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姚志华 刘俊媛
农村小额信贷是指在农村地区实行的一种面向农村客户的一种放贷额度较小的信贷业务方式。放贷一方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借贷一方不仅有农民,还有农村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等。这种信贷特点主要是额度小,面向客户群体比较单一。
农村小额信贷是农村金融制度上的一次创新和重要改革,是在农村经济发展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为了解决“三农问题”而引进的一项制度。
(1)信贷机构数量和贷款余额增长迅速。农村小额信贷自作为一种扶贫模式引入我国以来,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发展,满足了大量农村居民的信贷需求,扶贫效果显著。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村镇银行756家,同比增长41.9%,各项贷款余额2324亿元,同比增长78.2%。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农村贷款余额超过19万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2.4%。
(2)信贷资金总量不足。由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信贷机构的数量增长迅速,农村信贷服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国农村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扶贫性资金,小额信贷公司虽有参加但规模较小,仍然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庞大需求。
(3)小额信贷公司生存难。国家一直鼓励小额信贷公司参加到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中来,但是近年来小额信贷公司注销停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据统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亏损面已经逼近20%,从2013—2014年两年间,全国有约150家小额贷款公司注销停业,退出信贷市场。
(4)农村小额信贷的客户总量较小。一直以来,我国对农村金融的发展都处于比较滞后的状态,农民在资金短缺的时候一般会选择民间借贷。现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开展,但是繁琐的借贷程序和担保程序导致很多人选择简单的民间借贷。这也是小农经济社会和人情社会的副产品。
我国农村经济具有小农经济的特点,农民的收入来源单一,生产规模较小,收益率低等都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不稳定性等特点。因此,在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时候鉴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小额信贷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还没有在农村建立起健全的农村信用体系,信用宣传不到位。农村小额借贷也不能将住宅和土地进行抵押。农村的借款者大多信用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信用记录对自己生活有何种影响。因此很多人抱着贷款是国家的钱,如果自己不还国家也没有办法的落后思想,造成很多贷款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借贷机构资金亏损不能收回欠款。
农村小额信贷业务本身面向的是农村地区。借贷主体除了个体工商户和乡镇小企业外,主要投入的是对自然依赖性较强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必然受到影响,农户的亏损是不可避免的。这种亏损最后很有可能转化为信贷资金的风险。
这一风险主要涉及信贷机构内部管理。如果内部管理不完善,人员操作违规,很有可能影响信贷组织的资金安全。同时,可能对农民借贷人产生侵权行为。例如以贷养贷问题,是放贷机构人员在收不回借款人所欠款项时,为了保证自己在机构内部评价时较低的坏账率而与欠款人达成新的借贷协议,将新借贷的款项直接回填到旧的借款中,借款不经过借款人的手,直接在借贷机构内部操作。在此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违法占用此笔款项,具有一定的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存在于小额借贷公司。小额借贷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极有可能产生信贷资金受损。小额借贷公司在我国的生存情况目前来看不是很好,多数小额借贷公司规模较小,流动资金较少,全靠借贷人及时的还款来维持公司正常的运行。农村市场有其天然的自然依赖性和信用风险大的特点,大部分借贷人都不能及时还款,导致公司运营出现问题。
事前防范是指在贷款发放之前就做好相关的风险防控工作,提前完善相关制度,以期起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大力推行农业保险。由政府主导,与保险公司合作,或者政府为农民进行一部分补贴,鼓励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为农民的农业收入提供稳定保障。既是为了防范农村小额信贷逾期还贷的金融性风险,也对农民生活的稳定提供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农村农业的稳定发展。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也可以将农业保险的购买当作审核放贷的一项指标,鼓励农民购买保险,培养风险意识。
(2)对借贷人的情况严格审查。负责信贷业务审核的风控部门应该对借贷人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与社会情况做严格的审查,调查清楚借贷人的具体情况后再决定是否放贷。农村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区域范围小,商业化程度较低,熟人社会特征比较明显,如果风控部门能够在放贷前详细调查,就能将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筛除出去。
(3)拓宽担保途径。农村小额信贷业务面向的群体是特殊的农民群体,这个群体的特殊性不是指人的特殊,而是不同于城镇借款人在借贷时可以抵押房屋、建设用地,我国《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都规定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是对于农民来说,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可以当作财产进行抵押外,其他财产可以用来抵押的基本没有。因此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应该拓宽担保途径,可以不按照一般银行放贷的流程,必须提供房屋、土地等担保程序,可以允许农村借款人将家中的汽车、农畜产品、农业机器以及购买的商品房等进行抵押。还可以实行多户联保制度,即多个信用情况得到银行认可的人为借款人作担保,以防止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4)警惕以贷养贷。对金融机构来说,有时候纵容借款人以贷养贷是无奈之举,一方面借款人对贷款无法偿还,另一方面放贷部门在机构的内部考核时候,有一定的坏账率,并且鉴于农民们的特殊情况,有时候金融机构也不想走入复杂的诉讼程序去实现债权,于是只能给借款人下发新的贷款,然后用此笔贷款偿还上一笔贷款。在此程序中新贷款并不进入借款人的账户,直接被银行扣缴。在此过程中,要警惕金融机构是否违规操作,同时还涉及到借款人偿还贷款利息的问题。
事中防范是指贷款发放之后,金融机构和借贷公司要继续关注借款人的使用贷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1)追踪贷款用途。贷款发放后,借贷部门应该关注借款人后续的贷款使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使用贷款目的偏离,小额借贷金融机构或借贷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当然这一权利要在合同中提前注明。此法既可督促借款人将借款用到正途上,又可防止金融机构损失扩大。
(2)探索分批打款制度。借款人借的钱款,银行不一次性下发,而是分批下发,这样可以防止农民在借到一大笔钱以后不马上投入生产而是产生“钱很多先挥霍一点”的心理。可以在前面批次的款项都运用到借款目的的事项中去后,陆续将剩余款项下发。即第一批用途正确,第二批款项下发。虽然此举能很好的监督借款用途,防范风险,但是会加剧银行的负担,多了很多的程序。
(3)小额分散放款,降低风险。这一防范主要是针对于面向农村的小额借贷公司来说。农村经济毕竟有其发展缓慢落后的特点。国家倡导普惠金融,提出农村小额信贷制度也是为了解决农村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而面向农村的小额借贷公司,其运营利润方面是和城市中不能相比的。而且这些公司往往规模并不特别大,一旦出现大批农民逾期还款,公司的发展很可能出现危机。因此在放贷的时候,借贷公司应该充分考虑这一风险的存在,借贷主体要多样化,不要单一贷给农民群体,农村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经济体也要有所涉及。每一借贷主体所借贷款项数额也不宜过大,这样可以分散风险。
事后防范是指在小额借贷结束后的两种情况:借款人按时还款,如何总结经验为下一次借贷提供风险防范经验;出现了逾期还贷或者坏账的情况之后,如何解决,防范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1)健全农村信用体系。目前我国农村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低、城镇化步伐缓慢等多方面原因,并未在农村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农村信用体系。但是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在农村积极发展的今天,不能说立马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国农村的信用体系,但是金融机构至少应该在这一地区为借款人逐步建立信用档案,可以为之后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做参考,有利于从最开始防范信贷坏账等信用风险。
(2)实际出发,及时追缴。农村小额信贷业务面对的群体大多是农民,农民借贷一般是为了农业的生产,而农业生产的收入有着很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出现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时候,金融机构或小额借贷公司要根据具体问题实施不同的对策。随时关注农民的动态,一旦产品出售取得钱款,那么借贷机构就要及时的追缴欠款,防止坏账情况的发生。
(3)完善监管体制。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要分两类主体。一类是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一些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一类机构受银保监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