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鹿特丹规则》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

2019-07-09 03:15钱俊成
祖国 2019年10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

钱俊成

摘要:在海运历史发展过程中,世界经历了《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规则。人们在海上运输的实践活动中逐渐发现前两个规则单证交接的弊端,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缺陷,制定了新的《鹿特丹规则》来进行调整,这一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无单放货的合法性。本文通过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概述,以及对该规则进行的分析,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法律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   无单放货   法律责任

一、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概述

(一)无单放货的含义

无单放货,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1]。我国的《海商法》中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我国学者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可谓是众说纷纭,大致可将其分为:双方行为说,主体说,法定义务说,行为方式说。虽然当今世界上,海上貨物运输最主要的交接方式是凭单交接,但是仍然出现了不少无单放货的现象。

(二)无单放货的类型

一般来说,无单放货有三种类型,分别是介绍信放货、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电放”放货[2]。第一种介绍信发货,与记名提单不同。记名提单通常是承运人必须负责把货交到货单上的收货人。由于提货人只要有介绍信证明自己的身份就能从承运人的手中提货,所以实际上提货人会为了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在拿到正本提单前提货。承运人由于收货人施加的压力和自己为了尽快接新的运输合同,在没有正本提单前提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这将会给发货人带来很大的风险和损失。

第二种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副本提单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仅仅是一个存单凭证。保函相当于给出了承诺,承诺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就得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副本提单放货因为自身的禁止性和具有承诺作用的保函,使得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处理上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第三种“电放”放货。“电放”依靠它的便捷快速被广泛使用,收货人手持公司所盖章的电放通知单再换取提货单即可进行提货,如此把电子版的提货单发到正本提单的所有人手中,既降低了无单放货的风险,也提高了发收货的效率。

(三)无单放货的原因

在简要概述无单放货的定义和无单放货的主要类型后,有必要通过看无单放货的原因来分析无单放货对我国的借鉴必要性。笔者将无单放货的原因简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因为提单的流转速度比船的运输速度慢[3]。提单的出现解决了国际海事运输流转的问题,但是由于现在造船技术的发达,船舶的运行速度日益增长,运输效率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因此导致运输的货物常常会先于提单到达目的地,在此情况之下,承运人为了提升运输货物的期数,因此就会产生无单放货的情形。而且在短途运输中,此种情况更为突出,货物往往会以很短的时间到达目的港,提单往往很需要很长时间才可以到达,此种情形下,承运人会选择无单放货。

其次是因为提单本身在流转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很多情况,比如提单被他人盗窃、提单被意外损毁、提单不慎丢失;或是由于银行的过失导致提单延迟送达,这些情况都是不可避免、经常会发生的,承运人基于现实情况不得不无单放货。

最后是因为提单往往出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在此种交易中,提单一般都会经过多次的转卖,会导致货物早早到达,这是由该种交易的特点所影响,无法改变,因此需要无单放货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

二、关于《鹿特丹规则》中无单放货的评析

(一)无单放货的优势

第一,《鹿特丹规则》确立了国际海上运输的统一标准[4]。之前关于国际海上运输的几个调整规则同时存在,没有一致标准,导致了法律上适用的冲突,给海上国际运输带来很多的问题,也阻碍了其进一步的发展,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鹿特丹规则在此背景下产生,使用统一的标准,消除国际运输贸易中的法律壁垒;使得运输合同有统一的规制和约束,增强了法律使用的稳定性、确定性,提高了运输效率。

第二,该规则新添了众多创造性的规定,解决了海上运输产生的新问题,满足了目前国际贸易的需求,适应了当前海上国际运输贸易的发展。尤其是《鹿特丹规则》明确将运输单证分为了两类,可转让的单证和不可转让的单证以及电子运输单证,电子单证的创设适应了当今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确立了纸质单证和电子单证共存的系统,适应了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也为国际海上运输拓宽了渠道。

第三,该规则创设性地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后颁布的《汉堡规则》虽然重新调整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并没有起到很好的实际实施效果。《鹿特丹规则》对此又重新做出了调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以求双方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

(二)无单放货的不足

《鹿特丹规则》虽创设性地规定了许多制度与内容,协调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关系,但是其内容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在看到其缺陷的同时也应理性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笔者将其不足大致概括为以下三点:

首先,该规则的体系庞大内容复杂,专业性较高,导致其在实施和运用方面存在不便。该条约法条数量是《海牙规则》的九倍之多,是《汉堡规则》的四倍。除此之外,条约所新增的电子单证是前所未有的新内容,如何理解与实施也面临很大的困难。

其次,《鹿特丹规则》在内容的规定上存在明显的空白,该条约中规定了未签发不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形,但是却没有对已签发的情形进行规定[5]。一旦出现这种情形,必然会产生实践操作的混乱,这种实践操作,也只能根据法律推断进行处理,很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最后,《鹿特丹规则》中通过提高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度增加了其责任,看似平衡了双方权益,但实际实施中是否可以达到理想的结果,还有待检验。因为该条约所面临的诸多国家,其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可能在其之前所适用的公约中已经符合了对赔偿的要求,如果再提高赔偿限额,可能会对承运人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各国还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考量是否要加入该规则。

三、我国关于无单放货的有关规定

我国在处理无单放货的情形时,始终坚持立法的规定,见单放货,如果没有单证就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进行放货。

我国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众多无单放货的情形,我国海事法院在处理这类事件时主要是依据2009年2月1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因为我国海商法中只是通过提单的概念对承运人的见单放货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三条中规定了承运人在收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不得放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该《规定》共有十五条,虽然篇幅较短但其全部内容都是针对无单放货的主要规定,解决了无单放货情形的主要法律问题。

首先,《规定》在一开始就记名提单与普通提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明,记名提单也是普通提单,提单是一种特殊的普通,即表明记名提单适用于普通提单的规定,必须凭单提货,若没有单据接受到货物,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规定》对承运人无单放货除了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外,还对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承运人可以根据《规定》的第七条和第八条卸货地的特殊规定进行抗辩。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发展状况,有不同的地域文化,有些国家会规定一些强制无单放货的情形。所以,承运人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无单放货无可厚非,不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最后,《规定》明确了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大大提高。若适用《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由于其内容的笼统不确定性,会导致适用的不确定性。

四、《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无单放货的启示

《鹿特丹规则》在制定过程中,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规定了跟多新的内容,结合目前国际海上运输的发展和需求,我国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具体包括:

第一,引入“港口经营人”新主体。随着国际海上运输的快速发展,运输法律关系变的复杂,不再只是简单的承运人和托运人这两者,还出现了比如“港口经营人”这类新主体,面对此类新主体,也应对此进行权利义务的规定、明确其法律责任。

第二,推广电子单证的运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电子单证。电子单证的出现可以很好地解决纸质单证运输的滞后性,这也是导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虽然电子单证运流转速度快,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在鉴别单证真伪方面不如纸质单证,但国际上也在对此问题做出努力,这也绝不会成为电子单证成为主流运输单证的阻碍。我国也应随着电子单证的发展,在立法中对此有所规定,促进承运人凭单放货。

第三,我国应加强海事法院专业人员的建设。海上贸易案件因其会涉及到很多国家,诸多国家间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其具有特色文化内涵的制度规范。这就使得从业人员不仅要了解我国的相关制度也要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规范,因此需要专业人员知悉他国语言,并可以分析研究国外的判例与法条。

五、结语

凭单放货是国际海上运输的传统惯例,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不断的进步,船舶适航性都大大提高,航海运输速度日益加快,提单的运输滞后性导致了无单放货的频繁出现。《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无疑适应了社会的发展与需求,国内众多学者对其的态度并不一致,对此我们应理性地分析该规则的利与弊,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中的一些有益规定,从而促进我国海上运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翼萍.浅析《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的规定[J].法制博览,2018,(25):200.

[2]赵婉婷.《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钟亚琼.《鹿特丹规则》下我国无单放货制度的完善——兼论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启示[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6.

[4]李洋,张振安.论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J].中国远洋航务,2013,(07):64-65.

[5]袁晨.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J].水运管理,2013,(05):30-33.

(作者單位:浙江省嘉兴市秀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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