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带来了企业各方关系的变化。因此,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开展“暖企”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障职能作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努力探索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新思路。
关键词 依法促进 民营企业 发展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频繁“力挺”民营经济,特别强调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发展壮大。着力构建司法机关与民营企业的新型服务关系推动民营企业建立互利双赢,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尤为紧迫。
一、民营企业的现状
民营企业是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最有生机和活力的重要力量,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各个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民营经济不仅有力推动了新型工业化、城市现代化等进程,而且有效促进了全区思想新解放、就业新拓展和民生新改善,解决了相当大部分就业岗位。民营企业在发展和变革过程中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与社会管理、法律维权等各方面的关系及矛盾需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二、民营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经营困难,管理不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不够完善,劳动者工资收入不高,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导致劳动纠纷时有发生。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公私财物混同的现象突出。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没有像国有企业一样建立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大量存在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投资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企业财产下落不明或被投资人隐匿、转移等问题。
第二,法律意识淡薄,长期不进行法治体检,不知如何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与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联系交流不够,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灵活性、随意性较大,财务报表资料、信息不全或账目不清,对企业破产债权的审核、确认,难度较大。尤其是有的债务人预料到企业即将破产,为了逃避债务,事先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使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即债权人本应获得清偿的债权落空或只能获得较少清偿。
第三,贷款难、融资难、生产经营产品渠道范围较小。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银行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不能完全靠自有资金的发展,如果仅仅靠自有资金去壮大自己,那无疑是痴人说梦。世界上所有的大企业都在发展的过程中得到银行的支持。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发展 是靠企业主私下融资来发展自己的,而这种私下融资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障碍和风险,而且从规范的角度讲是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而另一方面,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限制较为严格,需要提供规范的文件和规范的会计记录,良好的信用记录等条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也非常重要。这使得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那儿得到发展所需的资金,阻碍中下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银行自身的结构也不合理,缺少面向满足民间资本需求、重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
三、建议
第一,建立人社局、工商联、总工会三方工作机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定期调研企业经营状况,调研后作出报告,及时分析和通报,大力帮助解决企业经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运作上,对待民营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社保费征缴等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宣传引导和教育为主,惩治为辅,循序渐进,逐步规范,不断规范和完善,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发挥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关系中的导向作用,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首先,应加强公、检、法与民营企业的联系与服务工作,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促进企业良性经营,依法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公、检、法、司等部门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特别是江津区检察院专门成立了支持民营经济服务工作办公室支持民营经济的做法值得肯定。其次,当前民营企业民事案件纠纷呈上升趋势,法院在依法办案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多做调解工作。如查明企业确属困难,确非真正的“老赖”,以分期赔付或定期支付利息等方式调解结案,以缓解企业的暂时困难。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彰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成立专门的民营企业服务工作机构,帮助企业解决金融、法律维权等问题,协调、服务民营企业。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对民营企业定期开展法治体检活动。由于企业对法律、法规、政策和如何维权方面了解不够,企业经营安全系数大大增加。可以通过当地司法局、工商联联合组织律师對部分企业进行法治体检,检查后,律师根据体检出具了检查报告,对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均不理想,企业存在不重视、回避等现象,特别是对刑事法治体检方面,企业基本不配合。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对民营企业定期开展法治体检出具相关文件或通知,加强对企业的法律保护。同时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成立民营企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定纷止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作者单位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陈卫东(1972—),男,重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研究方向:构建和谐关系、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