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隋某被录用到一家保安公司工作,2018年年末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让同事李某为其代签了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2019年3月试用期结束时,单位以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隋某对此无异议,但提出劳动合同不是本人签字,要求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申诉人
单位并没有和我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有什么不妥吗?李某替我签了,你们也可以说张某替我签了,宋某替我签了,随便找个人签个字就好了。
被诉人
我们确实没有和申诉人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当时的情况是李某代签,这个代签是得到申诉人认可的,等同于申诉人认同合同内容。至于是李某、张某还是宋某,并不重要。
仲裁庭
隋某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委員会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本案中的当事人隋某是委托李某代签的劳动合同,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据于此,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