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开伟
银行结构性存款早该严厉监管了
目前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增幅这么快,占比这么高,到底有多少具有合规性?是否为了揽存款变换马甲以结构性存款之名而行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之实的行为呢?
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到了该严厉监管的时候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来自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9.62万亿元,较2017年末的6.95万亿元增长了2.66万亿元,增幅为38%;2019年3月末,结构性存款规模为11.19万亿元,今年前3个月新增1.57万亿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呈迅猛增长之势。
变相高息揽储乱象从生
所谓结构性存款,其本质是设计为“存款+期权”,基于嵌入的衍生品工具可划分为利率、汇率、商品、股票、信用等挂钩型产品,形成“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组合。它有收益有两种途径:一部分是存款所产生的固定收益,另一部分是与标的资产的价格波动挂钩的收益,能够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前提下,在基础收益之上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目前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增幅这么快,占比这么高,到底有多少具有合规性?是否为了揽存款变换马甲以结构性存款之名而行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之实的行为呢?
据相关部门披露,这种现象确实存在,不少银行为实现高息揽储,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实为“假结构性存款”,变相刚兑,使结构性存款走调变味。其主要表现为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其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中,在期权部分设置了不可执行的行权条件,通过提高内部转移价格将结构性存款转化成“类固收产品”,通俗地说,当下许多商业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无论是对标国际黄金价格,还是挂钩LIBOR等指标,在产品设计中触发高收益的条件很容易达成,最后投资者都能够获得高收益,根本不用承擔期权的风险,只是变相抬高了银行吸收存款成本而已。
尤其,一些中小银行机构销售的结构性存款并未与金融衍生产品等挂钩,收益率仅有“非此即彼”的两个档位,产品说明中触发低收益的事项均设置得十分苛刻,高收益事项则极易达成,这实际上是一种没有实质性的结构性操作的“假结构性存款”,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变相高息揽储的手段。
监管盲区或是主因
而导致商业银行假结构性存款现象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2017年以来,同业空转、非标通道等业务受到严厉监管,银行存贷款业务受到不小的影响,加上负债荒并没有改善,为了支撑存款规模,银行另辟蹊径,开始发力结构性存款。二是理财新规颁布及实施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相互嵌套现象被封死,理财产品有可能进一步萎缩,这对银行吸收存款带来一定的冲击。同时,资管新规明令禁止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的情况下,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取更多的存款市场份额,不惜提高利率变相揽存。尤其,过去有相当部分银行机构搞理财资金池,期限错配问题较为突出,为了保证理财资金的按期兑付,不得不通过“假结构性存款”来吸纳更多的资金。三是中小银行在大型银行及新兴金融业态冲击下,吸收存款越来越困难,不得已在结构性存款上大做文章,以致中小型银行仍为结构性存款的主力,也成了假结构性存款的“重灾区”。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全国性大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为3.9万亿元,占比为34.87%;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占比为65.13%。另外,3月末,大型和中小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占总存款的比重分别为4.43%和8.99%,比例之高可见一斑。
除了上述三点因素之外,最为关键的是,监管部门过去没有将结构性存款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形成了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盲区,表面在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监管既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也没有集中力量进行专门的检查和督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实际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和野蛮无序的扩张状态。
严重扰乱银行经营生态
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大幅上升虽然对于稳定银行机构的存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若假结构性存款泛滥失控,就会带来不少的金融危害:
其一,会扰乱存款市场,不利于存款市场的公平竞争,使存款市场原本属于银行其他类存款再次搬家到了结构性存款,诱发了银行存款市场的波动,加剧了存款不稳定状态。而且,它还在很在程度上大打监管“擦边球”,挑战了监管法规底线,造成银行存款竞争市场的紊乱。
第二,无形中会提高商业银行融资成本,这种成本银行都会最终要向贷款者转嫁,这就形成了实体企业融资贵始终无解的重要幕后推手,有可能导致实体经济经营活力的进一步下降。尤其,商业银行这种行为还会提高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将整个社会资金价格推高,从而累积较大的金融风险。
第三,模糊了商业银行存款产品的各自属性,使全社金融投资者对银行存款产品产生很多歧义,影响银行存款产品的声誉,也产生较大的社会误导,让很多人认为银行的存款产品都是保本、保收益而稳赚不赔的产品,从而让民众有如温水煮青蛙,逐渐对金融风险丧失足够的警惕,久而久之对民众投资理财产生强大的金融误导。
第四,由于结构性存款在商业银行总存款中占比不断提高,除了部分转嫁给贷款人之外,仍然有不少成本需要商业银行自我消化,在这很大程度上会消耗商业银行的经营利润,为商业银行自身可持续发展设置了巨大障碍,长此以往与饮鸩止渴无异,会恶化整个银行经营生态。
由此,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到了该严厉监管的时候了,也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令人欣喜的是,监管部门也看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准备着手加强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最近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要排查结构性存款,指出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等问题,可谓一针见血,点中了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脉搏。而且,早在去年7月,银保监会就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要求对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规范,填补了结构性存款的监管空白。《办法》明确了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还规定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另外,《办法》还要求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这使得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监管有了明显的法规依据。
而要真正监管好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目前亟需做好三项工作:
其一,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法规,将结构性存款纳入有效法治监管轨道,增强监管的威慑力。在去年的理财监管办法的基础上,应制订专门的结构性存款监管办法,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范畴、开展规模、开展标的和方式及相关信息发布披露做出明确规定,提高结构性存款信息透明度,增强监管的灵敏性和及时性,消除监管法制缺位现象。
其二,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将商业银行所有结构性存款及其行为纳入有效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真空。监管机构可考虑设立专门的结构性存款监管机构,每年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其他专项整治活动,对一切假结构性存款行为一经发现,除给予商业银行高管及责任人进行严厉经济的、行政的处罚之外,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让一切企图侥幸蒙混过关的行为被彻底遏制,使商业银行不敢和不能再继续炮制出假结构性存款。
其三,及时加强引导,让商业银行树立大局意识,消除存款竞争上的本位主义思想,为净化存款竞争环境奠定坚实基础。主要是将商业银行中高管集中到监管机构进行培训,让他们清醒认识到规范结构性存款对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从根本性改善整个企业融资生态的作用,积极行动,自觉开展自我排查,将所有结构性存款的问题揭底,并进行纠正,确保结构性存款真实可靠,让结构性存款回归本源和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