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姝婕
摘要:现从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目标出发,结合税收公平效率兼顾原则,通过回顾我国个税改革历史,并分析一直存在于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四大重要问题,指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最新改革后仍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如何借助大数据开辟个税改革新天地,主要有构架个税改革涉税信息高度吻合桥梁;建立令个税改革涉税信息多角度透明的雷达;税源笼罩在严密信息卫星守护下。
关键词:大数据支撑;个人所得税改革;分类征收
中图分类号:F812.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2-0098-04
一、 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与四大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是:“既要立足现实又要展望社会经济的发展;既要让低收入人群获得改革红利,又要让高收入者体现量能负担。”“改革红利”一词指的是通过税制的不断优化完善,使得税源充足的同时税负减轻,也就是试图实现征纳双方的双赢局面。“量能负担”特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这两个项目收入偏高的人群,不得不面对超额累进税率的巨大压力,而无法像获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投资收益所得的人们一样,只承受20%的税率。理想的税收制度,应当在调解个人收入、稳定经济运行、体现公平公正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但是目前从我国推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以来,一直存在四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个人所得税税制缺乏相对稳定性和前瞻性,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免征额调整次数过多,不利于征管机构和纳税人迅速适应、遵守和维护目前的税收制度,更不利于征纳双方共建优良的税收制度。二是目前全国普适免征额与收入分配级距差无法匹配。三是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落后于经济发展和收入差距拉大的速度,这种落后使得意图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反而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税负公平越来越远。四是缺乏一种被立法,即被纳入税制的有效手段,来精准测算不同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之间,或是不同个人所得税级距之间纳税人的税负差,也没一种手段能够被用来借以缩减税负差距,更没有一种手段能将税负差距和税收风险的产生来源精准对应到纳税人身上。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是我国税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纪念碑,也是考验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龙门关。然而到目前为止,税务机关存在两个难题,一是如何设计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各项内容,二是如何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这个时候,“大数据”及相关技术的产生和发展给税务机关推进个税税制优化改革提供了这种可能。“大数据”产生的重要意義在税制改革中主要体现为可以提升税务机关获取和分析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能力,这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获取税收政策效应的执行反馈,为税制改革不断完善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为税务机关依托“大数据”打造全新的征管体系提供可能。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历次改革及现状
我国自1980 年 9 月 10 日,正式立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也被称为费用减除标准)为 800 元/月,适用税率最低 5% 至 最高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93 年起至 2011 年为止总共经历了 六 次修订。值得注意的是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从800元一直提高到了3 500 元,税率则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逐步修改为级距更宽,级数更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不断改革,也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涵养与税款的征收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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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始至终,个人所得税一直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而非汇总单项税制。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仅仅采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有显著的不同。我们也知道,个人所得税主体非法人,所以取得所得的形式与个人的劳动贡献形式息息相关。
但是,在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小企业越来越强大,它们在中国经济稳定高速发展中的贡献力越来越明显,而民营企业、自然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法人企业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不明显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第七次(最新)改革内容意义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终于迎来了第七次修改。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终于通过了关于修改并优化个人所得税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的决定。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较以往的个人所得税法而言,有三个重大的革新。第一个革新是首次采取了分类征收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个税目综合征收。这一举动,打破了个人所得税只有“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这三项能够按照20%税率进行综合征收,而剩下作为中国居民主要收入的四项却要费时费力地分项征收的窘境。
第二个革新是在五险一金这种一般扣除项目之后,新增了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种不可避免又十分重要的必需支出的专项扣除。这一举动帮助纳税人降低生活成本,从而能够有更多能力创造税收,为税源涵养奠定坚实基础。另外,扣除项目可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征税机关的征管成本降低,与此同时,因为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提高,征税机关为维持征税秩序、评估稽查、严厉打击税收犯罪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
第三个革新是本次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虽然仍采用七级累进税率,但级距作了小幅调整。并且采取了纳税人不再自行申报,而是可以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终按照规定进行综合申报办理汇算清缴的税款缴纳方式。这一举动不仅为纳税人节约了纳税成本,而且从征税机关的角度分析,在扣缴义务人对个人所得从源头管理的帮助之下,个人所得税税源流失的情况会得到缓解,税款可以真正被及时足额地上缴到我国的财政国库之中,还不必不合理地过分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四、最新改革后仍有不足之处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缺失
目前对自然人的征管方式主要是“代扣代缴”为主,只有当纳税人满足年收入超过12万,多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境外所得等税法规定的自行申报情况时才需要进行自然人税务登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务登记环节对于自然人是“后置程序”。不同于企业纳税人,企业纳税人自依法成立或实际经营之日起就有税务登记的义务要求。税务登记对纳税人相当于征管的“身份证”,没有登记信息,就很难对纳税人进行后续征管、评估以及稽查方面的管理。
(二)纳税人申报信息质量劣化
首先,我国主要实行代扣代缴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自然人缺乏自主申报的意识。实际工作中,很多自然人也是委托单位财务人员集中对12万以上纳税人和多处所得纳税人采取自行申报模式。但苦于扣缴义务人对自然人的信息了解并不全面,自然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了避免无辜税痛的产生,也会故意隐瞒自己不为税务机关掌握的涉税信息,因此现行征管下自然人申报数据往往质量不高。
其次,缺乏税务登记也会带来自然人涉税信息分散与失真。现实中对自然人的信息整合往往依照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由于大部分自然人没有税务登记,纳税人不同的涉税行为只能通过不同的子系统进行处理。令人为难的是,这些来自于不同渠道的信息集必须通过科技手段的进一步整合才能成为有效信息,才能进一步为税务机关利用以为税收服务,然而如此分散且格式严重不统一的信息,往往加大了信息失真的风险,使得税务机关即使想科学处理纳税信息,也无从下手并不敢轻易下手。
最后,我们不得不承认,行政处罚力度不大也是导致自然人纳税申报信息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行政处罚作为目前基层税务机关主要的税收监控和保卫手段,能够加大自然人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罚款金额与流失税额甚至背后损失的税源相比,实在是杯水车薪。
(三)个人所得税风险应对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管户”和“管事”制的组织结构在应对主要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风险时还能取得相对不错的成效。然而,随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推进,地税局面对的自然人纳税人会越来越多。众所周知,自然人具有显著的地域流动性以及所得来源分散性,这些特征迫使传统的职能式组织结构面对如此数量众多的自然人将难以开展有效的后续管理。如表1所示,某地税局在管理之中一直处于绝对的劣势,风险应对成效谈不上不理想。这样的风险管理模式显然不再适应已经到来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更无法适应2019年10月1日将要推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
■ 不可否认,在当前模式下,各个地方税务局只能先选择依托于企业财务会计的某些勾稽关系和规律,对个人所得税风险开发风险识别模型,然后依据有限的信息开展进一步核实。这种风险应对模式十分被动,变量和勾稽关系都十分具有空间局限性和时间时滞性,实在无法称之为一个完美系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对广大的自然人纳税人开展后续管理。
(四)个税纳税服务质量亟待优化
必需承认,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利用自然人涉税信息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自然人个人相对于企业纳税遵从度较低,纳税服务满意度也不高,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来源于税务机关缺乏对自然人的有效监控手段,除了抽选对象评估稽查,运用有限变量进行简单统计运算,使得数据的密度和关注度严重受限。另一方面更是在于当前的纳税服务水平还不够高,不够适应纳税人应对不断优化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需要。据湛江市某地税局近三年的纳税服务投诉统计,共计有106人次的自然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进行过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投诉,经科学调研并统计处理后,发现纳税人主要投诉事项普遍集中在办税等待时间长、申报表填写复杂、税务机关数据错误等。可以说,征税机关对自然人涉税数据整合和利用水平不高,甚至因为工作数量多,导致重要涉税数据填报记录的质量下降,是导致纳税人办税服务体验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借助大数据开辟个税改革新天地
(一)构架与个税改革涉税信息高度吻合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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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3所示,个人所得税制完善的依据就是现行税制运行的各项反馈指标与改革目标之间的吻合程度。这种反馈指标可以是数字、评价、图像甚至是声音,各种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而大数据及相关技术则为搭建两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提供了可能。众所周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定额标准和稅率设定的因素实在很多,包括收入水准、地域特性、通胀通缩、物价水平等,虽然目前我们无法说清楚到底应有多少种因素要考虑进去,也无法确定各种因素所占的权重多少更合理。但我们很清楚一点,大数据的本质就是对“所有”数据整体进行挖掘分析,进而为决策提供参考。所以我们有把握说,在同一种前提条件下,比样本分析的结果要可靠得多。
(二)建立令个税改革涉税信息多角度透明的雷达
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过去的经验,先初步对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进行设计。随后,运用大数据综合比对各种渠道收集到的运行结果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标之间的吻合程度,并运用大数据的分析方法找出值得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大数据系统更利于征税机关去发现不同涉税信息间的勾稽关系,使税务机关可以从多个角度监管一个税源。例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大数据建立纳税人子女教育经费扣除项目与整体税负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而分析出需不需要给纳税人的子女教育经费设置扣除上限,以及具体哪些教育经费可以被纳入扣除范围,税务机关甚至可以通过大数据,建立子女教育经费扣除和其他扣除项(如老人赡养费)之间的关联关系,这种关联关系不仅可能会有某些因果和规律可循,而且经过进一步策略分析还可以辅助税务机关进行决策。
(三)税源笼罩在严密信息卫星守护下
当前“管事制”征管模式不能有效解决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对自然人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更不能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然而,“大数据”的出现,给税务机关带来自然人征管模式从“管事制”向“管数制”转变的契机。在管数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下,组织结构向网络化、树形化方向发展。层级的减少、成本的降低使得信息流程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线,数据比对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核心。因此,无论企业内部、代扣缴机构内部、征收机关组织结构内部,均可按照数据采集、数据加工比对和数据整理的各功能模块来构建。最终实现不同模块间高度耦合,以此从一个数据疑点出发,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全覆盖形式的跨税目、跨区域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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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