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甚至不断呼吁从立法层面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过从现实层面,这些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更多是基于信息泄露后给个人带来的财产风险,以及不堪其扰的营销骚扰,很多时候尚未上升到个人隐私层面。
其实对很多人来说,诸如上网记录、网络社交应用的通信录等,既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也构成了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这位法学博士生之所以要起诉“抖音”“多闪”,既不是因为他的个人信息被两家公司泄露引發了重大安全后果,也不是因为使用时遭遇强制广告营销,仅仅是因为他不想让那些多年未联系的人知道他在使用“抖音”,希望保留一点隐私。这实际上是一个提醒,即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只局限于企业收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则,还应该从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去审视。
分析一些常见的网络应用场景会发现,很多问题远没有想象的简单。比如,在微信朋友圈,运营方通过用户点赞、浏览记录为个人“画像”,然后运用到商业数据分析中,表面上看这更多是个人信息安全与授权使用的问题。但不能忽略的是,一个用户在点赞、转发文章时,也在展示自己的兴趣爱好,假如他从隐私层面考虑,不想让别人知道这些兴趣爱好,该怎么办?由此可见,微信朋友圈的分组功能实际上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相比之下,在微博上,用户的评论和点赞是向所有人公开的,虽然这种做法并未直接侵犯用户隐私,但却不利于保护个人隐私。一些用户因网络事件引发争议,有些网友去微博上搜索其转发、评论或点赞过哪些微博,就很容易间接发现其个人隐私。
“抖音”“多闪”是否侵犯了那位法学博士生的隐私权,需要由法律来裁定。然而,这起争议至少从隐私权的层面给企业的大数据应用提了一个醒。
例如,为了方便用户,很多手机应用软件都有“一键授权”第三方登录功能,但用户授权了用第三方账号登录之后,该软件究竟从第三方收集了哪些信息却无从得知。数据流转本身是可以的,但如果要共享通信录等数据就必须向用户说清楚是共享哪些数据,用在哪些范围,而不是用“第三方”“关联公司”“合作方”等模糊化的表达。
凡此种种,归根结底都凸显了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新课题。(据《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