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军
摘 要:精准扶贫是习总书记所规划的“2020 年现有贫困标准下消除农村贫困”重要政策。随着1986年以来我国开始多次大量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但还是存在着贫困人口分散和内生动力不强等问题,也存在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主体的管理不善、挪用滥用、使用效率不高、扶贫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现象。政府审计作为财政扶贫资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而审计更加关注资金管理使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等方面,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完整和具有可行性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体系成为了解决贫困问题的重点。
关键词:精准扶贫;财政扶贫资金;政府审计;绩效审计
一、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现状及问题
(一)绩效审计工作认识不到位
财政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实质上就是对政府及公共部门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情况及经济责任进行检查。对于目前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只注重财政扶贫资金最终是否发放,并不对项目前期资金规划和项目中期资金是如何运作给予适当关注,也不管在中间环节是否有延期发放给建档立卡户等贫困人口以及是否存在利用国家的扶贫专项资金进行套利和挪用占用现象。这就导致了2016年审计署开展的扶贫基金专项活动中就披露了关于存在长期闲置资金等问题。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并没有清醒的认识,与此同时审计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考核机制。
(二)评价指标维度单一,评价内容缺乏全面性
目前对于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审计大多关注于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指标的选取往往以专项资金账簿金额为主的经济财务指标,对于非财务指标的重视度不够,并没有把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非经济定性指标方面内容作为与经济财务指标等同起来作为评价体系的一部分,多注重短期效益不注重长期效益。另外没有与各扶贫数据平台实现共享,缺乏同行业、同地区、同性质的相关数据作为参考,因此并没有可比性。审计机关在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时,常常以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或者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作为参考,并没有形成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绩效体系。另外对于扶贫的绝大多数规定是以政策文件的形式发布,或者其只出现在部分法律中,因此并没有完整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律。
(三)审计过程不能完全独立,审计结果公开度较低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对象是拥有和管理扶贫资金的政府部门官员,委托方是财政部门,受托方是国家机构的审计人员,因此三者都是属于行政机关,三者之间也都有同一的共同利益。另外受托方在审计过程中的审计报销经费等费用有时还需要被审计对象审批,以此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不能保证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完全独立审计,因此不能保证审计人员的完全独立性。与此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公开审计报告部门的不是很多,造成能看到的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比较少,而且对于出现的问题,审计人员提出的一些建议都比较笼统,很少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因此造成相关的审计部门在结果上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问题解决措施
(一)不断强化绩效审计意识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机关为了缓解贫困地区贫困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为了给予贫困地区人民生产性劳动的基本资金,是减少贫困差距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基础。对于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者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审计,不仅能够打击一些贪污腐败的官员,也能提高廉明的官员对于扶贫工作的积极性,也能够使当地的人民政府和扶贫办能够因地制宜的发展当地特色从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如果对审计人员不断加强这种意识,提高其自身素质,让其能够不断意识到该项目的意义以及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作用,提高对财政扶贫资金效绩审计工作的重视,另外可以建立相应部门,使多个部门之间能够相互监督审计人员的效绩审计的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纯洁性。
(二)完善评价指标制度体系
利用系统性的层次分析法,其基本方法是:首先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其次构造成对比较阵;再次计算权向量并做一致性检验;最后计算组合权向量并做组合一致性检验。将目标逐层分解、判断,对每个因素对结果的影响程度逐一进行量化评价,通过一系列数学运算,最终求出各级别、指标权重的方法。通过召开审计专家座谈会,根据各专家意见和真实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情况,制定出一个统一、科学完整和具有可行性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另外可以建立数据共享平台,使审计机关、当地政府部门和扶贫办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后台数据及各地政府和扶贫的执行情况监督其效率,节约成本。与此同时将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纳入法律,对其绩效审计评价做出明确、规范的确定,将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结果纳入地方官员经济责任考核内容。
(三)保持独立性,提高审计结果利用水平
无论是普通民事审计还是财政扶贫资金等项目国家行政审计机关审计都应该保持职业怀疑和独立性。对上述拥有相关利益的机制,在设计国家审计机关机构时尽量可能的减少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利益关系的往来项目,最好能够使审计机关能够独立出来或者使其被管制的机构尽可能少。如此一来便可以让审计人员放开精神的枷锁和无形的束缚,使政府审计真正能够发挥监督的能力,使政府审计真正成为财政扶贫资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与此同时,解除了利益关系也就能够放心大胆地把绩效审计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政府机构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流程通过审计结果报告的形式披露出来,增加审计结果的真实、公开透明度。根据审计部门将各个审计机关全面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结果进行整理汇总让审计的意见可以得到更好的落实,让人民群众可以得到真实有效扶贫资金应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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