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揭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领导和组织这场革命取得胜利的中国共产党,由此成为在全国范围执掌政权的党,担负起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新生活的重任。
实现国家工业化、现代化,是19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目标,是改变中国落后面貌的关键所在。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在经济建设中实行“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的方针,采取“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由国家调剂国营经济、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经过三年多的恢复和建设,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中国实行工业化,离不开农业、手工业以及商业等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引下,中国共产党从1953年起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史称“三大改造”。“三大改造”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作或合营的方式,把落后、分散的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组织起来,形成能够与国家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的需要相适应的经济体系,建立以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合作化是实现中国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途径。中国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同时又是脆弱的,经不起天灾人祸。中国共产党通过推广互助合作、成立农业合作社等形式,逐步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实行集体劳动、统一经营。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获得土地的农民再次分化,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解决商品粮供给不足的难题。大规模工业建设开展后,对粮食的需求量急剧上升。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这一政策的推行加快了合作化的进程。到1956年底,全国农业合作化的任务基本完成。与此同时,政府对城镇中分散的个体手工业也实行了合作化政策,由此组织起一大批城镇集体企业。至1956年底,手工业合作化在全国基本实现。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对原有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限制、利用、改造”的方针。那时,仍允许私人经营的工商企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改造主要采取加工订货、经销代销、公私合营等办法。当时设想,改造将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的过程,资本家私有制将经国家资本主义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然而,由于大部分私营企业规模不大、设备陈旧、经营落后,在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又受到原料、市场、资金等多方面限制,经营渐感困难。于是,一些私营工商企业主动要求国家支持,实行公私合营。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决定加快公私合营的进程。实行合营后,公私双方虽共同经营,但公方居于领导地位。企业利润在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形成。在建设资金、物资和技术力量都比较缺乏的情况下,为集中全国的资源和力量,迅速建立起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和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我国建立起以高度集中统一为特征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对于保证国家安全和维护民族独立,改变旧中国“一穷二白”的面貌,具有积极作用。然而,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忽视和基本排斥市场的作用,难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此后三十多年的实践中,其种种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1953年,鞍钢机械总厂的革新能手王崇伦(右一)和工友们一起研究改进工具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展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在筹建新中国的时候,由于全国范围内的军事行动还没结束,人民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尚不具备实行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所以,那时采取过渡措施,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以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代行宪法功能。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制度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任务的完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时机逐渐成熟。1953年1月,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于当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随着一切工作准备就绪,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次大会的召开和宪法的颁布为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初步基础。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通过组织统一战线,与各民主党派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这些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共同奋斗,为中国革命的胜利作出了宝贵的贡献。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职能及其同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概括起来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泛团结社会各界,进行政治协商,协助国家机关解决各种问题。这就为长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基础。新中国从一开始便不是个一党制国家,但中国的多党制又与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存在着根本区别,即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各合法政党既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它们与共产党不是竞争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在国家采取重大措施或决定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时,中国共产党通常都事先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进行协商,取得统一认识,然后再形成决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主要聚居或杂居在中国的边疆和西部地区,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左右。在旧中国,统治者历来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把制造各民族地位的不平等,利用和挑动各民族之间的矛盾,作为维系自己统治的手段。新中国成立前夕,《共同纲领》专设一章阐述民族政策,其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同时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954年宪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民族自治区域的设立,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宪法同时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消除民族隔阂和对立,培养少数民族的干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在开始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取得的伟大成绩,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