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高校招生自主权之“来龙去脉”

2019-07-09 03:15于榕
祖国 2019年10期
关键词:行政权力高校

于榕

摘要:高校招生自主权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关键一环,对高校的人才培养与学术推进具有重要的作用。受历史因素和现实环境影响,我国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行政权力的支配与干预,大多数高校自主招生权力、自主招生意识和招生能力相对薄弱和匮乏。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转型,我国高校招生自主权得到一定认可和支持,然而在高校实际自主招生过程中仍存在许多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讨论,为高校招生与高校发展提供一点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高校   招生自主权   学术权力   行政权力

一、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内涵及实质

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教育法的规定而享有的依法自主招生的权力[1],是高校最具教育行业特点的办学自主权之一[2]。有学者指出:实质上,高校招生自主权是一种公、私复合的权力(利)。

笔者认为,高校招生自主权是衍生于高校学术权力同时受到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的用以考核与选拔学生的复合权力。这种权力本质上生发于学术权力对于人才的考评与筛选机制。在我国,囿于历史条件与现实因素的综合作用,这种自由学术权力长期受制于强大的行政权力而异化为行政权力的附庸。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转型,高校招生自主权将会逐渐呈现出回归于学术权力的调控之下而又不完全脱离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趋势。

二、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历史发源与演进

大学自治,其历史可以上溯自中世纪的欧洲[3]。其中,大学自主招生考试是大学自治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大学对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也是体现大学自身特点与完成大学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4]。

这种风靡西方国家的大学自治思想在我国的传播过程却历尽艰辛。民国时期,蔡元培、梅贻琦等众多教育大家就曾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知名高校倡行“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办学理念[5],然而这种美好的愿望却在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的强烈压制和反对中不了了之;直至1979年,苏步青、刘佛年等上海4所高校的校长书记共同在《人民日报》上撰文,强烈呼吁“要给高等学校一点自主权”[6],高校办学自主权终于引起有关当局关注并日益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逐步从立法层面的探索和努力向实践层面迈进。

在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有“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的权力[7];《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8];2014年出台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高校可以根据社会和自身发展的需求自主制定招生章程、设定考试科目,探索实施“两依据一参考”进行招生录取[9]。

在高校自主招生实践应用层面,我国曾实行120%比例投档、高校自主招生、高校结盟联考、综合评价录取等招生手段进行高校招生改革。但纵观这些招生方式,一方面政府仍旧凭借强大的行政权力操纵着高校招生工作的开展,高考招生工作仍然存在着“强行政性”特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制约与监督机制以及高校自身招生能力建设的缺失,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贪污腐败、效率低下等情况。

三、我国高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现状与困境

(一)相关法律与制度建设欠缺

我国现阶段的高校招生自主权必然只能作为对“统一考试”的天然弊端的补充和修整,它只能成为一种有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可能完全独立成为高校自主权。因此,尽管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大势所趋,也并不意味着高校可以全然脱离法律法规与行政力量的强制约束和有力指导。而我国当下相对缺乏关于高校招生自主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已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本又未免“语出泛泛”,致使部分高校的自主招生工作无法可依,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校自主招生的困难。

(二)行政权力倾轧学术权力

在我国,高校的确拥有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与招生名额的权力,而具体操作是由行政部门诸如省市招办执行。但高校招生工作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的工作,对专业知识和专业精神具有很高的要求。尽管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与因势利导必不可少,但高校基于学术权力的招生自主权应该得到相应的尊重和认可,从而更好地发挥专家学者对高校自主招生工作的智力支持和经验指导作用。

(三)高校自身招生意识与招生能力薄弱

高校招生过程中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侵占,一方面反映出政府部门对高校招生依旧“大权在握”,另一方面实则也折射出高校自身招生能力的欠缺。大部分高校自身相对“羸弱”的招生意愿和招生能力也是引发政府忧虑而迟迟不敢放权的原因之一,“不想招”的自主招生意愿缺失与“不会招”的自主招生能力匮乏交错,严重阻滞了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有效使用。

(四)高校自主招生过程中诚信与公平问题频发

作为闻名遐迩的“人情社会”,我国在高校自主招生实践中,不是面临着“权钱交易”、“权情交易”等贪腐问题,便是涉及“马太效应”、“本地化”择优录取等公平难题。且部分高校涉及的“面试录取”环节根本上有损于乡村学生的公平竞争机会,实质上是对高考选拔机制的再确认,并未给所谓“偏才”、“怪才”或在教育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学生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四、针对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现状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是拓宽高校自主招生权限的前提和保障。各級政府与省市招办应在充分了解和研究高校招生自主权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专家意见,协同制定出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实际教育发展状况的法律法规。并事先明确各行政主体与高等院校的权责关系并建立合理的问责制度,同时构建考生权利救济机制,确保自主招生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不被忽视或侵犯[10]。

(二)正确处理高校招生过程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

在我国争创“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时代背景下,笔者认为单纯依靠政府这一“教育门外汉”的行政力量与指标划分已然不能满足高校发展需求。因此,高校招生自主权落实的关键是实现从行政权力向学术权力的转变[11]。由于学术权力有时涉嫌一种相对“自由散漫”的主观判断并可能由于缺乏强制性约束而陷入“人情关系”、“腐败阵营”,故而科学合理的高校自主招生方式应当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基础作用,同时加强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真正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

(三)增强高校自主招生的意识和能力

首先,在政府部门依靠强大的行政力量招生的现实条件下,许多高校自主招生的意愿欠缺。除却少数几所办学条件良好、学术声望较高的知名学府,大多数高校缺乏自主招生工作的主体意识,而高校只有将基于科学分析和规划的利益诉求向行政部门表达与申述,才有可能争取更多改革和变迁的机会,才能争取到更有利于高校发展和专业建设的招生规划方案。

其次,在树立起自主招生意识的基础上,高校更应关注自身招生能力的建设。

第一,建立独立专业的招生机构。政府的行政规划和指导是高校合理利用学术权力“吐故纳新”的必要保障,然而高校自身应当建立起独立而专业的招生机构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学术权力”对自主招生进行指导。所谓专业,是指招生机构的人员队伍应具备强大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招生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的工作,其计划和开展势必要考虑包括教育规律、学生与学校发展在内的众多因素。

第二,确立明确的自主招生目标。高校合理利用招生自主权道德前提条件便是清晰学校与专业发展定位及规划,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开展高质量的招生工作。在明确高校与学科和专业发展的基础上,高校应制定清晰、适切的招生标准和计划。只有明确了高校和学科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才能真正做到因势利导、“精准”招生。

第三,完善高校自主招生考核与选拔方式。一方面,高校应保障自主招生考核与选拔方式的科学化与多样化建设;另一方面,高校应保证自主招生选拔与考核的全过程公开化与透明化。向社会公示高校自主招生的招生计划、招生标准以及招生录取结果,不仅有利于学界专家精英对高校自主招生工作进行分析和进一步指导,也有利于增强高校信息服务能力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加强高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监督,增强自主招生公信力

首先,高校自主招生的监督应遵循“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政府应在逐步实现招生权力“放活”的基础上对高校自主招生工作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监督,确保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专业化之外的公益性与透明化。除此之外,司法审查也是权力制约的重要一环,有限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运行过程也是必要的。

另外,高校自主招生不可偏废“权利制约权力”的理念。政府和高校应协同建立公开透明的招生公示制度,切实保障新闻传媒、社会公众与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的社会权利。

五、结语

现代高校招生自主权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外化力量理应被尊重和支持,期待与现实的差距是被称作“机遇”的所在。“机遇”以内,曲折无已;“机遇”之外,洞天一派。

参考文献:

[1][7]田建荣.论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意蕴[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32-36.

[2][6][9]刘世清,崔海丽.高校招生自主权:历史嬗变与困境突围[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03):125-134+170.

[3]茹宁,闫广芬.大学自治的条件与形态: 知识的视角[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7,(03).

[4]高晓清.自由:大学理念的回归与重构[D].华东师范大学,2003.

[5]全林,赵俊和,马磊.大学自治与高校自主招生[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12):246-251.

[8]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EB/OL].

[10]鲁鑫,王瑜.高校自主招生权的制衡[J].現代教育管理,2015,(05):65-70.

[11]罗家文.从行政权力到学术权力:高校招生权的性质走向[J].课程教学研究,2015,(02).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

猜你喜欢
行政权力高校
建立健全三大机制 确保高校二级学院权力健康运行
提升高校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传播效果的几点思考
中日高校本科生导师制的比较
试论高校党建工作中的党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