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海外税务纠纷处理探索与实践

2019-07-08 00:36周相林黄安武
中国石油企业 2019年5期
关键词:财税税务纠纷

□ 文/周相林 黄安武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深入推进,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质量和效益也显著提高。然而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与经营过程中,挑战却从未减少,税务问题是最主要风险之一。在世界各国税务监管趋严趋紧、采取各种反避税措施的大背景下,税务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其解决难度也越来越高,处理和解决的方法也呈现出复杂化、专业化的特点。

一、海外税务纠纷频发原因

海外税务纠纷频发,既有东道国错综复杂的投资经营环境等客观原因,也有企业自身没有做好调查研究和经营筹划,甚至不惜违法违规经营等主观原因或过错造成的。

(一)客观原因

1.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差异。不同国家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差别很大,集中体现在税务处理方面,客观上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导致了税务纠纷的发生。例如,中资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而苏丹等国实行的是收入实现制。税前成本扣除差异很大,固定资产的确认、折旧方法和年限也完全不一样。

2.财税政策简单粗放,缺乏操作细则,使外国企业难以执行。不少国家的财税政策简单粗放,对关键的税务问题界定模糊不清,政府内部不同部门甚至同一个部门不同人员对有关法律政策解读偏差较大,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多政策的解读取决于税收官员个人判断。例如,非洲不少国家是法国、英国前殖民地,沿袭欧洲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成体系的财税法律,但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横向沟通,使有关的税收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在肯尼亚运作项目,都是以油公司名义进口设备,但企业是否可以对这些设备提取折旧并入账,能矿部认为可以,财政部和税务局认为不可以,相互之间又缺乏沟通,使问题的解决极其困难和棘手。

3.税收政策复杂且税赋沉重,可列支税前成本认定极为任性。一些非洲国家,所得税税前费用抵扣定性随意,对可入账成本要求非常严苛,税务申报时大量合理的成本支出被剔除。税务审计更是吹毛求疵,造成企业很重的税务负担。不合理的外账成本核算体系导致企业的外账利润虚高,税基扩大,企业所得利润还不够缴税。

4.一些国家以税务罚款作为创收手段。中资企业海外业务所在的很多国家,经济体系脆弱、产业结构单一,国民经济过分依赖于单一产业或石油矿产资源,易受世界经济周期和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经济存在较大不稳定性。世界经济进入下行周期,这些国家财政紧张,就会想方设法打击外国公司,进行创收,税务罚款是操作最简单、效果最明显的途径,得到等地政府高层的默认和肯定,不合理的税务罚款就会成为常态。

(二)主观原因

1.法律调研不足。对东道国法律法规,特别是会计准则、税收政策理解不够透彻,研究不够深入,风险意识不强,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不少海外税务风险是由企业前期法律和财税调研不充足造成的,而且在造成税务风险隐患时,往往自己并没有意识到。很多税务纠纷发生后,企业才认识到前期的法律调研并不充足,当时认为合理的经营决策,实质上触犯了当地法律。

2.基础工作不扎实。如没有按照当地会计要求建立外账,外账没有可靠文档做支撑,会计税务报表不符合规定,会计和税务报表没有进行第三方审计,文件资料保存的不及时、不完整。例如,对税务筹划的转移定价,方案不够合理周全,物流、资金流和文档流不一致,涉嫌非法转移外汇,为税务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3.海外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未尽职尽责。一些财税工作人员对税务风险认识不够,低估所在国家税务机关的专业水准和执法能力,税收筹划方案过于原始,甚至违法经营。部分企业某些海外分支机构人员配置不合理甚至过于精简,人员更换频繁,一人多岗,相应的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相应的交流沟通,结果使部分财税人员仅凭个人主观臆断进行账务处理,风险意识淡薄,不按要求进行税务申报。

4.涉税纠纷初期应对措施不当。纠纷发生初期的措施至关重要。很多拉美国家、阿拉伯国家、非洲国家,以及独联体国家,办事效率很低,形式上是民主制国家,任何已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如再要变更和修改将非常困难。如果能在案发初期,能和税务机关保持有效沟通,积极想办法把问题在税务局立案调查之前、调查初期或提起诉讼前和解解决,避免在案件处罚决定做出后,只能在行政纠纷或行政诉讼程序内解决,代价将会比较高。

5.与税务部门日常沟通和公关不够。一些中资企业没有与税务局等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不配合当地税务局的工作。在南美、中东、北非等不少国家都设有针对一定规模外资企业涉税事务的大企业管理局,每隔一段时间都会进行税务审计。在税务审计过程中,如拒绝提供税务局正常财务文档的要求,对税务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不能及时反馈,不能从专业角度做好沟通与解释,将会导致税企关系恶化,等税务纠纷发生后,“临时抱佛脚”,为时已晚。

二、税务纠纷处理难点

(一)纠纷处理周期长、罚款金额大、影响恶劣

首先,纠纷一方为当地税务局,代表政府部门,一旦做出处罚决定,企业难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税务纠纷处理是一场斗智斗勇的“拉锯战”。从纠纷的形式和内容上来说,包括纳税纠纷、税务罚款、退税纠纷、行政制裁和刑事惩罚,从程序上来说,包括行政处罚、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有刑事诉讼等等。一旦进入正式的纠纷成立,其处理周期非常漫长,历经数月甚至数年。

其次,纠纷影响巨大,首先表现在纠纷争议标的金额巨大或者处罚严重。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会对海外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带来巨大损失,甚至导致公司不得不退出当地市场。比如,某工程公司的“某项目税务纠纷案”,项目所在地初级法院判决工程公司承担罚金约数千万美元,同时对公司代表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如果该判决不能推翻,该工程公司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次,海外纠纷有时比较敏感,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例如“K国税务罚款案”,因为案件的高度敏感性,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使该公司面临着巨额的行政罚款,也会影响到该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二)纠纷处理的复杂性

海外税务纠纷与一般的国内纠纷相比,复杂性不言而喻,这种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纠纷适用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复杂。一般的国内法律纠纷适用本国法来处理,而海外法律纠纷要适用东道国法律,也可能适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或者两者合并适用;在案件受理、送达、调查取证、审理和判决执行过程中,也要依据国际公约进行。其次,作业的国家大部分经济非常落后,法制环境极为恶劣。在这些国家产生的纠纷,固然要依据当地既定的法律程序处理,但更多时候则必须要动用各种力量和资源,依靠公共关系,协调解决与当地税务部门,乃至海关、外汇和中央银行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才能最终圆满的解决纠纷。再次,需要有当地执业资格的专业律师出面应对纠纷。按照国际惯例,公司内部法律顾问或者其他国内律师在纠纷所在国无法出庭应诉,或介入税务机关的调查部门、公诉机关的前期调查和应对,这需要依靠当地律师代理公司出面应诉,这涉及到案件沟通、案情分析、应对策略和保密等方面的问题。最后,海外项目远离公司总部,很多纠纷发生后,国内专业部门的专家不得不远程指导,这涉及到信息传递和对称方面的问题,有时总部也会“心有力而气不足”,最终还需要依赖海外项目充分利用当地中介资源解决纠纷。

三、纠纷发生后处理方法

(一)案情分析,提出应对策略

海外税务纠纷发生后,海外项目应立即向总部汇报,并在总部的协调下,成立由法律、财务、内控等部门成立的案件应对工作小组,对税务纠纷发生的原因、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析和评估,研究制订合理的纠纷应对策略和配套的具体措施,根据策略的需要或者案件发展的需要,以我方案件需要,寻求外部力量支持,统筹利用各种纠纷解决需要的资源。海外机构作为一线指挥部,应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据税务争议所在国法律法规,摸清税务局的目的和争议点,找出说服力比较强的证据,争取在税务局立案调查或提起诉讼、正式处罚通知下发前达成共识,将问题解决。某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在中亚某国的一起税务纠纷,就在案件调查基本结束、税务机关尚未做出正式处罚决定时,通过提前与税务机关积极配合,并就纠纷涉及事实、定性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充分沟通,最后达成了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罚款金额比原来税务初步认定的金额减免了70%以上。

(二)充分依靠内外部专业税务人员和法律人员

公司内部法律人员在办理海外税务纠纷主要从事三个方面的工作,即事实调查、法律调研、处理和协调各方关系。首先,对重大敏感的海外税务纠纷,公司的财税人员和法律人员首先会进行内部调查和访谈,掌握第一手的信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财税专家和内部法律顾问还应去纠纷发生地,靠前进行事实调查、证据搜寻和保全工作。通过实地事实调查,能获得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利于保守公司秘密,有利于公司管理层全面了解纠纷状况,使公司能够从全局高度掌控案件的解决过程。其次,公司财税专家和内部法律顾问需要研究涉案国家的法律(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有针对性地拟定案件处理的总体策略和具体措施。最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处理案件的公司财税人员和法律顾问需要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地律师等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解决有关问题。

除了公司内部法律人员,还要依靠外部律师处理相关纠纷。选对好的律师,对律师的工作做好有效管控。“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咨询验证,以确保有关决策的准确性和纠纷处理措施的有效性。

(三)信息共享、经验共享、共同应对纠纷

“走出去”的中资企业遇到的纠纷,特别是在同一个国家遇到的纠纷,往往存在着共同性。如果能共同分享应对经验,共同汲取教训,必要时携手应对纠纷,必将大大增强中资企业的力量,更好的推进海外法律纠纷的解决。工作中加强横向沟通,与其他兄弟企业及时交流和分享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多与中资企业商会、同行商讨遇到的问题,集思广益,对有共性的问题统一反应诉求,以达到最佳效果。税务纠纷解决后,企业应举一反三,集中力量补短板、着眼长远谋发展,及时修补税务管理漏洞,防范税务纠纷再次发生。

(四)以我为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具体措施,寻求对公司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

1.专家意见。部分案件,因为事实或法律适用方面,和税务机关存在不同的意见。在事实或案件适用法律相对有利于我方,同时案件罚款金额巨大的情况下,应以无比较真的精神,全力调查事实,寻求第三方专家提供专家鉴定、专家意见,在行政纠纷或法院诉讼阶段,尽最大程度维护公司的利益。某中资企业在墨西哥的一起进口设备税务案件中,该国税务机关罔顾案件的关键事实,对企业枉法处罚,依靠第三方专家的鉴定结论和报告,坚决依法维权,在法院最后赢得了案件,维护了中资企业的正当权益。

2.依靠公力救济,穷尽法律程序,择机和解结案。在一些发达国家或继承发达国家法律传统的前殖民地国家,法律程序极为繁琐,行政诉讼可能拖延数年乃至十几年才能结案。对于税务机关的明显不公正处罚,如案件前期未能迅速和解或协商解决,可以依靠公力救济,在案件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阶段,发挥律师、会计师和税务顾问的各自特长,穷尽一切当地行政和司法程序,尽力拖延纠纷处理的程序,为案件最终解决赢得时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地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对同类问题,该国公共政策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当地行业协会介入纠纷,从全行业的角度推动共性问题的解决。在这个过程中,中资企业可择机与政府和解,以相对较低的代价,解决与税务机关的纠纷。事实证明,如果公司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极为有理和有利,企业可以诉讼到底。否则,还是要优先以和解方式结案。

3.通过外交途径,以及行业协会推动案件的解决。在面临东道国政府政策歧视,乃至执法机构的刻意打压甚至枉法裁判时,尤其是案件纠纷金额巨大,中资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遭到侵犯,可提请国家外交部门介入,通过政府间外交的干预协调,在更大的平台上解决纠纷。如果是全行业性问题,则可通过行业协会介入,通过政府机构间或民间组织对话方式,促进案件纠纷的解决。某中资企业在南美洲某国的进口设备案件纠纷,就是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该企业通过中资驻当地大使馆和该国税务总局进行了协调沟通,也通过当地的行业协会反应企业的诉求,最后案件历经2年多,以企业缴纳象征性罚款而和解结案。

各国财税制度、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差别很大,中资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应当因地制宜,“到什么山唱什么歌”,以我为主,统筹利用各种公关关系和当地资源,多和其他中资企业交流沟通,在工作中摸索,尽早找到适合纠纷所在国的解决方法,用较小的经济代价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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