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畅
摘 要:对高校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思政育人工作中面临的“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进行讨论。对科研教学过程中“价值中立”的概念、出现及意义进行简要概括,对思政育人过程中“价值介入”进行肯定,结合当前的实际,期望教师能灵活把握科研教学与育人中的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
关键词:价值中立;价值介入;思政育人;教学科研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7.052
自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之后,思政教育,就不仅仅是高校辅导员及思政教师的职能,而对所有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都作出了要求。思政教育也不仅依赖于思政课程的理论教育,而是打造课程思政体系,将思政教育的融入各类课程中,让课程发挥育人功能。教师不但要传授学生专业知识,还要将思想教育溶于专业知识中向学生传达,在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上有所引导。在肩负着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的重任下,其教育过程,绝对的价值中立是乌托邦,需要教师在科学研究与知识传授中方面价值中立,在思政育人的价值干预平衡与把握。
1 教学科研“价值中立”
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在进行研究时,无论是照搬自然科学的理性主义研究方法,忽略人的作用只作描述和解释现象,还是在研究中进行价值判断,提出规范化建议都会影响其研究的客观性。“价值中立”原则出现的原因便是社会科学这特有的现象导致。针对这个问题,很多哲学家都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
休谟提出关于“是”与“应当”的划分,他在道德领域下区分了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首次试图把价值分离出事实领域,认为不能从事实判断直接推论出价值判断。之后,康德提出了“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划分,进一步拉开了事实与价值的距离。他把世界分为现象世界和本体世界两个部分,现象世界是关于事实的知识,是自然哲学研究的领域,而本体世界是事实之外的价值世界,是与道德哲学相对应的领域。他认为人类的理性也可以相应的分为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把求真的问题,科学的领域归为“纯粹理性”;而把关于美和善的问题,艺术、道德和宗教的领域归为“实践理性”。在继承和扬弃以上各种思想的基础上,马克思·韦伯提出了“价值中立”的观点。他将社会学家的价值立场分为科学内和科学外两个方面。在进行选题时,社会学家可以根据自身的价值选择,选择有兴趣或者认为有意义的选题,这个时候是受科学外价值立场规范。而一旦开始进行研究,社会学家就要避免自身的价值判断对研究产生影响,这个时候,就要受到科学内价值立场的规范。也就是马克思所倡导的“不偏不倚的研究”、“公正无私的科学探讨”。韦伯认为科学不应涉及政治和终极关怀,在研究中应该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不同于自然科学寻求普遍有效的客观规律,社会科学相关学科需要关注行为,由于行为很大程度上受控于人的主观思想与价值取向,因此,相比自然科学,在社会科学中实现价值中立的难度非常大,也非常有限。
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这是无法改变的。韦伯也明白这一点,他在文章中写道:“社会事实并非像事物那样凭借自身权力而存在,宛如海滩上的卵石那样等待着被拣拾。什么东西算作社会事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通过它去打量世界的精神眼镜”。 “如果没有研究者的价值观,课题选择就失去了原则,关于具体实在也失去了有意义的知识。正如要是没有研究者对特定文化事实意义的信念,一切分析具体实在的尝试都毫无意义一样”。因此,在科学研究中,价值判断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价值的表达是某种事实,而不是个人情感的表达。
价值对研究者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我们要做到的是,是在研究中将个人价值判断的影响降低到最小,以一种普适的价值判断取代个人的价值判断。而这也是有可能的。新康德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李凯尔特,曾对此进行过说明。他指出价值评价与价值联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价值评价是主观意义上的,同一人对同一事物的评价要么是褒义要么是贬义,不同的人对同一事件会有不同的观点,而甚至同一人对同一事物也会随具体情境而改变。而价值联系则是客观的,是共同的,所以人们能够对社会历史中比较重要的事件保持基本一致的看法,这就是因为有客观的价值联系在起作用,所以对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是离不开价值联系的。正因为存在着价值联系,所以在科研,尤其是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我们可以从这个普适的价值出发,指导我们的研究,体现社会科学的人文关怀。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意识形态中,价值联系会有所不同。在中国,我们自然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指导我们的科学研究。
韦伯要求高校教师在知识教学中的时候务必保持“价值中立”,他说:“首先, 我们是否在课堂讲授中向学生有义务阐述明白,哪些是自己的价值立场, 哪些又是课程本身所必须要掌握的。其次,教师在讲授中应该完全不掺入个人的任何情感,应该以学术本身所要追求的去作为我们追求的目标。”
2 高校育人“价值介入”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是一种非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社会主义”是我国宪法明确采纳的世界觀和价值观,也是国家教育的核心内容。事实上,国内高校教师不仅只承担科研工作,教育也是其重要职责。在大思政的环境下,高校的思政课程是一个开放系统,不但是课程内容的开放,也是教育载体的开放;同理,高校其他课程的教学课程也不仅是专业知识的传授,需要把思政育人元素融入教学过程中。教师强调教书与育人同步,加强学生的思政教育,引导学生努力追求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我国高校思政教育的重点是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环境日益复杂,大学生如果缺乏对信息的判断,加之个人认知还处在构建中,比较容易被不实言论误导,产生消极的价值导向,甚至对主流的意识形态产生怀疑。因此,“价值介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高校教师拥有自己的价值观与世界观,其对知识理解与消化,可能会掺入个人价值观点,从而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乃至传授知识的过程。但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传播自己的科研成果时,应传播科学研究方法的价值中立,申明自己的价值立场,避免维护或批驳某种特定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大思政教育背景下,高校的“育人”职责除了包含专业所需的课程、实践等内容,还需要完成学生价值观的塑造,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教育会放弃塑造自己国家的主流价值观,保持绝对的价值中立。如果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保持纯粹的“价值中立”态度,对知识可能是保持足够的尊重,但是会使学生在理解方面造成一些困惑,可能是对待矛盾与争议的冷漠,也可能会对内容割裂来理解等。纯粹价值中立的授课必然会偏离“德育”的轨道,因为“德育”是一个充斥着多种价值要求、价值原则、价值标准的教育过程。高校的德育功能,不仅需要教师传递书本知识,还需要教师在这个过程中传递饱含情感态度等因素的价值理念,否则,就丧失其应有的价值。高校思政教育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观,重建与完善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精神力量,价值介入十分必要。在我国,大学思政教育的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帮助学生形成主流的价值观,教师在德育教育中的价值介入有助于主流价值观的渗入。
3 育人过程中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相统一
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意味着教师以学者、科研者的身份,面对教学实践中的存在各种问题,不仅向学生传递客观的知识,还要对学生进行道德培养、价值引导等教育行为。高校教师在具体工作中,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首先,高校教师需要树立课程思政的观念,坚持大思政的育人理念,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理论学习,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提高对思政教育的认同感,主动突破限制,实现育人过程中价值介入的落实,实现在课程中主动育人。
其次,高校教师规范自己的科研过程与学术成果,在课堂教学或传授知识的过程中,需要以价值中立为前提。虽然教师个人的见解可以加强学生学科所包含的客观知识理解,但是,让学生理解课程中讲授内容以及这门学科本身具有的价值取向,并了解教师在这本课程中所传达的个人见解,区分学科本身以及教师的价值取向十分必要。另一方面,通过在教学中合理地价值介入,使学生也能理解国家的价值导向。将思政教育融入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打造课程思政体系。在教授专业课的同时,突出重点,合理契入,对大学生传递德育思想,改变單一接受专业知识的模式,实现情感价值与专业知识相融合的育人目标。
最后,在引导学生的过程中,需要在价值介入的过程保持适当的价值中立。在德育过程中教师以主流价值观,引导学生表达真情实感, 并加以鼓励、引导,让学生自信地接受主流的价值理念十分必要。但是,在引导学生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当代大学生的在其价值取向方面存在较明显的差异,学生的创新与个性差异构成了高校百花齐放的蓬勃氛围。因此,高校教师需要在育人过程中,区别对待学生的价值观构建过程与心理健康构建过程。在专业课程中融入主流价值观,价值介入贯穿于课程,完善学生知识体系的同时,保证其价值观构建过程。在面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过程时,则需要教师保持价值中立,引导学生自主完成学习与思考。随着学生发展的阶段、学生群体不同,对事物的认识与理解产生质疑,价值中立有益于创造相对缓和的环境帮助学生理解,自我思考与探索,突破自身认识的局限。
综上,高校教师在大思政环境下,通过学习与刻意练习,掌握好方式方法,使得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在教学科研、思政育人方面融汇贯通,使教育的目标水到渠成。
参考文献
[1]谢唯彬.韦伯“价值无涉”学说之述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2][德]韦伯( Weber,M ).学术与政治:韦伯的两篇演说[M].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社,2005,36-37.
[3]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杨富斌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78.
[4]樊亚敏.马克斯·韦伯“价值中立”说探析[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2.
[5]刘刚.国家法理论视域下高校教师的科研自由与教育职责[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3(04):128-133.
[6]冯东.高校教师的教学权力与“价值中立”[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5):64-67+92.
[7]侯钧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学的价值思想[J].社会学研究,1995,(3):1-7.
[8]龚时中.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类活动的两大基本原则[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