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欣悦
近日,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备受社会关注。除了“三包”维权争议之外,该车主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奔驰金融,被迫交纳了1.5万元金融服务费的经历也引起了许多车主的共鸣。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汽车经销商在事先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收取金融服务费涉嫌违法。记者采访多位车主了解到,不少车主都曾在销售人员的“引诱”下,采用汽车金融贷款买车后被收取金融服务费,并且维权过程面临诸多障碍。因此,有人将汽车金融服务费称为“行业毒瘤”。
金融服務费给了谁?
4月13日,在一段涉事女车主与西安“利之星”4S店负责人的协商录音中,女车主指出其在购买车辆的过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要求支付一笔“奔驰金融服务费”,共计15200余元,并认为“这是欺骗行为”。对此,4S店方面并未正面回应。
女车主还表示,这笔钱不仅没有给发票,而且通过微信转入了一个私人账户。针对女车主提出的金融服务费,4月14日,梅赛德斯-奔驰发表声明称,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金融服务费在汽车销售行业已成了一种“行规”。一般来说,经销商会根据车型、品牌的不同,按照贷款金额的3%到5%来收取服务费。而对于金融服务费到底花在了哪儿、该交多少、交给了谁,车主们心中则是一笔糊涂账。
例如,去年12月,河南新乡的崔先生通过网络找到了郑州一家4S店,打算购买一辆价格在8万元左右的广汽丰田轿车。本来打算全款购买的崔先生,在销售的极力推荐下,选择使用汽车金融公司的分期贷款。“销售劝我说可以用余钱做投资。这样利息更高,购车价格也能优惠,并且承诺贷款3年免息。”
签署了贷款合同后的崔先生,又给销售微信转账支付了1500元的金融服务费。但销售并未给予崔先生关于这笔服务费的发票或收据。“销售说这笔钱是帮汽车金融公司收的。”崔先生说。
但记者在崔先生出示的贷款合同上看到,手续费一栏写着“向贷款人支付金额为人民币0元的手续费”。
安徽合肥的廖女士在购车时,也是经不住销售的“利诱”,选择了贷款购车,并被索要了3000多元的服务费。她向记者表示,这个数额“还是讨价还价后的结果”。
据了解,4S店经常会给消费者两个价格,而带有金融服务费的车价往往更优惠一些,很多消费者在诱导之下会选择贷款购车。而如果拒绝缴纳金融服务费,车主则会面临4S店在上牌照等方面设下的诸多障碍。
未事先告知收费涉嫌违法
4月15日,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称,消费者不知情时被收费是不合法的。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和解、到消费者协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仲裁机关进行仲裁以及法律起诉等途径进行维权。中国银保监会当天则表示,已要求北京银保局对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问题开展调查。
“如果4S店事先未告知消费者有关金融服务收费,便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该费用。”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秋苏向记者表示,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服务费”的法律法规。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记者表示,金融服务费并非法律所明确禁止,即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不能强迫消费者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全款还是贷款,消费者有选择权,而奔驰女车主维权的这个案例中,4S店诱导、强迫消费者选择贷款方式;第二,收取多少金融服务费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也就是应该在告知贷款方式供消费者选择的同时告知金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否则也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女车主表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缴纳了金融服务费,如果查证属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此进行处罚。”赵占领说。
乱收费维权到底有多难?
“从选择分期贷款买车开始就掉进了他们的套路。”西安奔驰女车主的维权事件,又勾起了崔先生那段不愉快的回忆。
在发现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对劲后,崔先生选择了找销售要求退还1500元的费用。“销售一开始提出给我送赠品,但因为我退钱的态度很坚决,后来就不理睬我了。”
于是,崔先生以收费没有开具发票为由,向法院起诉了该4S店。但令崔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此前没有注意到一项销售合同中的条款,竟然又为他埋了一个“坑”。
在崔先生与4S店里签署的销售合同里写着:“如无异议并自愿的前提下,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向卖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S店以此为由,要求先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崔先生到仲裁委员会一打听,发现立案费就要6000元,且半年后才能受理。“很多人都是维权走到这一步就走不下去了。”面对颇高的维权成本,崔先生只能选择了放弃。最后,在厂商的调解下,4S店与崔先生达成的协商结果是,为崔先生的车安装一套价值数百元的倒车雷达,钱还是退不回来。
对此,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应该从日常监管做起,完善制度规范,及时修正相关规定。同时,相关部门在处理消费维权时也应该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尽量缩短消费者维权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