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民的LED显示屏

2019-07-13 09:37糜乐
检察风云 2019年13期
关键词:黄某华润购物中心

糜乐

2019年2月18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特殊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结果,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因LED显示屏光线扰民,被法院判决限定开关时间和亮度值。

LED显示屏强光扰民屡遭投诉

小区物业周边有大商场本应是聚拢人气,提升物业价值的利好因素,然而重庆万象城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附近几个小区的居民这些年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小区附近的这个购物中心一块LED显示屏给他们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市民黄某就是购物中心附近的一名业主。几年前,黄某购买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某小区住宅一套,并于2013年起入住至今。入住一年后,马路对面建起了购物中心,并于2014年正式开业。开业后,安装在购物中心外墙上的LED显示屏也正式开始投入使用。

这个LED显示屏与黄某家相隔一条双向六车道的公路,双向六车道中间为轻轨线路。由于距离近,且中间无遮挡物,LED显示屏播放时产生的强光直射到了黄某住宅房间,给他家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014年5月起,黄某小区的业主及附近黄杨路某小区居民陆续向市政府公开信箱投诉,反映上述LED显示屏播放时光线极强且频繁闪动,造成严重的光污染,且播放时音量巨大,导致夜间无法睡眠,影响日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出面解决,让华润公司减小音量并且调低LED屏幕亮度。

对市民的投诉,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办理情况中载明,经过协调购物中心决定采取整改措施,对运行时间作了调整,但周边居民仍不满意。

2018年8月11日晚,有关人员到现场勘察发现,正对黄某住宅的购物中心外墙上,有一块面积为160㎡的LED显示屏,当时正在播放广告视频,产生的光线较强,可直射入黄某住宅,当晚该LED显示屏播放广告视频至20时58分关闭。

业主不堪其扰愤而起诉

因与购物中心多次交涉未果,黄某遂于2018年7月2日以华润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黄某诉称,2014年5月以来,购物中心外墙上安装了大型户外显示屏,每天约8:30开启,22:00关闭。晚间,户外显示屏频繁闪烁的强烈亮光直入自己的居室,严重影响一家人的正常作息。

在此期间,由于小区及周边业主多次向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市城管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经协调,华润公司亦承诺采取诸多整改措施,但并未履行承诺,致使周边居民仍然长期遭到光污染侵害。多数业主只得采取长期拉窗帘方式避光,但仍然无法避免强烈的光线穿透和噪声干扰。

黄某认为,光污染在损害眼睛、诱发癌症、产生不利情绪、生态问题上所产生的危害已被科学界所认可。华润公司的行为干扰了自己及家人作息,影响到一家人的身心健康,构成光污染侵害。

黄某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华润公司在电子显示屏上安装设置“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二、判令华润公司对显示屏运行时间、亮度、播放方式予以调整;三、判令华润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定期向法院报告涉案显示屏运行时间、亮度和播放方式的情况,法院委托本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测。

华润公司辩称,本案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黄某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环境污染行为且对其进行了损害。华润公司认为,黄某无任何证据表明华润公司存在光污染行为,其诉请无法律依据。

华润公司进一步提出,其公司安装使用LED显示屏是经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且根据行政部门的要求播放公益广告,故其播放行为系一种行政行为,如若侵权,则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故黄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司法调整范围。

法院认定侵权判令整改

结合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作为购物中心的建设方和经营管理方,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所产生的强光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就大众的认知规律和切身感受而言,该强光会严重影响相邻人群的正常工作和学习,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

其次,环境污染侵权的损害后果不仅包括症状明显并可计量的损害结果,还包括那些症状不明显或者暂时无症状且暂时无法计量反映的损害结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被告运行LED显示屏产生的光污染,势必会给黄某等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运行LED显示屏产生的光污染已致使黄某居住的环境权益受损,并导致其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再次,黄某请求被告对案涉电子显示屏的运行时间、亮度、播放方式予以调整等。法院认为,考虑到光污染与噪声污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故参照噪声污染相关规范,确定“夜间”为22点至次日6点之间。

关于黄某要求在晚间调低亮度的问题,法院认为,按照一般规律,在19:00后,人们逐渐开始进入夜晚休息时段,外界自然环境也逐渐变暗,夜晚人们更习惯在暗光环境下休息,将LED显示屏的亮度调低,有利于减少LED显示屏光线对居住在对面的黄某等人的影响,更容易为一般大众所容忍。法院结合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黄某请求的案涉LED显示屏在19:00后的亮度限值确定为600cd/㎡。

2018年12月28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华润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案涉显示屏对黄某的光污染侵害;显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50之前;显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二、驳回黄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點  评

相关专业人士指出,LED的光辐射对人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人的视觉的影响,其中眩光对人的眼睛有影响,有失能眩光和不舒适眩光;另一方面是对生物钟的影响,随着光照强度下降,人到晚上渐渐入睡是褪黑素和皮质醇在起作用,如果光辐射太强,时间久了会使人生物钟紊乱。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是本案的一个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黄某已举证证明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及黄某的损害事实,被告需对其在本案中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或被告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对前述情形予以证实,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即使黄某尚未因光污染出现明显症状,但生活受到光污染侵扰、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安装使用LED显示屏是经过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且根据行政部门的要求播放公益广告。被告这一辩称能否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呢?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无论被告安装使用LED显示屏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只要其排放了污染物,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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