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關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