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的完善

2019-07-15 10:51傅思宇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长效机制

摘 要:为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我国应当构建多元化的教育主体体系,以调动法治教师、法治副校长、具有普法义务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从事法律事务的组织和人员共同做好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要明确青少年法治教育主体的职责,教育行政主体要承担领导督学职责、教学主体要承担法治教育职责、协助主体要承担普法职责。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青年少法治教育;主体体系;主体职责;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45-02

作者简介:傅思宇(1998-),女,汉族,江西南昌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2016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从目标定位、原则要求和实施路径等方面提出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纲领性要求。因而,结合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整体上给予体系化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多元化的教育主体体系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美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是法治教育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因素。社区资源一般包括当地法律协会的志愿者、法官以及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学生家长。学校会更主动寻求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支持。与相关法律工作者互动合作,能够增强学生对所学课程的信任度和现实感、使学生对于法律有积极的态度、也能够转变对教师和学生的看法,逐渐与同辈少年建立联系。[1]美国有大约21个州的律师协会或法治教育机构,组织律师或法律执行官,深入学校法治教育课堂,协助教师指导学生学习法律,做好一个负责任的公民。[2]在日本开放的学校教育模式下,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实务界的参与非常重要。日本普及法律教育以文部科学省和法务省为主导,以学校和教师为实施主体,以各级法院及司法工作者为助力,全社会在共同推动法律教育的实践上下功夫。[3]构建多元化的法治教育实施主体体系,因而重点是挖掘社会资源的作用。

(一)法治教师。青少年法治教育是教授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的教育,与教育学、法学均有相关性。一个最理想的法治教师要具有法学和教育学等相关学科背景,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根据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中小学要在编制内配备1至2名专任或兼任法治教育课的教师。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组织多所校联合聘任法治教育课专任教师。要注重将法治教师纳入“国培”计划,加强法治教育教师的专项培训,提高法治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聘任法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作为法治教育专任教师。还要加强对法治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充分发挥法治教师的教学骨干作用。

(二)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制度缘起于1998年,由广东省阳江市首创并逐步在全国推广。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实施为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教育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应继续发挥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职能,除从公、检、法、司等部门聘任外,可以扩大法治副校长的聘任范围,但要严格选聘条件,加强培训,完善管理和考核,切实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由于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教育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建议法治副校长应逐步由兼职转为专职,保障法治副校长的工作精力和时间,以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协调各方、统筹推进法治教育工作的职能。

(三)具有普法义务的国家机关。我国的“七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了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责任清单制度,落实普法责任。青少年是普法的重点对象,青少年法治教育是普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普法义务的国家机关当然具有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的责任。而且具有普法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处法治一线,能够接触大量的实际案例,在法律实务上拥有十分丰富的经验,能够以案释法,利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开展青少年易于接受的方式教学,能够较好弥补教学主体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增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效。

(四)其他从事法律事务组织和人员。一是高校法学专业师生。高校法学教师既有专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具有丰富的教学与授课经验;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拥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可以在借鉴美国法治教育社区参与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法学院校教师参与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模式。[4]二是其他法律事务部门和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力量。律师作为法律实务一线人员,不仅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拥有十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较好地实现法治教育的效果。律师也可以为法治教师开展法治培训,提高法治教师的素质。在依法治教的背景下,学校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学校依法治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发挥法律顾问在助推学校打造平安法治校园、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5]三是其它组织和人员。未成年人保护协会、青少年保护协会、中国儿童保护协会和法律援助中心等与青少年权利救濟相关的社会组织是保护青少年合法权利和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力量。学校要积极与这些青少年保护组织加强合作,通过公益讲座、公益活动等方式让他们积极地参与到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中来。

二、明确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体职责

(一)明确教育行政主体的领导督学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是领导和督促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职能部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是教育行政主体调动部门资源进行法治教育的专职机构。教育部设有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设有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具有下达普法政策以及落实政策执行的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责任清单制度,细化任务指标,将青少年法治教育纳入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内容,纳入综合(平安建设)考评。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建立健全法治教育人才引进、培训和考核机制,提供稳定师资保障。在与相关其他法治教育主体的合作中,教育行政部门应承担统筹协调的职责,建立法治教育的领导协调机制,在法治教育的具体实施中也要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督导和管控。

(二)明确教学主体的法治教育职责教学主体直接承担着法治教育的职责,直接关系着法治教育的效果。要明确学校等教学主体的责任,细化教学内容和教学任务,将法治教育落到实处。一是逐步实现法治副校长的专职化。逐步改变以往法治副校长兼职的状况,让法治副校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负责学校的法治教育工作。法治副校长除了拥有以往《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职责,更多的职责应是主管学校的法治教育。具体而言包括:校内法治课程的研发和实施,课外的法治实践活动开展,与校外有关部门(公安、司法、消防、检察院、法院等)的联络,定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反馈和总结和组织本校的法治教育教师的定期培训等。法治副校长是学校法治教育的主要负责人,要強化法治副校长的责任意识,建立责任清单,量化考核标准,切实履行法治副校长的管理、督察职责。二是聘用和培训法治教师。法治教师是从事法治教育的专门人才,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和教育学专业知识基础,由专业的法治教师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可以使青少年得到更为专业指导,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专职法治辅导员。专职法治辅导员的参与,能够及时、全面了解青少年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养成遇事找法的习惯;能及时、全面了解法治教育情况并及时反馈,完善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能够密切关注青少年学生的动态,防止校园暴力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明确协助主体的普法职责国家层面虽已提出普法责任制,但由于对普法责任主体、“执法”的理解等各方面的原因,各地对普法责任制实施效果不佳。有的基层普法活动“想起来重要、讲起来必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逐步走上实际效果的自我消解之路[6]。要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清单制度。明确普法责任单位,明确协助主体的法治教育职责,层层分解普法任务,要列明哪些机关普法、需要普及哪些法、什么时候普法等,减少地方国家机关的可选择性。地方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年初上级制定的普法规划推进,除做好普法的“规定动作”外,鼓励创新普法“自选动作”。[7]

三、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一个系统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法治教育经验看,社会资源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是法治教育成功必不可少的因素。因此,建立社会主体参与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是实现社会主体参与法治教育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多元化的教育实施主体体系的必然要求。一要建立法律实务部门参与法治教育的机制。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谁执法,谁执法”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律实务部门的普法责任,构建法律实务部门法治教育参与机制,保证法律实务部门参与法治教育的常态化。二要建立高校法学专业师生参与法治教育的合作机制。要采用项目支持、列入教学计划的方式,引导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参与;利用列入培养计划、折算学分的方式引导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参与。实现高校法学专业师生参与法治教育的常态化。三要建立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法治教育的机制。要明确相关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相关社会组织的参与。推进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法治教育的常态化。

[ 参 考 文 献 ]

[1]李先军,张晓琪.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特点及启示[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5(5).

[2]Hanson R L.The Case for Law-Related Education[J].Educational Leadership,2002(4).

[3]史景轩,李文英.日本中小学法律教育体系的构建与实施策略[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7).

[4]史亚杰.论我国高校法学教师参与中小学法治教育[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6(24).

[5]李立群.学校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及其实施路径[J].教学与管理,2015(10).

[6]黄丽云.普法活动系统化回溯与法治化对策[J].中国司法,2013(12).

[7]何登辉.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问题及出路[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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