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租值消散是指在无人能独享资源价值前提下,资源价值会因追租者之间的相互竞争而下降,直至完全消失。本文整理了租值消散的概念界定,租值消散的产生原因,以及分析了私有产权对于租值消散的影响分析。
【关键词】 租值消散 私有产权
一、租值消散的概念
租值消散中的“租值”是指没有界定清楚为谁属的收入,其不仅在竞争下会消散,而且在边际上也会下降为零。
许冰(2013)从工商食官制度瓦解的角度分析了租值消散与产权制度安排,从西周的官营手工业制度到如今的国企模式下的“平均主义”导致了租值消散,而私有产权的出现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了工商食官制度下的租值消散。[1]韩江波,易顺(2013)在对完全竞争市场时期农地建设用地配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一个能够用于解释转型市场经济时期农地建设用地配置的分析框架。通过研究发现,完全计划经济体制的土地租值消散最大而最无效率,转型市场经济体制的土地租值消散次之而效率居中,完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土地租值消散最小而效率最优。[2]
张五常(2000)对租值消散的解释为:由于没有排他性使用权,人人争相使用某项共有财产,会把其租金的价值降为零。[3]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人对该共有财产的价值拥有排他性权利,那么,人们的相互竞争使用所导致的结果是,每一个竞争使用者所获得的,只不过是利用该共有财产所需的他自己的资源的可选择的收益,即他的机会成本。巴泽尔曾在多个地方论述过“财富攫取”的概念。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中,他说,攫取财富的机会等价于在公共领域中寻找财产,在每一桩交换中,都有一些财富溢出,进入公共领域,个人就会花资源去攫取它。[4]
1954年,戈登(Gordon)将奈特的理念搬到公海捕鱼的例子,提出公共财产会因为使用者的过度使用而增加劳力的总成本,使应有的租值下降。租值消散理论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它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成本,同时也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科斯定律。租值消散理论的核心是说,本来有价值的资源或财产,由于产权安排方面的原因,其净价值下降乃至完全消失。
二、租值消散的原因
租值消散主要有兩部分原因,一是资源总价值的下降,二是为获取租值而导致的交易成本的上升。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社会里,谁控制着资源,谁就拥有从使用资源中获取收入的权利,这样人与人之间必定会为争夺资源的使用权而展开竞争,有竞争则必然有决定胜负的准则,以区分出“适者”与“不适者”,在这些竞争规则中有很多规则可能使稀缺资源的价值在边际上为竞争冲突的成本替代。但重要的是,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下,区分出“适者”与“不适者”的准则存在差别,其中,产权制度是一个决定因素,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便会产生不同的竞争准则。
产权界定不清是租值消散的根本原因,所有可能导致“产权界定不清”的因素都会导致租值消散,即租值消散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的。
私人物品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而公共物品则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其实源于排斥某些人使用或消费在技术上的不可能性,或者说排他的成本高昂。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私人物品为基础的,公共物品的属性会使市场机制失去功能,从而造成所谓的“市场失灵”。因为市场机制的运行要求收益能够补偿成本,或者能够明确地将成本归结到具体的使用者身上。但公共物品的集体消费性不可能将每个消费者孤立开来,不可能毫无代价地监督和排斥他人的消费,所以,市场机制不可能在公共物品的基础上有效地运行,也即是说,对公共物品而言,价格机制作为竞争的准则会失效。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私人物品应该建立私有产权。因为,对于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物品而言,如果不确立私有产权,而是采取共有产权形式的话,必然会造成与共有产权一样的局面,即只要该资源有价值,就会造成人们对这种物品或资源的过度使用,也即租值消散问题。
三、私有产权减少租值消散
对于涉及资源的各方来说,租值消散是一种浪费,所以涉及放都会努力的在约束条件下使租金的消散极小化。张五常认为,虽然租值的消散会发生,但极大化的假设告诉我们,无论消散多少组织,消散的肯定使约束条件下的最小的数量。对于公共资源,巴泽尔认为,人们将利用约束条件下他们所能利用的曾本最低的方法来获取由管制置于公共领域的价值,这种行为的结果使得由管制产生的浪费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大多数权利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资源或财产的租值虽然会消散,但不会消散到零,其消散的程度取决于当事人面临的选择程度和形成合约安排的交易成本。根据理性人的假设,每个人都将以产生最高实际收入的方式使用其私有财产。理性人将物品或资源用于最有价值的用途,也可以与其他人签订合约来安排用途。若产权约束中关键的权利被弱化,即物品和资源非私有,则该物品的价值就相应的下降,产权主体的行为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导致租值的消散扩大化。若在私有产权下,物品或资源的所有者丧失了对财产的收益权,也就是说,剥夺了个人从财产使用中索取收入的权利,此时,个人将不会行使他对该物品或资源的权利。如果他不能从物品或资源中获得收入的话,个人也就没有动力像使用私有财产那样去使用资源,或排斥其他人的使用。据此,张五常指出,部分地削弱专有收入权同部分地削弱专有使用权有相同地作用。缺乏专有使用权意味着没有人有权合规地使用该物品或资源,或排斥他人使用该物品或资源;缺乏专有收入权则意味着个人没有动力行使自身地使用权,因为他无法从中获得收益。
由以上分析可得,产权的弱化导致资源应有的价值降低,而私有产权给予个人一定的使用权和收入权,个人可以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来合理配置自己手中的资源,从而降低租值消散。
【参考文献】
[1] 许冰.工商食官制度瓦解的新视角——租值消散与产权制度安排[J].科技视界,2013(32):192.
[2] 韩江波,易顺.租值消散:农地建设用地配置的分析框架及其理论诠释[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3,29(04):16-23.
[3] 张五常.经济解释(三卷本)[M].香港:花千树出版社,2002.
[4]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陈雪红(1993-),女,汉,籍贯:福建漳浦,研究生在读,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热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