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卫
财务监督实质上是指由国家机关、从事会计核算监督业务的机构和企业内部部门所依法开展的监督活动,通常情况下它依据于系统性的财务指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观察、判断、建议及督促,使得企业内部的财务活动得到检查和监督。
就财务监督的重要职能而言,企业可以从两方面获得益处:一是财务监督可以有效的维护各方权益。这些权益涉及到投资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等多方面权益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经营目标不是一味求得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是求得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使得各利益主体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而财务监督所重视的就是投资人和经营者等多方权益者的权益,继而形成一种“各方共同主导”的权益布局,最终保障财务治理的有效性。二是财务监督可以切实保障企业依法开展财务活动。如果企业的财务活动不合法,那么其财务资料的可靠性就不具备,导致财务活动出现舞弊、造假的现象,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加强财务监督可以有效保障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目前,尽管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其财务监督现状依然不容乐观。首先,由于民营企业诸多创始人都是企业主本身,他们往往会任用亲戚等有一定血缘联系的人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这是一种财务监督意识薄弱的表现,因而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往往出现一种不正常的氛围,具体体现为“任人唯亲、亲情大于监督”,最终导致财务监督形同虚设。企业主选择自己的亲戚圈作为创业团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到了企业发展壮大的一定程度时,亲戚行为并没有那么廉洁,舞弊贪污现象屡见不鲜。因此,针对亲戚圈的财务监督不力是民营企业加强财务监督的障碍之一,会极大程度的影响企业的财务状态和财务廉洁性。
其次,很多民营企业尽管经历长期的发展和沉淀,但是其内部管理结构和财务治理模式依然不完善,继而造成财务监督制度的缺失。财务监督作为企业财务治理模式的核心,它发挥着“维持企业正常运营,规范经营活动”的作用。如果财务财务监督制度不够完善,那么企业的战略经营目标和财务治理目标就无法实现。同时,企业内部管理结构和财务治理结构直接决定其财务工作受到监督与否。所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的出发点是企业内部管理结构和财务治理结构。
第三,内部财务监督的管理决策权没有放开。观察我国众多民营企业的股东组成情况,不难发现,企业股东大部分是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他们把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聚集在一个点上,那就是亲情纽带,因而民营企业在产权上体现为“法人财产权和终极财产所有权无法分离”。所以,民营企业无论是进行重大决策或是普通决策,都是由企业主或主要投资人来进行的,因而企业内部难免会出现“领导指示做假账来处理违法经济业务”的现象,继而导致财务监督无法行使基本职能,最终为其财务监督工作带来不小的障碍。
众多民营企业的财务监督障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事会的职能缺失。部分民营企业在早期发展中已经设立了监事会,但是其监督机制依然很脆弱。现代企业管理结构中较为突出的特性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效分离,这要求股东所有权和经营者利益得到一定的制衡,因而董事会需要受到实际的监督,而监事会就是发挥着这种职能作用,但很多企业的监事会人员能力不足、专业性不强,导致监事会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
二是财务治理的受监督范围不够广。这是指债权人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存在障碍。债权人是企业的重要利益有关者,它可以获得约定的利息收益。但是在企业拿着债权进行风险性项目投资时,债权人很难得到公平性的利益分配,就是投资成功后债权人得不到超额收益、投资失败后债权人蒙受损失。因此,债权人在企业财务监督中的缺席是当前民营企业财务监督的主要障碍之一。
由于民营企业正在为国民经济做出前所未有的贡献,民营企业应进一步探寻加强财务监督的路径,达成“规范企业财务活动、提高财务监督效益”的目标。就民营企业的普遍现状而言,加强其财务监督的首要路径是,合理优化财务人员构成,分散或减少企业主通过亲戚关系任用的财务人员,进一步规避“亲情犯罪”的风险。企业在进行财务监督时应摒弃“公私不分”的现象,任何人都要接受检查和监督,防范可能发生的贪污腐败风险。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人事调动的方式调整亲戚圈人员的职位,确保在“岗位高低不变”的情况下分散财务监督权利。在发现亲戚圈人员有违规或经济犯罪行为后,严肃处理此类事件,从而达到严肃财务监督氛围的目的。
企业应切实规范财务监督制度,从制度上和执行上两个层面规范财务监督:确保在书面上形成企业财务监督制度的条例和章程,明确企业内部各方的监督责任,从而增强来自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同时还要确保企业全员在行动中执行财务监督制度。
另外,这还需要企业将自身经营权和所有权进一步分离开来,重点是分离那些亲戚圈“一人独治”的权利。如果企业主的亲戚同时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那么企业应当做出的改变是,通过股东大会转移所有权,或者通过职位变动转移经营权。
企业可以通过完善监事会功能和债权人监督功能两个路径增强财务监督。企业要赋予监事会更加强有力的监督权,同时还要明确指出监事会的监督范围。这要求企业通过修改规章制度来进一步落实,比如说,监事会成员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拥有“检查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权利。就债权人的监督功能而言,企业应当自觉赋予债权人足够的监督权,比如,重大财务决策权、财务收益权等等,这属于债权人监督企业财务全过程的行为,这是债权人应有的行为权利,最终确保企业财务监督的廉洁性。
综合而言,民营企业的崛起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为了保护原始创业者的权利和利益,民营企业应当思考加强财务监督的途径,从而扫除财务监督工作中的障碍,如监事会职能缺失、财务治理的受监督范围不够广等等,以确保民营企业继续稳步发展,最终为国民经济做出长久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