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翠 顾雯婧 周洁
摘 要: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每个人的隐私权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侵犯,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被侵犯的事件更是频繁发生。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公民的隐私权,法律也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每当隐私权的主体涉及到公众人物时,人们对隐私权问题似乎就显得很宽容。因为公众人物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他们的隐私通常是民众关注的焦点,所以现实中一般比较倾向于保护民众和舆论的知情权。然而公众人物实质上也是普通公民,他们的隐私权也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本文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陷入困境的原因出发,探索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路径,希望对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众人物 隐私权 冲突原因 法律保护
一、公众人物及隐私权
所谓的公众人物是指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的社会关系,由于特殊的职业、社会地位、历史影响力等而广为人知、家喻户晓的人物。比如商界精英、影视明星、科教文卫名人等。
隐私是指那些人们不愿意被他人所知悉、干预和进入的,而且和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无关的个人资料、生活私事。而隐私权就是指主体的以上隐私不被非法获取、非法公开、非法传播、非法利用的权利,且一旦隐私受到侵犯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其他社会利益的冲突
(一)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一般情况下,个人隐私是不会和公共利益产生冲突的,但是有时候个人隐私会和公共利益产生关联,从而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公众利益,此时二者之间便产生了冲突。根据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原则,这二者冲突的最好解决办法就是个人利益作出适度的必要的牺牲,理性的让步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公众有权对关乎公共利益的事物享有了解的权利,公众的享有基本的知情权是国家建设和保障民主的体现,因为只有公众对关乎自身利益的事情有了基本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向国家提出自己的诉求。但是隐私权也是公民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权,公民的私人领域与正常生活秩序应该不被外界打扰,只有维护私人领域的秘密与和谐,才能让公众获得安全感。所以当这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只有通过法律的介入,才能更好的平衡二者间的关系。
(三)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公众人物隐私权之所以会与新闻自由产生冲突,主要是因为公民隐私中有很多新奇新颖的信息,很容易博得公众眼球,给媒体人带来新闻价值。很多新闻媒体人要么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要么就是故意利用法律的漏洞去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来获得自己的利益,丝毫没有媒体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底线。甚至有的媒体人把宪法所规定的新闻自由权抬出来当幌子,为自己侵权行为作掩护。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管和约束,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
三、国目前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现在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在于,尽管随着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健全,公民隐私权保护得到很大程度的加强,但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的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作出,从而使得隐私权在民众的心里仍然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无法指引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当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等权利,也间接暗示了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视。而我国民法总则也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彰显了保护公民隐私的
决心。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法律构想
(一)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隐私权。首先我们要划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明确生活中哪些信息、行为、事务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只有赋予隐私权一个合理的空间,才能让公民做到心中有数,更好的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其次,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待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态度是不同的,所以应该将这两类人的隐私权区别开,分别保护,从而加强民众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重视。最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应该明确规定隐私权侵权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和权利救济手段,让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
(二)培养公民媒介素养。网络自媒体时代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单向传播,公民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还是信息的传播者,而公民在自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往往是不理性的,或多或少会加入个人价值观、情感宣泄、虚假信息。甚至出现在专门的网络水军团队,为了谋取自身利益,恶意扭曲个人隐私,从而产生了大量的键盘侠利用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进行道德绑架,严重扰乱了网络环境。在如此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里,想要甄别真假信息,作出理智判斷,公民必须要具备良好的自媒体信息传播素养。只有公民具备了信息传播时的辨别力、判断力、选择力,才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创造良好的网络运营环境,避免隐私侵权事件的发生,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三)加强传播内容审核,完善举报投诉机制。现在不少平台虽然有不良信息、违法内容举报渠道,但是只是停留于表面,并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所以建议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内容应该引起有关平台的足够重视,及时的处理解决。鉴于此项工作任务量比较大,所以应成立专门的言论监察机构,对违法言论的发布者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民众举报投诉机制的建设,对于民众反馈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要及时处理采纳。只有言论监察机构的主动监察和民众举报投诉相结合,才能重力打击公众人物隐私侵权行为。
(四)制定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也要先行,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只有一些相关条文,零散的分布在各种其他法律中,内容比较抽象片面,可操作性不强。公众人物也是普通民众的一部分,不能因为他们特殊的职业、身份、背景、地位就忽视他们的隐私权保护,而各国实践中很难实现完全保护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所以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立法要尤其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1] 朱文洁.刍议公众人物隐私权.普洱学院学报.2017,33(01),56-58
[2] 张咏涵.自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0),124-125
[3] 汪杨.浅论网络环境中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8,(28),239-240
[4] 郑毅夫.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经贸实践.2018,(16),285-286
[5] 阿米娜·斯依提.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探究.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7,36(05),30-33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汪翠(1997—11月)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第二作者:顾雯婧(2001—01月) 女,汉族,安徽六安人,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18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会计专业;
第三作者:周洁(2000—12月) 女,汉族,安徽六安人,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18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会计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