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2019-07-15 10:51龚玲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立法完善弱势群体

摘 要:我国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是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从弱势群体的定义及特征入手,深入分析弱势群体人权保障中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从立法完善方面提出加强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法制建设、建立应急性救助制度、建立弱势群体发展型权利保障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不足;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16-01

作者简介:龚玲(1996-),女,汉族,重庆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对于弱势群体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和看法。本文认为弱势群体即指与另一部分人群相比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处境等各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群。这类弱势群体创造财富、积聚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差,生存能力极差。弱势群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经济资源缺乏。其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收入微薄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处于赤贫状态。经济层面的贫困是弱者的根本属性,决定着弱者在其他方面的弱势更加明显,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也会较差;第二,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层次较低。挣扎在生存边缘,入不敷出,生活上的贫困是弱势群体的典型特征之一;第三,身心弱势。弱势群体中许多人都是鳏、寡、孤、独、伤、残、病、弱、妇、孺,其身体条件相较一般群体较为弱势,又因其经济收入低,与社会主体群体相比,他们就处于极为不利的状态。

二、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不足及反思

我国在一些立法和研究领域已经走在了世界各国前列,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凸显,我国人权保障立法確实取得了不少成效,但仍需不断的发展完善。

(一)对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重保障个别弱势群体,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群体、贫困群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如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利。对于弱势群体先天的不足考虑较少,通常通过禁止他人歧视、禁止不公平对待的方式来保障其权利,这也导致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竞争中缺乏竞争力。

(二)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滞后于社会发展

随着科技的发展,农村的劳动力纷纷涌入大城市,但因文化程度较低,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工作不稳定且收入不高,甚至大量存在欠薪情况,他们的权益应当引起关注。我们的立法通常具有滞后性,因此,在人权保障工作中,要做到立法辅之以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加强对相关专门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改变民不知法、不懂法的现状。

(三)缺乏对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关注

发展权被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就我国现存的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来看,更多关注的是生存权,对于弱势群体发展权的保障很少涉及。要消除贫困,不应局限于对生存权的关注。

三、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立法完善

针对我国弱势群体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合理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加强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法制建设;其次,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建立一套应急性救助制度;最后,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要从根本上援助弱势群体,根源在于建立弱势群体发展型权利保障机制。

(一)加强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法制建设

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不仅仅在于形式上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更为关键的是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证,切实保障每类弱势群体每项具体的权利。另外,针对部分弱势群体还未立法的,可以通过单行法的形式进行立法,通过实践及时间的考验,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二)建立应急性救助制度

弱势群体经济上为低收入状态,面对突发性事件,承受能力差,只有对受灾群体及时进行救助,才不会致使情况恶化,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前,我国常通过社会力量对受灾群体进行爱心捐助,其作用相较于法律制度甚微。建立一套应急性救助制度,帮助灾民脱离困境,减轻灾害损失,重建灾后生活。

(三)建立弱势群体发展型权利保障机制

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除了要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还应当通过对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关注来帮助其改变弱势地位,建立群体发展型权利保障机制。

首先,制定法律帮助弱势群体就业。我们必须认识到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综合性问题,而非弱势群体的个人问题。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就业培训,提高对弱势群体就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就业介绍,了解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库。

其次,我们应当多加关注弱势群体的现实需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实就是弱势群体表达不畅的警示。弱势群体为维护自身权益,但却没有渠道去保护自己的权益,基本生活也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甚至构成威胁。

最后,我们还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教育资源投入力度,特别是农村地区、贫困山区,应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所处的特殊状态。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应配备更多的教学资源、教学设备。弱势群体经济条件差,设立助学金。另外,要加大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监督,如有违法行为,要进行违法制裁。

[ 参 考 文 献 ]

[1]周长明.论弱势群体与和谐社会构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9).

[2]孙海芳.试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8(1).

[3]覃有土.略论弱势群体[J].法学评论,2004(1).

[4][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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