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磊,解华顶,张裕童
(1.中国水利博物馆,312115,杭州;2.淮北市博物馆,235203,淮北)
水文化遗产是一个全新概念,从最开始学术研究中零星涉及,到2011年在中国水利博物馆举办的水文化遗产保护座谈会中被正式提出后,得到学术界广泛重视。这些年,学术界关于水文化遗产的研究领域主要有水文化遗产特征和价值,水文化遗产调查,水文化遗产相关设计,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以及与交叉学科关系研究等,其中水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占据研究成果的绝大部分,而对于水文化遗产生存现状的调查和研究较少。笔者多年参与“水利遗产保护与传承”项目,按年度在全国范围内分批开展水文化遗产资源摸底清查,初步掌握了我国水文化遗产的一般情况,结合水文化遗产方面的已有研究成果,对水文化遗产的现状有了初步认识,并对解决办法进行了思考。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于文化遗产的定义,结合水文化遗产具体特点,笔者认为,水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与水有关或是反映人与水关系的实物,以及人类社会在用水、崇水、治水活动中世代传承的,反映其特殊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水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物质类水文化遗产和非物质类水文化遗产。
水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遗产被广泛重视的同时,与我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水文化遗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国际上与水文化遗产相近的概念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后者主要侧重于水利工程类遗产,我国近年积极争取并成功申报了多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详见表1。
作为水文化的重要载体,我国水文化遗产数量众多且类型多样。根据水文化遗产独特的文化内涵和属性特点,主要分为物质类水文化和非物质类水文化遗产,物质类水文化主要包括古代水文化遗址、建筑、石刻、水利人物墓葬以及近现代重要水利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其中以古代水文化建筑和石刻为主。非物质类水文化遗产主要包含水文化文学、音乐、舞蹈、技艺、民俗等类型,其中以水文化文学、舞蹈和水民俗为主;多个遗产点的水文化线路遗产,按形成原因和功能主要分为自然河流类、人工河流类、河流故道类以及城市类水文化线路,其中以自然河流类水文化线路为主;记录古代水利工程、治水治沙、河道治理和水利人物史迹等的水利记忆遗产,主要包括刻印本、写本、碑刻拓本、地图、档案、报刊和影像资料等,其中以水利刻印本和水利写本为主。不同类型水文化遗产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影响。非物质类水文化遗产多起源于物质类水文化遗产,如水车制作技艺源于水车,大运河的诸多传说源于大运河等。
由于地理、气候、政治、经济、历史等多方面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水文化遗产在时空分布上呈现南多北少、东多西少的特征。北方地区河流径流较少,常年干旱少雨,洪涝灾害少,池、塘、井、泉、堤、坝、渠、堰以及各类水利工程与设施等修建相对较少,且随着时间推移,不少水文化遗产慢慢消失。相反,南方地区雨水较多,洪涝灾害频发,历史上各级政府历年十分重视水利建设,很多重要的水文化遗址和水文化建筑得以保存。
表1 中国“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
不同类型的水文化遗产分别由文化、文物和水利等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一直以来其保护和利用缺乏统一有效管理。同时,水文化遗产也面临着年久风化腐变、火灾、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因素以及公路修建、城市发展、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破坏等人为因素的直接威胁,甚至有大量的水文化遗产遭受严重损毁,生存保护现状十分严峻。
《水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明确指出要强化水利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大力支持物质类和非物质类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按既定目标开展水文化遗产调查工作。进行前期调研,编写调查方案,明确水文化遗产的内涵、范畴、认定、分类等相关标准,采用外业调查与内业搜集相结合的方法填写遗产信息表,记录水文化遗产的地理位置、保护级别、主要特点、基本内涵和历史延续等内容,撰写调查报告,建立区域遗产名录和遗产电子资料数据库。通过对水利文献的整理分析以及对互联网上水文化遗产线索的筛选梳理,可以对水文化遗产的分布情况有初步了解,继而开展水文化遗产外业实地调查,对遗产线索进行核实和查验,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两者紧密结合可有效保证调查的科学性和持续性。
为进一步推动水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与保护,水利部水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于2011年落户位于杭州的中国水利博物馆内。研究中心致力于梳理水文化遗产的科学内涵和分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初步掌握水文化遗产的总量和分布情况等工作,为水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与开发利用提供基本支撑和科学依据。此外,国内部分水利高校和机构也纷纷成立水文化遗产研究学会、协会和其他水文化研究组织和学术团体,如中国水利博物馆发起成立的全国水利博物馆联盟、河海大学成立的水文化研究所、华北水利电力大学成立的水文化研究中心、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成立的浙江省水文化研究教育中心以及四川省社科院成立的大禹研究中心等。
为更好地宣传和保护水文化遗产,让公众认识了解水文化遗产和学习水利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公众重视保护文化遗产的觉悟,创建各类水文化遗产博物馆、纪念馆开展宣传是最有效的渠道。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国家、省、市级水文化遗产及水利行业博物馆、纪念馆陆续成立。中国水利博物馆作为唯一的国家级水利行业博物馆,除了日常展示水文化遗产外,还积极利用每年5月18日的“国际博物馆日”和次月的“文化遗产日”宣传展示水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研究动态和成果;黄河博物馆、陕西水利博物馆、宁夏水利博物馆和洛阳水利博物馆、丽水它山堰博物馆等省、市级水文化遗产博物馆也已成立并对外开放展示。各类水文化遗产博物馆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缩短了人与水文化遗产间的距离,营造了公民广泛重视并积极参与水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氛围。
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自然灾害频发等原因,水文化遗产生存保护状况仍旧面对诸多挑战。
经济发展离不开机场、铁路、公路、地产开发等大型项目,而建设这些项目势必会影响一些重要的水文化遗产。水文化遗产不可再生,一些重要的古代水利工程、水文化历史建筑、水文化遗址遗迹被损毁后很难恢复。有关部门亟须寻求平衡经济建设和水文化遗产保护两者的途径。蓬勃发展的经济带来了生活便利,也容易使人日渐淡忘那些蕴含我国传统水文化特色的传统水文化技艺、水民俗信仰、水文化音乐舞蹈等传承延续千百年的重要非物质水文化遗产,有些已经由于缺乏有效保护和必要的传承人而消失在历史长河中。
近年水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重视,对其投入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但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由于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量大面广、任务繁重,仅靠政府拨款只是杯水车薪,一些重要水利档案、水利地图、水利公文等记忆遗产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一些珍贵的物质类水文化遗产也因为缺乏维护经费而日渐损毁。除保护资金外,做好水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大批文保专业人员,但目前水文化遗产保护人员匮乏、专业背景不同,且从业人员大多缺乏统一、定期的岗位培训,综合业务素质相差甚大。
水文化遗产是一个全新概念,国内水文化遗产宣传主要集中在水文化博物馆、纪念馆内,国内主要媒体对水文化遗产的宣传报道也极少,公众很难从多渠道获得水文化遗产方面知识,导致对水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淡薄。
水文化博物馆、纪念馆作为宣传水文化遗产的主阵地,立足宣传水文化遗产有关知识,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水文化遗产,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水文化遗产宣传周活动,如在市中心繁华地段设置水文化遗产保护、水利文物科普宣传台,制作水文化遗产保护宣传片并在电视台公益栏目中播放,制作颂扬水文化遗产保护先进事迹的文章和故事在广播电台公益专题栏目播出,在报纸上刊发水文化遗产专栏等,让读者对水文化遗产逐渐产生兴趣,认识其重要性;积极与有关大中专院校开展馆校合作,定期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参观学习,在学校里开展水文化遗产专题知识讲座,让更多的学生认识并了解水文化遗产;到社会基层开展水文化遗产宣传教育活动等。
根据文物法律法规,对恶意损坏水文化遗产的犯罪活动,采取法律措施,依法从重处理,绝不姑息。对于因渎职、玩忽职守导致重要水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的相关负责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上保护水文化遗产。
为保障水文化遗产能得到有效保护,将水文化遗产维护经费纳入各地年度预算中并逐年提高,同时积极争取社会组织和有识之士的捐助,成立水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用于重要水文化遗产的日常修缮与维护。在各地培养水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员,招聘更多水利、文博专业或其他相近专业人才,并对新进人员积极组织岗前培训,让其尽快熟悉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证水文化遗产调查与保护质量。
水文化遗产种类众多,不同类型的水文化遗产目前由不同的行政机构分管,应建立以文物部门为主包括水利、文化等部门的联合管理制度,文物部门坚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原则,水利部门则负责一些重要物质类水文化遗产的维修和建设,推动信息交流和协商工作,做好科学管理和学术论证,共同保护水文化遗产。
我国水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相辅相成,各地在尊重水文化遗产原始风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发挥特色水文化遗产的优势,打造独具地方色彩的水文化遗产名牌,发展特色旅游的重要名片,扩大水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广泛借鉴杭州西湖、都江堰、大运河等著名水文化遗产成功申遗的宝贵经验,深挖当地特色水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选取一些水文化遗产点分布较集中的地方,开发出以水文化遗产为主线、其他风景名胜和休闲娱乐为一体、有影响力的水文化遗产旅游线路,大力发展精品水文化线路旅游。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发展当地区域经济互为补充,真正做到充分利用好、保护好水文化遗产,势必可以推动与当地经济的协调发展并造福后世。
我国水文化底蕴深厚,水文化遗产作为水文化的重要历史沉淀尤为重要。面对水文化遗产严峻的生存形势,应探索解决办法,针对重要的水文化遗产应积极联合文物和文化部门申报国家级、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分级保护,在重要水文化遗产前竖立文物保护碑,介绍该遗产有关情况及其重要性。针对特定遗产聚集区的不同水文化遗产,应统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探讨,制定相应方案,开展跨流域、跨省区的大区域范围内点、线、面相结合的水文化遗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