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菁京
【摘 要】本文对我国“充分公开”法律制度进行了概述。首先分析了设立“充分公开”法律制度的目的,指出设立该条款有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传播和转移,维系各方面的利益平衡;其次明确了“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是说明书充分公开的三个基本要件;最后指出了“充分公开”对于专利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说明书;充分公开;清楚;完整;能够实现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i。即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
一、立法目的
根据专利契约说,专利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公众和专利申请人之间订立的契约。申请人付出的代价是: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公开出来;申请人得到的回报是:经由社会认可的在一个固定期限以内独占使用这项技术的权利。在专利申请中没有公开的内容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这是现代专利制度中以“公开换保护”的思想基础。
专利制度的作用是:使得发明人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技术方案而对公共利益做出的贡献和其通过获得专利权而带来的收益的程度相匹配。如果申请人将其技术方案公开,令社会公众根据其公开的信息可以实现该发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可以获得专利权的要件已经被该申请满足,该申请就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保护将会为专利权人带来相应的利益。相反的,如果申请人对其技术方案的公开程度不足,社会公众根据其公开的信息无法实现该发明,该专利申请没有对公众利益做出贡献,那么该发明就不会被授权,发明人也无法因此取得专利权带来的利益。
由此可见,从一个方面来说,专利制度鼓励申请人将技术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对其利益的保护是通过向其授予专利权来实现的,申请人获得授权之后,在一个固定的保护期之内,对得到授权的发明拥有独占权。他人如果想要使用该保护期内的专利,就要向权利人付出一定的物质或者其他代价。从而使得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使得发明人有更大的动力去进行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即实现“鼓励发明创造” ii的目的。从另一方面来说,“充分公开”条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必须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公开,公众借此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取发明创造的内容,极大便利了技术信息的取得,也就极大促进了发明的推广和应用,有助于将已授权的专利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和提高科技水平,通过创新推动社会发展。即实现“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 iii。
“充分公开”条款是“公开换保护”在法律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对于维系专利制度具有较为关键的意义。
二、具体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三个基本要件是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只有在满足了这三个基本要件时才可达到“充分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清楚”
“充分公开”条款中的“清楚”指的是:
(1)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以现有技术為出发点,明确的反映出发明的目的和怎样实施,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准确地理解其所要保护的主题。也就是说,对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都应当在说明书中写明,并通过与现有技术相比写明发明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这三者必须互相适应,不相关联甚至是互相矛盾的情形不应当出现。
(2)表述准确并且没有歧义。其中出现的技术术语应当是发明所处领域的技术术语。其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的技术内容,不得模棱两可或者含糊不清。
(二)关于“完整”
“充分公开”条款中的“完整”指的是: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
(1)有助于理解发明所必需的内容。如,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和附图说明等。
(2)确定发明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所需的内容。如,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等。
(3)实现发明所必需的内容。如,具体实施方式。此外,如果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其克服技术偏见的原因,本申请中这种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有什么差别以及为克服这些技术偏见采用了什么样的技术手段
可以这么说,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三)关于“能够实现”
“充分公开”条款中的“能够实现”指的是: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指的是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就可以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该发明提出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应当将发明的技术方案清楚地记载在其中,对于实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详细地进行描述。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所不可缺少的技术内容应当将其完整地公开。对于公开程度的要求是达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有合理的理由质疑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通过意见陈述或提交证据的方式对此予以澄清。
值得注意的是,说明书只要能满足上述三个要件,就认为其满足了《专利法》“充分公开”条款的规定,并不要求对发明的科学原理进行详尽的解释。
专利制度是对发明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制度。国家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规章不断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也能引导发明人更好地将自己的技术成果公开,使发明人获得有效而稳定的专利权,从而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
注释:
i本文中简称“充分公开”条款。
ii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一条。
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一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研究(2011)》,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