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霞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医保管理中心
引言:十九大报告中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且改善民生水平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按照我国的现行制度社会保障中医疗保障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医疗保险的构建本身也需要健康的市场环境作为支撑才能够实现人人医疗的终极目的,保障社会环境中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障能够同步提升,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生活幸福。并且法制化的进程本身就需要从社会各个层面深入落实,医疗行业作为社会基础保障内容之一,其保险保障体系自然需要更为严格的监管和法理化分析。
当前社会的运行状况稳定,同时对于各类医疗项目的支出还有社会保障的实际效果也都需要通过法理渠道进行分析才能够真正将依法治国的宗旨落到实处,同时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本身也是为了人民福祉的不断提升。我国一直以为人民服务作为国家政府还有党内党外工作过程中的重点,并且这一内容在宪法中也有所体现,在先发第44条中就规定了人民应得义务中享受退休制度以及社会福利保障的内容。所以在当前时代,法律层面上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是具有基本法的效力支撑的,而从这一点出发,首先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应该是受到我国宪法保护的合法公民,并且应对于相关的法律权益应该制定完善的管理机制、权责意识,从而对于权利义务的区分做出明确的界定。
同时在运行过程中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需要国家财政进行负担,而且通过人员、单位的缴费来进行补充,并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中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下发到个人手中,所以在这一流转环节中,需要充分重视管理机制,尤其是国家补贴等资金项目务必要从法律角度严格管理,避免因为错误的管理方式出现挪用对应资金的问题,为了保证资金链条能够源源不断地供应社会工作人员,医疗保险资金也应该提升来源渠道的数量并且对于其保障性做出调研报告,包括对于相关项目资金的投资运营状况,都需要有详尽的数据支撑,才能够保证法律层面符合相对应的需求[1]。
同时个人的全力保障机制也需要从法理层面进行区分和界定,因为个人是否具有医疗保险的权利,本身是由于其工作性质以及用人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界定的,但是医疗保险的法理机制并非单纯的控权法,而是需要根据其职能以及发挥作用的渠道来产生作用。因此,对于部分特殊情况也应该特殊对待,保障有对应需要的人群能够切实得到经济救助还有医疗救济。
当然法理层面上进行医疗保险的项目分析时,最需要界定的就是责任规范范围,例如经办机构的等级和资质,以及相关资料的保管体系还有个人的权利等级都应该有明确的划分,虽然医疗保险最重视受益到个人,但是其中所经过的企业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同样需要保障自身的权责意识明确,监管机构还有办理机构应该按照对应的规章制度完成医疗保险的办理过程,而一般保险的办理方都需要个人所属的单位企业进行出面证明,同时由人事部门统一进行办理,因为医疗保险涉及到个人缴费以及企业缴费加上国家补贴等多个部分,所以即便个人按期缴费,但如果企业存在信誉度不足或者没有及时缴纳对应费用的情况,也会造成医疗保险的法律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对于各缴费主体之间的权责意识应该足够明确,保障对应保险机制运行的效率。
对于我国医疗保险建设的具体状况,一方面需要满足法治层面上的具体预期,同时在社会效用方面也应该达到对应的水准,才能够充分保证这一体制在应用过程中能够造福人民,如果其中存在运行不当的状况,首先将导致法律制度受到质疑,进而医疗保险体制的正当性也会无法再次确立,而且对于各等级的医疗保险待遇,应该以公平公正为最主要的目的,尤其是城乡差异以及工作种类差异这一问题应该妥善协调,保障医疗保险法制运行的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就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制发展状况而言,当前的不断完善正说明了国家和政府在这一方面不断的努力和推动,带动着行业市场以及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加强法制化的运作理念运用法理思维解决在医疗保险事业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能够充分有效地提升建设效果,为人民利益做好充分的保障[2]。
对于医疗保险制度化的探索还将继续在我国社会化进程中占据主要的位置,尤其是目前世界各国老龄化趋势明显,老龄社会本身需要进行养老养病等复合保险方式的并行。同时,社会福利层面需要对于这一类资金的使用划分进行充分的审核,推动养老服务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进一步提升,所以首先在法理层面上应该着重加强医疗保险的落实效果,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医疗行业服务水平提升到相对应的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