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请求人为实现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滥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程序一旦被滥用,将产生无效宣告程序价值无法实现、正常民事诉讼秩序被妨碍、司法资源和专利行政审查资源被浪费、相对人诉讼成本增加等危害。
关键词:专利侵权诉讼;无效宣告程序滥用;危害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54-01
作者简介:徐明(1993-),男,汉族,江西九江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研究。
一、引言
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救济手段之一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专利维权诉讼也随之增多。然而在国内越来越多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已经成为一种惯用手段,被用来作为与专利权人进行抗衡的特殊武器。有很多当事人把维护合法权益当作借口,故意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这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得不关注的法律问题。
二、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价值的损害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主要价值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赋予社会公众以及任何人请求该专利权无效的权利,来纠正因审查错误而授予的专利权,“若一件专利权的授予不满足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则是对社会公众权益的一种限制和侵害”。不难理解,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为专利审查授权的一种救济程序,主要价值具体体现在其功能上,无效宣告程序具有的功能有:一是纠错补正之功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质是一种法定的纠错机制,纠正专利授权中的错误是建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最本质的目的。二是利益均衡之功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赋予社会公众一种抗辩权,以防瑕疵不能得到弥补、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同时维持专利权人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滥用的价值损害
被诉侵权人为了与专利权人抗衡,在诉讼中必然会提起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质疑即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法院可能因此而中止侵权诉讼的审理。届时,诉讼双方就要等到无效程序结束方才继续应对侵权诉讼。侵权人通常会借此滥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拖延诉讼审理时间,继续侵权,法院可能因取证困难而很难限制侵权人的持续侵权,使得专利权人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无效宣告程序滥用行为是在不符合法律赋权的初衷下启动无效宣告的行为,为拖延诉讼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则是其常见表现之一。这显然与无效宣告程序设立时的“纠错补正、利益均衡”功能不相符,有违无效宣告程序的立法价值。
三、对正常民事诉讼秩序的妨碍
(一)对民事诉讼时间的影响
根据最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专利案件的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请求无效宣告程序成功之后,如果中止侵权诉讼程序,则请求人将会尽可能的拖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使得专利权人受损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社会公众对于专利制度的信心严重损害。这种对无效宣告程序的滥用造成民事诉讼时间被严重拖长。
(二)對民事诉讼效率的影响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均可以就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判将做出维持、撤销、部分撤销或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该项行政行为,使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陷入“循环诉讼”的困境。滥用无效宣告程序的行为严重违反诉讼效率原则,使民事侵权诉讼效率低下。
四、对纠纷处理资源的不当消耗
(一)对司法资源的不当消耗
司法资源是运用司法程序解决社会矛盾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要素的总称,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滥用无效宣告程序所带来的“循环诉讼”问题,不合理的延长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致使诉讼效率下降。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期间,一审和二审法院会为了案件中同一专利的效力问题多次组织审判庭审理,导致司法机关用于个案的投入和精力增加、法官的负担加重。这与当前越来越注重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诉讼效率的目标是相违背的。
(二)对行政资源的不当消耗
如今专利申请量处于高速增长的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每年受理的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也随之增多,然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程序的滥用将使专利复审委员会常常成为被告,这一频繁应诉,不仅导致其诉讼工作加重还同时势必会影响其本职业务。这大量浪费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资源,使得本可以用于行政审查的行政资源浪费在应对行政诉讼中,从而严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审查能力。
五、结语
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程序滥用行为的发生呈上升趋势,给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它是一种由行为人提起的形式合法但目的不正当的行为,不仅有违无效宣告程序的价值,对正常民事诉讼秩序造成妨碍,而且还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专利行政审查资源,给相对人带来各方面的损失,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种极具危害的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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