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8 月19 日,商务部等7 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 号,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允许探索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已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有关省市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明确了整改场所设立的基本程序、整改项目范围,便利企业开展整改业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要求有关地区切实加强整改场所监管。
《意见》提出,推进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为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扩大试点成效,对经国务院批复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整车年进口数量达到1 000 辆的,可在报备相关工作方案后,执行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政策,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同时,《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把控,规范平行进口汽车登记管理,强化试点企业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自2014 年10 月起,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部分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近5年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经验,有效满足了多样化多层次消费需求。截至2019 年7 月底,各地试点企业累计平行进口汽车41.8 万辆,剔除降税因素,大部分中高端车型价格下降15%以上,部分超过30%,平行进口车型超过200 款,有50 多款是国内没有的车型。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有关地区落实好《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汽车平行进口持续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