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分六万五千五百三十六。
比较《吕氏春秋》的生律法与《史记》“生钟分”所计算的十二律弦长比值,请看表1。
四、总结
通過《史记·律书》的生黄钟术、律书和生钟分的记载发现,这里的“先损后益”和前引《管子》《吕氏春秋》“先益后损”的生律程序不同,但对于“上生”和“下生”的用词概念是相一致的,这是由于各自取用“上生”“下生”先后不同所造成的高、低八度音程之差。(表中有差别的同律弦长比值,我们不难发现《吕氏春秋》的弦长比值均比《史记》“生钟分”值低八度,但二者的十二律弦长比值完全合三分损益率)。
注释:
①《管子》,[唐]房玄龄注,[明]刘绩增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173.
② [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汉]高诱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47.
③[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