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度之下的网络谣言类型浅析

2019-07-10 01:58杨益晨李志明
学理论·下 2019年5期
关键词:网络谣言类型

杨益晨 李志明

摘 要: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引起人们的关注,正是因为其“引人入胜”的内容,网络传播的“倍增效应”则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法律学界对谣言的研究兴趣。因网络谣言的治理因规范和自由的界限模糊,分类方法无疑是处理此类情况的极佳策略。网络谣言的内容类型、损害利益类型、动机类型以及主体类型,共同织就了一个网络谣言分类识别的体系。

关键词:网络谣言;类型;分类识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5-0095-02

网络谣言是“在网络上生成或发布并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捏造的虚假信息”[1]。有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人们一方面对网络谣言口诛笔伐,另一方面却仍然乐此不疲地点击着五花八门的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种类繁多,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对纷杂的网络谣言进行分类,无疑是处理此类情况的极佳策略。

一、网络谣言类型维度的选取

“网络谣言只不过是对众多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概括性表述”[2]。在一些传播学的观点看来,网络谣言只是传统谣言媒体传播表现形态的更新[3]。传播学给予谣言的关注由来已久,在法律领域则大为不同,网络传播的“倍增效应”则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法律学界对谣言(尤其是网络谣言)的研究兴趣。

(一)所载内容维度

网络介质是其载体,内容则是其所载之物,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引起人们的关注,正是因为其“引人入胜”的内容。调查显示“网络谣言中食品安全信息位居第一,占比高达45%”,可见网络谣言的内容分布其实是不均衡的[4]。因此,根据网络谣言的内容进行合理分类,一定程度上可以发现网络谣言的高发领域,这可为社会提供风险预警。

(二)所生损害维度

通过谣言传播模型的仿真研究,有学者发现“在社交博客网络上的谣言传播过程中,那些不顾及自身利益、只是充当业余谈资和娱乐功能的谣言,更容易受到遗忘机制的影响”[5]。互联网时代的信息瞬息万变,相当一部分网络谣言我们不能铭记,而且对我们的现实生活也无影响,它们仅存在于人们的谈笑风生之中。如果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秩序没有受到客观损害的话,那么对其进行非难就不能站住脚,也根本不会有予以规制的必要性,所以需要根据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损害利益的性质进行分类讨论。

(三)行为动机维度

網络谣言的内容千奇百怪一般,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动机同样千姿百态,如(2015)吕刑终字第93号案件,被告人购买期货产品,为获利在贴吧、论坛等网络场合发布虚假矿难信息;为哗众取宠,青岛一名设计员利用PS技术在朋友圈编造“福州南路塌陷”的谎言,某犯罪团伙在网上编造散布《舆情员津贴奖金发放表》,虚构“舆情员北戴河会议”[6-7],如(2016)内22刑终109号案件,上诉人因不满法院判决,为宣泄情绪和实现上访目的,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当地党政机关腐败等虚假信息。行为人不同的动机背后,主观恶性也是有差别的。根据动机进行分类,有助于正确把握行为人造谣、传谣动机背后的主观恶性。

(四)主体/参与者维度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是不可或缺的,如行政法中称为相对人、民法中的当事人、刑法中的犯罪嫌疑人等。不同的网络谣言主体负法律义务不同,所承担的责任类型也不一样,比如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对网络谣言信息有监督报告的义务,其法律责任通过“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实现。所以需要对网络谣言参与者进行分类,确定对应的责任种类和责任分配。

二、网络谣言的具体类型

网络谣言的复杂性体现在内容、危害后果、动机、参与者等几个重要方面,因此下面选取上述四个维度依此进行的类型划分。

(一)内容类型

从内容指向对象,到内容涉及主题,不同角度对内容的解读结果会有差异。通过分析收集177则谣言案例,彭云峰根据谣言内容是否包含有明确的批判对象将谣言分为“有明确批判对象型、模糊型和无明确批判对象型”[8]。张亚东等根据网络谣言内容涉及主题,概括性地将网络谣言分为“政治军事类谣言、经济利益类谣言、科技类谣言、生活常识类谣言、自然伦理类谣言”五种类型[9]。雷霞选取2003-2013年间部分有代表性的数据加以综合分析,认为抗议性网络谣言包含“国家民族政治经济类、健康医疗类、人身安全类、食品安全类、民生法制类、灾难事故类、环境污染类、社会腐败类、社会道德类”九大主题类型[10]。

网络谣言的主题大致实时反映社会舆论热点,通过大数据和内容类别可以为网络谣言的前置跟踪提供线索,并且在近年“刑罚前置化”倾向的影响下,根据网络谣言内容的主题进行分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内容指向的明确性分类没有内容主题分类的效果明显,所以综合学者观点,本文拟根据网络谣言的内容将网络谣言大致分为政治军事、民生安全、环境社会、灾害事故、道德伦理、科技未来等几种类型。并且,随着时代变迁、社会迁移,网络谣言的内容主题也会演变,关于内容的分类需要适时更新;另外相关网络谣言分类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分类树也会不断地发芽开枝,类别将更加细致。

(二)损害利益类型

“无论对一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都必须要证明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11]。在网络与现实的“双层社会”架构中,传统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12]。网络谣言侵害利益包括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网络谣言损害利益的属性的不同,王利明将其划分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型谣言”和“危害私人权益型谣言”两种类型,刘浩等将具有损害谣言分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谣言(煽动性言论)”和“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利和自由的谣言(诽谤性言论)”两类[13-15]。但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也不是完全绝缘不相接的,在个人利益可能因为网络的放大作用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场合,公权力要时刻处于机警的状态。所以,笔者也认为侵犯公共利益的网络谣言和侵犯私人利益的网络谣言的分类基本上是可取的,两种类型网络谣言的保护和救济手段是有区别的。而实践中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公共利益包括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等宏大的领域,公共利益的公共性认定有任意性的危险,二是公众人物等特殊群体部分私益的限缩。

(三)动机目的类型

雷霞将谣言区分为“抗议性谣言”和“非抗议性谣言”,“抗议性谣言”对社会和政府机构、主流意见不满的网络谣言进行的专门研究,这种情绪动机往往是现实境遇的真实反照[10]。张亚东等把网络谣言分为“蓄意捏造的谣言、无意生成的谣言、因事实真相缺失导致的谣言等”,无意的网络谣言很多可能都是在群体心理的驱动下产生的[9]。综合前文案例中的情况,依行为人动机的目的性不同,网络谣言也可以分为牟利性谣言、娱乐性谣言、社交性谣言等;依行为动机的主观过错,分为故意的、过失的、无意的。我国刑事法律中,常出现“‘以……为目的,做出一定行为,处以某类刑罚”的立法规范模式,因此基于目的的类型,为网络谣言提供了刑法的规制视角,而对行为主观方面的考察也是主流刑法理论一贯的态度。通常抗议性的谣言攻击性较强,主观故意的、牟利性动机的网络谣言社会恶性更大,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四)主体/参与者类型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不可或缺的组件,戴津伟将网络谣言的犯罪主体分为“谣言的制造者、谣言的发布者、谣言的加工者和谣言的传播者”[16]。前述在刑法意义上的主体分类,是通过谣言的运动行为实现的,没有注意到行为背后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能力的差异。主体,或者说网络谣言的参与者,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网络谣言传播的整个流程进行分析,因为这样才能够尽可能较完整地“捕捉”参与网络谣言的主体。因此,网络谣言的参与者按照其“产生—传播—接收”的过程可以分為网络谣言的发布者、传播者、服务提供者、监督管理者以及接收者。网络谣言的发布者编造和捏造来制造网络谣言,传播者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对网络谣言加以扩散,而服务提供者则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监督管理者(包括各种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政府机关)则对其予以阻断或者调查澄清,接收者则是广大网民。网络谣言的发布者、传播者享有基本权利,承担一般公民义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监督管理者则负有更高的注意管理义务。

上述网络谣言的内容类型、损害利益类型、动机类型以及主体类型,共同组成网络谣言分类识别的体系。通过对网络谣言内容主题的大数据分析,社会能够建立一种常态化的预防机制,有针对性地把关监控。但是必须意识到网络谣言的内容其实并不能和社会危害性形成稳定的映射关系,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才是法律规范网络谣言限度的决定性因素,否则“愚人节”“善意的谎言”便不会得到普遍的接纳和认可。单纯地根据网络谣言的内容进行判断,会造成规范偏差,更为危险的是引发“寒蝉效应”,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自由与规制是事物的两个方面,因此限制规制的范围也就是保障了自由的权利,纳入损害尺度能够很好地避免规制的扩张和对自由的限缩。可纳入法律规范的网络谣言应该兼具描述性与评价性,而评价的客观性是其规范有效的关键所在[17]。所以,网络谣言的评价需要借助实际损害的客观情况,根据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损害利益不同进行分类。网络上的谣言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网络谣言背后的参与者(主体)才是推动它的有生力量,强制删除网络谣言不是解决网络谣言蔓生的最好办法,将主体与损害结果连接起来,将网络谣言的参与者分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按照不同的动机目的分类,合理归责、分流规制才是可行之道。

三、四维度下网络谣言类型间的协同交互

网络谣言因其“引人入胜”的内容博得眼球关注,而网络谣言产生损害的社会危害性是引发社会治理诉求的根本原因,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动机千姿百态,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社会的参与者,但是不同的参与者因其主体性质的区别所负法律义务又有不同,对网络谣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的责任类型也不一样。可规范的网络谣言是我们可以或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的,不可规范性网络谣言则反之。但是实践中,网络谣言的治理却因规范和自由的界限模糊,使得个案的处理、裁决引发社会争议。所以,网络谣言的分类研究十分必要,其内容类别一定程度上可以指示网络谣言的高发领域,具有风险警示作用,其危害后果类型则影响法律的具体保护程度和方式,行为动机类型和参与者类型则为网络谣言的责任承担提供了差异化的参照系,各个维度之下的网络谣言类型间密切联系,相互补足支撑,共同服务于网络谣言分类识别体系。

参考文献:

[1]谢永江,黄方.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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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华网.网络谣言中食品安全信息占比高达45%打击食品谣言刻不容缓[EB/OL].[2018-05-05].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6-12/02/c_11200411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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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法院报.莫让PS“神技”助长“网络谣言”[N/OL].[2018-

05-05].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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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公安报.滥用“网络自由”也将会失去自由[N/OL].[2018-

05-05].ttp://www.chinapeace.gov.cn/2016-11/17/content_

11380174.htm.

[8]彭云峰.网络谣言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2.

[9]张亚东,潘正祥.网络谣言的归类分析与善治应对[J].理论建设,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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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王利明.论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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