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章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进行新的努力。城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关系到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幸福感的增强。贵州省G市近年来在城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上付出了巨大努力,但仍面临不少问题。通过对G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的分析,为新时代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供一些参考性策略建议。
关键词:贵州省G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困境及原因;建设策略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5-0140-03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标志着我国已经步入新的历史时期,要求各级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进行新的努力。城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关系到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幸福感增强的重大民生工程,在新时代里必须加快推进其创新建设。贵州省G市近年来在城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上付出了巨大努力,但仍面临着不少问题。本文将围绕G市面临的困境以及困境背后的原因展开分析,进而为新时代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一、贵州省G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
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指,“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城市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民警的主力军作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从指导思想、组织体系、工作重点、工作模式等方面对城市防控体系进行科学的整体规划,使之成为具有目标性、整体性和层次性,且运转有序、动态调节、高效多能的社会系统工程,从而达到遏制城市犯罪的目的。”[1]自2013年以来,在省市两级党委、政府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G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取得了重大成效,并且在建设的进程中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建设模式和建设经验。然而,G市社会治安形势还未根本好转,现阶段也存在着一些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
第一,社会治安网仍存在缺陷。首先,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上存在行动的滞后性和认识误区,“安全—发展、开放—自主、管理—服务”等理念意识不强,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整个城市防控体系建设“量”与“质”的提高。其次,地方部门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协作,交叉重叠管理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有时甚至降低了办事效率。而且具体体制在实际运行中的某些不顺使各级防范力量相互独立,缺乏统一的指挥和调度,治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在整个体制之下没有形成整体的最大合力。再次,社会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还有待完善,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预控能力还需大力强化提升。如2011年发生在G市的“5·28”青少年血案,2014年的公交车燃烧事件,2015年该市辖区某县硫酸罐车侧翻泄漏、油罐车侧翻泄漏等突发社会事件都对G市当前预警机制发出了挑战。此外,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很多情况下仅仅是依靠干警开展,而干警力量和数量的有限使他们不可能在每一方面都做到尽善尽美,而能极大弥补这一缺陷的群众力量在一些地方还未广泛地动员起来。
第二,重点行业和重点人员防控网存在缺陷。首先,对重点行业,如网吧、寄递业、旅馆业等行业的管理存在漏洞,往往是事后再进行补缺。如2014年G市发生的贩枪案,虽然该案最终为警方破获,但也从另一方面说明管理上的某些不足。其次,对吸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管理上存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不足,如缺乏一定规模的从事戒毒人员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工作模式创新不足,无法滿足实际需要等等。再次,在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上,一是对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掌控不全,如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底数、结构、现实表现等各方面的信息缺失,许多事情是事发后相关部门才被动地对流动人口进行调查、追踪。如2015年的G区特大传销案,如果事先对这些传销人员的信息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采取措施,那么这些人员是无法在该区“扎营”的。二是房东及房屋租赁中介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不少地方的房东及房屋租赁中介在进行相关租赁行为的过程中过于注重经济收益而忽视对租赁对象具体情况的了解和备案登记,导致一些地方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基地”。
第三,城乡社区村寨防控网存在缺陷。首先,G市基层政法综治组织资源还未完全整合,区(市、县)、社区(乡镇)、居(村)三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的覆盖面还不够。而且,基层事务繁杂,经费无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城乡、社区、村寨难以开展或成效不大。此外,该市目前以居委会为主导的社会联防联控组织虽有一定规模,但对于整个G市的实际需求而言还远远不够,村(居)委会带动民众参与群防群治的主导性作用仍有待加强。
第四,机关企事业内部的治安防控网存在缺陷。G市重点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机构设置和专职保卫人员的配备率和管理效能还有待提升,部分重点单位对“技防”态度迟疑或消极,技防投入不足,也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此外,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监管工作机制也存在不少有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如存在巡逻值守率不足,人防、物防、技防量化管理机制缺乏等问题。
第五,信息数据防控网存在缺陷。G市部分地方的工作人员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掌控能力不足,不利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信息化建设。信息网络收集而得的数据有助于对具体事务的现状、发展态势做出一种前瞻性的预判,但在信息数据防控建设中,不少工作人员数据意识不强的情况,使得该市在贯彻省委“运用大数据提高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水平,提升防控信息化程度,打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升级版”的治理目标方面任重道远。而且,目前的视频监控资源共享平台主要在有限的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公共领域建立,而技术视频防控体系的建设又要求参与领域和参与力量的广泛性,这是加快推进G市信息数据防控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六,舆论宣传防控网存在缺陷。一方面,在面对网上热点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社会舆论时,地方政府缺乏及时而权威的引导与回应。另一方面,在对一些政策、新规进行宣传教育时,一些地方存在走过场、做面子工程的现象,并没有将实质性的东西宣传到位,导致社会大众尤其是基层对某些制度政策的错误理解,并由此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治安隐患。2014年发生在G市的“8·30”律师事件、2015年该市Y区居民楼垮塌的“5·20”事件等事件发生后,其舆论发展之所以呈现“一边倒”趋势,很大程度上讲就是相关部门未在第一时间站出来给予权威而合宜的解释,同时也表明在地方上宣传舆论工作还需要实质性的强化。
二、造成贵州省G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困境的原因
(一)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原因
1.领导层原因。一方面,社会治安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而且其涉及面广、工作任务散,这为领导干部找准开展工作的切入点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一些干部在这方面能力不足,导致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在某些地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另一方面,维护社会治安与改善民生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维护社会治安应以改善民生作为重要内容,而民生的改善必然对维护社会治安产生积极作用。但是少数地方的主要领导由于自身的能力不足和对政策宗旨的领悟不透彻,将“富民”与“安民”割裂,没有正确认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目的。此外,领导层间、地方与地方间对一些具体问题有不同的观察视角和利益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体制不顺和交叉重叠管理等现象。
2.基层力量原因。就基层政府而言,一方面,派出所民警和辅警队伍量少质弱,而基层事务繁多,这使得他们无法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防范工作中,严重影响防范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网格管理员不足。G市一些社区按2名以上网格管理员配备,而一些社区至今还没有配齐网格管理员,加之工资待遇底又导致管理人员的严重缺乏。此外,基层经费不足而工作内容繁多,这导致基层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防控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社会制度原因。一方面,当前G市的社会制度缺乏一种对社会外围组织的包容力与吸引力,或是过分强调政府的角色而轻视社会组织的作用,或是给予社会组织某些但极其有限的自主空间,政府与社会组织(各行业)之间的“合作”始终带有一种政府主导、包办一切的色彩。另一方面,当前的社会制度还不完善,对一些最新的社会舆论与大众关注度高的问题缺乏相应而及时的回应机制,同时,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薄弱与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力度不够也是诸多问题的成因,如宣传工作走形式即是此类。
(二)社会治安防控客体原因
社会治安防控客体是指,“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制定的防控对策、实施防控行为所针对的目标。”[2]具体来说,它包含与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相联系的人、地、物、事等。对于这些客观存在的客体,只有深入认识其发展规律、了解其特点,才能认识并将其限于可控范围内,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因素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发展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规律,而对这些规律的掌握不仅需要长期的探索研究和总结,而且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这些都对社会治安防控主体提出了重大挑战。
1.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动态变化与制度的相对稳定之间的矛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一个动态的建设过程,这对统筹工作与相应制度的弹性和灵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统筹制度往往具有较长时期的稳定性,统筹工作很难在发展迅速的社会里及时发现社会的治安问题并做出相应事宜的最佳调整。
2.经济原因。近年来,贵州省的经济保持着较高的发展速度,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全国其他省相比,该省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省份,横向上贵州省与全国其他发达省份之间的经济差距还很大,纵向上该省内部地区之间的发展仍存在区域不协调、不平衡等现象,而这在省会城市管辖区域内也有较明显的反映。况且市内各地区的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客观经济生活水平差异,这种现状造成的后果是社会贫富差距增大,社会心态不平衡加剧,社会情绪不稳定因素增加,这些都对社会治安防控體系的建立造成较大影响。
3.社会原因。就社会层面而言,流动人口的增加带来了流动人员信息的动态跟踪难题,加大了基层人员管理的难度;而且,随着吸毒、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而衍生出的特殊社会群体也是基层社会治安不稳定的影响因素,而这些问题又存在很强的不可预知性,很难做到防微杜渐。
4.技术与人才原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对信息数据的有效收集与正确分析,这是了解具体问题状况的有效途径。但是,视频资源具有信息量大、信息联系隐秘等特点,而当前这方面专业人员的不足极大削弱了网络监控力量,造成视频资源的分析与综合运用能力还无法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三、推进贵州省G市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策略
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指挥调度、分析研判预测、快速反应、社会联动、治安防范控制等多种功能[3],其建设应遵循整体性、层次性、动态性的原则。新时代下,推进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不仅要在传统的基础上实现创新,还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利用一切可能的信息技术手段,形成高效的综合治理模式。
第一,提高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主体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主体是整个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在领导层面要提高业务素养,增强对社会治安复杂问题的整体把控和分析能力,洞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进而做出科学合理的指令。此外,要推进城市社会治安防控基层力量主体——民警和辅警的建设。一方面,要配齐民警和辅警,以使实际的人力储备能够满足执行任务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定期对民警和辅警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民警和辅警的业务技能,使他们能够高效而有质量地完成任务。
第二,坚持人民导向,统筹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贵州省G市近年来整体上发展速度较快,但内部不均衡不充分的情况也非常严重,这种局面会导致民众一种“相对剥夺感”(由美国学者斯托弗提出,指当人们将自己的处境与某种标准或某种参照物相比较而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所产生的受剥夺感,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可以表现为愤怒、怨恨或不满)的增强,进而引发各种社会犯罪问题。G市近年来社会治安面临的纷繁复杂的问题,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导致的“相对剥夺感”有很大关联。因此,在做好发展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平,使得社会发展红利能够普遍惠及民众。
第三,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配套设施,建设多元主体协调共治的联动模式。一方面,各级领导部门既要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以避免职能的交叉重叠,造成政令不一或政令冲突的局面,同时又要有协作意识,共同推进治安防控工作的高效优质进行。另一方面,要提供多种反映和沟通渠道,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动员民众参与到社会犯罪的防范中,建设一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动防控模式,最大限度地压缩社会犯罪的空间。
第四,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扎牢“数据牢笼”,构建数据驱动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网。2014年2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和《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指出将从多方面发力,推动大数据产业成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大数据是一种新的技术手段,能及时为有关部门提供便捷而较全面的数据信息,为决策分析、资源配置、调度指挥提供传统技术难以提供的便利,减少治安防控过程中的协调成本。在大数据产业日兴的背景下,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应按照大数据发展规律的要求,积极引入和完善數据治理技术和手段,将大数据更好更高效地运用到遏制城市犯罪的领域中,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而安全的生活环境。
四、结语
建立健全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转型期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程。新时代下,城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以往的要求既一脉相承,又有其突出的特征。它要求顺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工作的重心放到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上来,在这个基础上,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建设。贵州省G市应当坚持这种“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导向,结合实情,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这是新时代对G市的要求,也是今后我国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戴君明.建立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思考[J].公安研究,2003,(3).
[2] 宫克.我国城市治安防控体系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5.
[3] 刘振华,蒋荣清.论社会治安防控客体[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
[责任编辑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