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GONE理论的舞弊研究
——以H公司为例

2019-07-12 11:54黄恺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消费导刊 2019年33期
关键词:关联方舞弊家族

黄恺晴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加工与销售等。2014年,H公司通过J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Y公司”)借壳上市重组,仅4年时间,H公司便从“风光的”上市公司,沦落到母公司年报货币资金仅有53元的“史上最穷上市公司”。为何H公司会潦倒至此呢?以下为 H公司的舞弊手段及动因剖析。

一、舞弊手段剖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H公司舞弊手段如下:

(一)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1.隐瞒关联方关系

某虎(父)、某涛(子)、某辉(女)(以下简称某氏家族)分别担任H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长和董事。某氏家族还合计持有H公司35.26%股份,形成一股独大局面。

XW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W集团)是H公司全资子公司。某涛担任XW集团经理、监事,持36%股份,某虎担任执行董事,持34%股份,某辉持30%股份。可见XW集团被某氏家族实际控制。XW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D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共同成立了T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Z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T公司和Z公司注册地址在同一个小区,二者与XW集团联系方式一致。除此之外,这两家公司的印章保管人、工商注册经办人、银行账户和网银保管与使用的负责人,均来自某氏家族控制的相关企业,这一事实更加印证了H公司、XW集团、D公司、T公司和Z公司实为某氏家族所控制的关联方,但年报并未披露这一重点关注事项。

2.关联方购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某涛安排H公司以银行存款转账和少量库存现金转账作为资金划转的方式,通过T公司、Z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在这关联交易中,没有商品出入库购销记录,也没有履行往来凭证所附的购销合同。

3.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实现资金腾挪

H公司还与S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Q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TG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TG公司”)虚构交易,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

(二)违规担保

某氏家族办理的担保事项并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与批准,是某氏家族利用自身控制权而实施的违规行为。一方面,XW集团与H公司签订代付合同,H公司为XW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然而因合同纠纷,3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未收回。另一方面,H公司为某涛向SJZ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借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后某涛逾期未还款而被起诉,H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票据造假

为掩盖上述挪用资金行为,某涛安排相关人员将票据复印,该复印件充当正常票据入账还款,2013、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中,无效票据占应收票据都达到了99.5%以上。

二、基于GNOE理论H公司舞弊动因分析

(一)贪婪因素

贪婪因素,是指舞弊者的诚信缺失,将自身利益放在首位。某氏家族早在公司上市之时其表现已露出自利心理之端倪。H公司借壳JY公司实现上市时,曾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然而当H公司借壳上市后,其业绩并未达到盈利预测标准时,某氏家族并没有实现当初并购重组补偿条款,出让部分股权进行补偿。相反,某氏家族还频繁地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使得已承诺补偿并锁定的股份数已远远高于未质押股份。该行为可看出某氏家族罔顾投资者利益,仅仅是把H公司作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提款机”。

同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知某氏家族三人皆被列入失信执行人。某氏家族具有履行能力,但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说明他们道德底线缺失。

(二)机会因素

机会因素,是指能使掩盖企业财务舞弊或逃脱惩罚的机会。H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使得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其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对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监督,表现在:

1.“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某氏家族利用股权结构优势占据相对控制地位。截止2018年,某氏家族(某辉、某涛)持股比例达35.26%,而其他八位大股东持股分散,仅有20.56%。某氏家族能绝对影响董事会的决策,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2.薄弱的治理环境。2013年H公司的董事总人数为6人,某氏家族占50%,2014-2015年董事总人数为7人,某氏家族占42.86%。监事会成员中,三年来担任H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某卫,在个人对外投资方面,于某氏家族控制的XW集团持股20%;在任职方面,分别在法人和执行董事为某辉的HB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法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某虎的HJ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某涛的HZ置业有限公司担任监事。除此之外,职工监事某娜也在XW集团控股的GW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由此可见,某氏家族不仅占据董事会重要职位,还与监事会关系密切。

(三)需要因素

需要因素,简而言之即是舞弊者的动机。某氏家族的不良财务动机便是导致H公司事件悲剧的原因之一。截至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某氏家族通过T公司、Z公司给S公司、Q公司和TG公司的利益输送,分别占流动资产比例(即资产关联方占用率)分别为29.67%、32.25%、28.35%。这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正常使用产生了消极影响,增加了H公司的财务负担,使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四)暴露因素

暴露因素,一方面是指舞弊的可行性,即舞弊行为被披露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指舞弊的后果,即舞弊者受处罚的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难以保障。由于H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殊情况,某氏家族具有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的双重身份,该身份使得某氏家族在H公司的运营上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在这种模式下,某氏家族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和审计费用的支付,可以说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由此可见,公司违规行为披露的防线由某氏家族牢牢掌握,外部约束力弱,违法行为被披露的可能性大大减少。

2.犯罪成本低。H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高达13.3亿元,可证监会对H公司的行政处罚仅有60万元罚款。某氏家族里处罚最重的是某涛,也仅仅只罚款90万元,其他相关违规人员处罚金额3-30万元不等。相对于某氏家族非法占有动辄亿元级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犯罪成本如此微不足道,处罚方式的效力和威慑力低。在成本效益的原则下,这也难怪某氏家族为何存在侥幸心理,为谋取个人利益而铤而走险。

三、总结与建议

2019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H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宣告了H公司被终止上市。H公司股价高峰时期可达到30.04元/股,然而股价严重暴跌,截止到2019年7月5日只剩0.37元/股。造成H公司退市的并非“天灾”,而是“人祸”。某氏家族的贪婪、企业缺乏约束机制是内因,舞弊成本低,外部监督缺位是外因。因此,必须要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

(一)提高管理层道德水平

某氏家族以权谋私,牟取暴利。企业应弘扬道德自律、制度约束企业文化氛围,宣扬诚信、敬业的企业价值观,不断培养员工的道德修养和法制意识。

(二)优化股权结构

某氏家族的舞弊行为因缺乏有效约束而有了可乘之机。从体制上,应防范管理层权利凌驾于内控之上的风险,管理层、治理层、大股东之间相互制衡,尽量避免兼任现象,形成多个利益主体,削弱高层合谋动机。

(三)增加暴露风险

当涉及上亿的舞弊行为东窗事发时,某氏家族仅仅罚款几十万便可一笔勾销。处罚金额与舞弊收益差距悬殊,这才使得以H公司为代表的舞弊行为屡禁不止。由此,应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提高舞弊成本,增强事后惩罚力度,对舞弊行为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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