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箫铮
政府采购属于政府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当然,采购活动主体表现出特殊性,相对于企业经济主体而言,政府采购就表现出更加复杂的经济活动。因此,构建更加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管理、监督以及制约对政府采购活动更加重要。政府采购制度也需发挥自身职能,对政府采购行为在每一个环节的指引,确保政府采购符合各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可以推进社会进步,并能够从更深层次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此过程中,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的制度内容。当然,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支持国内产业政策乏力
政府采购属于国家实施经济调控的重要方式,目的是对国内经济发展给与引导和助力,为此,应当充分对国内企业给与重点扶持。政府采购购买国货属于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政府本质属性的表现。政府采购行为同样是政府支出管理的重要方式,体现的是政府对纳税人的钱的支出。如何使用,如何将钱应用到最合理的位置,体现的是政府采购水平。在市场化条件下,政府采购国货一方面可以刺激国内经济活动总量,对支持国内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可以实现国内以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更好的保障采购人安全,不断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确保市场稳定产生重要作用。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此方面的支持力度仍存在一定不足。
2.政策指引存在盲区
针对自主创新缺少支持,属于采购政策中的盲区。尽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并促进自主创新发展,但是在政府采购方面,缺少针对自主创新政策内容的解读,且对自主创新相关行为的支持不够,造成自主创新呈现边缘化情况。另外,从立法角度支持政府采购活动针对自主创新产业给与支持,然而,实际政府采购目录之中并未具有针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市场化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制度在针对自主创新产品方面并未给与足够力度的支持,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自主创新行业向前更快更好发展。从根本上来说,一定程度上是政策指引盲区问题造成的。
3.“绿色政府采购”关注度不足
针对政府采购行为,我国缺少健全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环境绩效评估体系。绿色政府采购作为政府采购行为之中的一部分,当前仍然处在缺位状态,使得我国并未能够构建起绿色采购政策。从实践方面分析,绿色政府采购比较困难,不能够达到设置初衷。一方面,绿色采购清单对政府采购产品仅局限在相对较小范围之中,无法充分满足我国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量的需求;另一方面,在清单上,针对各项指标以及参数无法形成精确衡量与计量。而当前阶段给出的关于绿色采购清单也只是起到“指南”的作用,并未给出强制性标准,因此采购行为无法被充分约束。绿色采购,市场缺少更强的吸引力,没有市场势必不会吸引人们将资金投入到绿色产品开发当中。
4.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足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中小企业越来越发挥出其优势,并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解决更多社会就业问题,属于当前政府不断支持的经济形式。我国《政府采购法》之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更多倾向于中小企业。但是,当前阶段针对中小企业采购倾向相关具体制度并未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帮助与扶持中小企业的情况也如空中楼阁。中小企业无法与大型企业相较量,也无法在相同待遇条件下获得政府采购。这种情况造成了中小企业往往处在被动地位上,严重制约了中小型企业发展。
1.构建市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充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推广、应用,各级单位应当不断学习政府采购如何提升效率,对以往忽略的社会管理以及经济引导功能真正发挥起来。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提高针对政府公共支出方面的管理认知,真正意义上认识到政府采购行为对市场所形成的重要作用,并应当利用政府采购完成宏观调控的任务,积极发挥出政府采购政策调节功能。
2.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策体系
在制定更加完善的政府采购政策过程中,需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前提,以对环境保护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作为发展方向,坚决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确保针对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等产品的采购,不断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经济结构给与合理调控。
3.完善配套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构建更加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的基本前提。制度建设同时作为政策的体现,两者之间起到相互作用的效果。加强符合市场化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始终依据这一制度,才能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发挥空间。制度建设更加依靠立法完善,因此,可以通过学习美英等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4.完善独立的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完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方面,有些地区的政府采购部门往往不能深刻领悟政府采购政策,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时率性而为。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关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纠正,导致政策效果无法落地。因此,独立且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势在必行。
1.实现宏观、微观充分调整
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确保制度的良性运转。只有将政府采购所有环节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才能够实施充分监督。这就意味着具有法律强制力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才能够真正有效控制违法违纪情况发生,充分落实法律监督功能。市场化背景下的政府采购所有参与主体在关系明确的情况,需要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2.规范政府采购流程,提高相关法律操作性
基于市场化背景,政府采购活动之中的各方主体需要坚持统一流程标准,一方面能够为参与主体与政府采购行为之间提供标准依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处理产生的纠纷。法律法规一方面作为了政府采购行为的核心,另一方便也成为此项活动之中的操作守则。为此,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应当体现出自上而下的全覆盖特征,避免出现腐败行为。
1.完善机构设置,增强垂直管理
政策法规建设的主要评价标准为执行效果的彻底性,如果政府采购单位在具体开展活动中,存在暧昧态度,市场环境与政府干预发生矛盾,则说明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出现了上下垂直管理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将政府采购部门独立出来,建立自上至下的独立管理办法,强化对采购行为本身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助于提升政府采购工作可以真正向前发展。
2.采购环节审核加强,强化合同执行效果
为改善政府采购过程的有效性,需对政府采购行为中所有环节进行审核,确保政府采购依据合同充分执行。尤其应当对合同执行中供应商进行筛查,加大筛查力度,确保供应商资质健全,信誉良好,相关法定代表人等并无违法违规问题。另外,也需要对产品性能与质量等情况实施调查,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提高信息公开性,强化程序公信力
政府采购行为面对的市场化环境,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主体都能够取得相同信息内容,因此,信息公开性对改善政府采购质量,提高公信力就显得尤为重要。部分被采购人如果掌握政府采购信息较少,或者发生信息不对称问题,则体现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公平,久而久之势必会对政府采购本身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公信力。因此,从事政府采购管理单位应当从多方面入手,不断提升公信力,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针对被采购人提供相同价值信息。目的也是能够对采购人方面增加选择方向,确保市场的公平正义。此外,也对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开展提供方面,有助于营造健康市场氛围。
总之,只有不断加强政府采购建设才能够更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希望本研究对未来实践发展提供借鉴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