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的文化基础

2019-07-15 10:51付励恒杜丽杰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个体主义

付励恒 杜丽杰

摘 要:合宪性审查是确保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的最高效力的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二三百年的宪政实践中主要形成了四种类型: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和复合审查模式。每种模式的背后都有其形成的文化基础,法律与文化是密不可分的,宪法文化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合宪审查的文化基础主要有宪法权威、民主观念和个体主义,三者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合宪审查;宪法权威;民主观念;个体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01-02

作者简介:付励恒(1996-),男,江西樟树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杜丽杰(1996-),女,内蒙古宁城人,内蒙古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学士,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宪法是一国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利之间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任何个人、团体、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不得与之对抗,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准则。现代宪法有三大内容,一为规范政府权力,二为保障人权,三为对上述两个内容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合宪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是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来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等是否合乎宪法的目的。谁来解释宪法、说明宪法的内涵是设计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各国不同的政治制度、思想观念形成多种多样的审查模式。

如何提高合宪审查的效果?首要的就是要从思想观念着手,合宪审查制度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宪法实施不仅需要制度的支持,更需要宪法意识深入人心,是民众与公务员都树立牢固的宪法观念。宪法实施首先不是一套技术,而是一套价值与理念,技术是权宜的,不能触动人心”。[1]在缺乏宪法传统的中国,想要提高合宪审查工作的效果,培育文化基础是关键手段,笔者认为,应当围绕以下几方面来培育合宪性审查的文化基础。

一、宪法权威

世界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权威,比如政治权威、党的权威、个人权威、宪法权威等。何为权威,马克斯·韦伯提出权威就是“一个人在相信他或她施加影响的权利的合法性基础上要求别人服从的可能性”[2]。权威的正当性是维持社会共同体价值的追求,人民群众服从权威,是基于内心的信仰和认可,即是对公正或正当价值的一种内在追求。所以,权威的本质是内心的认可,不是制度的强制约束,如果权威没有存在的正当性,那么权威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理论和文化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该具有超越一切的宪法权威,是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合宪性审查的重要前提。

宪法权威来源于人民内心的信仰,来自于社会的共识。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得到人民普遍认同。宪法的根本内容是保障人民权利限制公权力。“宪法高于权力并控制权力,这是宪法具有根本权威的必然逻辑”[3]。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人和机构都没有超越宪法的权力,这体现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我国宪法虽然明文规定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公民对于宪法的认知仅仅停留在条文层面,并未理解宪法的实质权威和宪法权威的来源。

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开展合宪审查工作的正当性基础和来源。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国家运行的各项制度和组织机构,宪法也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来源。宪法相当于一部国家组织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组织形式以及职责权能,合宪审查权是宪法赋予特定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来源于宪法,反过来又监督宪法实施。宪法是合宪审查的权力源头,1920年奥地利制定宪法,率先设定由宪法法院专门行使宪法监督职能;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合宪审查机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监督宪法的权力。因此,宪法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也就决定和影响着合宪审查工作开展状况的好与坏。

二、民主观念

何谓民主,从词源意义上讲,“民主”一词的意义是“由希腊语的demos(人民)和kratia(统治或权威)派生出来的,意为‘由人民进行统治”。从实质来看,民主是一种程序,通过“民主”实现个人对集体意志形成过程平等参与的程序。比如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全民民主,以全民集体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国家大事。程序民主观的支持者熊彼得提出,民主不外乎是一种独特的方法或程序,民主的方法乃是达成政治决策的制度安排,其途径是使特定的个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的竞争,来取得决策的权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平等是民主的必然要求,不存在有等级的民主。民主就是要求人要平等的参与决策,按照多数决的原则来确定最终方案,如若存在等级,民主则形同虚设,就如同在封建等级社会中,万事都服从于家长的意志,在家听父母的,在外遵从皇帝的命令。在传统的社会中,社会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将社会划分成大大小小的等级单元,所有单元都有一个“家长”来统治,万事定于一尊也就无所谓民主。因此,在如此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下,没有孕育民主的土壤。反观古希腊雅典时期,以城邦为单位的古希腊,城邦之中的大小事务都是通过城邦公民投票解决,组成城邦的公民,不论出身、地位及金钱的差别,每人一票,人人都是平等的。特别是在伯里克里时期,雅典的民主达到登封,伯利克里曾经在一次演讲中說,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国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所以,民主与平等二者密不可分,相互作用,民主以平等为基础,平等推动民主更好的发展。

宪法的制定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意志,国家意志来源于全体公民,国家通过民主制度将公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民主发挥的就是这一桥梁作用。在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是制宪机关,往后都是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来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会是全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是通过选举产生,在县级以下通过直接选举来选举代表,县级以上运用间接选举来选举代表。选举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民主制度,是将民意传达给国家的重要手段,选举也是体现民主的重要方式,我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选民人人平等,一人一票选举自己中意的人大代表。由于国家的庞大,直接民主不可能在全国推行,也不能在全国推行,因为直接民主容易造成民主的泛滥,反过来阻碍国家的发展,代议制也是现代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

民主是近现代政治的主要特征,在西方国家,大多数都是实行代议制民主,比如英国议会,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后,进一步完善议会制度,实行两院制,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由贵族组成,所以又称“贵族院”,这也是英国延续传统的体现;下议院的议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是民主的代议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英国议会是民主发展的产物。美国的国会也是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议员都是通过选举产生,其中参议院的议员由各州立法机构选举,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的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两年全部改选一次。由此可见,选举制度在当代政治中的重要作用,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民主制度是促进思维转变的一个重要方式,思维的转变来源于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通过完善民主制度的运行,完善选举制度,做出更好的制度设计,让公民在生活中感受到民主的好处,在潜移默化的形成良好的民主观念,当公民的民主观念得到提升,社会平等的呼声也就越来越高,个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冲击着国家的传统思维,合宪审查的实质也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民主观念是合宪审查必不可少的文化元素之一,成熟的民主观念推动合宪审查走的更好更远。

三、个体主义

“个体主义”是一个外来词,来源于西方,最早出现是在古希腊时期,在启蒙时期得到繁荣发展。个体主义是指强调个人发展和个人的价值、注重个人成就,是与集体主义相对应的一种观念。西方典型的个体主义支持者是霍布斯和卢梭,霍布斯认为,人的根本激情和愿望是自我保存,是一种感性的而非理性的存在。个体主义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和逻辑出发点,没有个体主义的确立就没有近现代的人权理论和自由理论。在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个体的价值日渐引起大家的关注。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之后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使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传统的思想观念也有着巨大的冲击。

在传统的农耕社会,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着安定的生活,接受儒家文化的熏陶,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小康和大同社会是社会不同的发展形态。大同社会是儒家的终极追求,从儒家的传统思想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小康还是大同社会都强调家庭和睦、遵从等级秩序,强调人的道德修养。也就是说,在传统社会,人的思想偏重于强调集体,个体意识薄弱,强调“家”的重要性,在家要以“家长”为尊,听从长辈的安排,讲究对父母的“孝”和对国家的“忠”。在这种集体主义思想之下,人作为个体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国家统治的工具。这种思想在当代中国人心中还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构建合憲性审查机制,必须要将其融入中国话语体系之中,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培育合宪性审查的文化基础,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同时要立足于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符合中国人的心理观念和思维,培育出独具中国特色的宪法文化,夯实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文化根基。

[ 参 考 文 献 ]

[1]韩大元.宪法实施与宪法治理模式的转型——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30周年[J].中国法律发展评论,2013(3).

[2]汉斯·格思,赖特·米尔斯合编.马克斯·韦伯论文集[M].牛津大学出版社,纽约,1964:180.

[3]韩大元.论宪法权威[J].法学,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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