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月华
摘 要:本文以《公共图书馆法》法条中“服务”一章关于图书馆工作的具体规定为立足点,从阅读推广、特殊群体读者、建立科学的开放时间、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应对问题读者、公共图书馆评价考核六方面讨论对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工作的启示。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 市级公共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服务
中图分类号:G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9)06-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已经在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首部国家层面的图书馆法,对图书馆事业发展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公共图书馆法》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公共图书馆工作指明了方向。
市级公共图书馆在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中地位特别,是联结省级图书馆和区县图书馆桥梁,在地市总分馆服务体系中,市级图书馆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作者所在的廊坊市图书馆为例,它是廊坊市“天天读——总分馆服务体系”的中心馆,联结全市区县馆、高校馆、部队图书馆等21个分馆,并为区县图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可以说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本文即以《公共图书馆法》法条中“服务”一章关于图书馆工作的具体规定为立足点,讨论对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工作的启示。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章“服务”共16法条,涵盖了免费开放、特殊群体读者、政府参考咨询服务、全民阅读、开放时间、服务设备、数字化建设、古籍保护、社会反馈与监督、读者隐私权保护、公共图书馆秩序、政府扶持、志愿服务、公共图书馆评价考核、跨系统图书馆合作共享等多方面内容。这其中包含公共图书馆已经在开展的工作,也有尚未引起重视的方面。
一、加强阅读推广,促进全民阅读
自2012年“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全民阅读连续四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1]。可以说,推广全民阅读是重要的国家文化发展戰略。公共图书馆是全民阅读活动的重要阵地,本章16条法条多处强调阅读推广工作,分别是: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2]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即由专业人员开展少儿阅读推广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2]。第四十条规定构建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等也是促进全民阅读的重要技术手段。
目前的阅读推广工作存在力量不足、宣传不够、读者参与意识不足的情况。唯有不断丰富阅读推广活动形式,扩大宣传,加强数字服务网络和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使读者能够了解阅读,方便阅读,爱上阅读。
二、关爱特殊群体读者
关爱特殊群体是图书馆人性化服务的要求,也是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的要求。第三十四条分别针对少年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出文献信息服务要求,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到馆频次最高的读者群体往往就是老人和少年儿童,他们和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在利用图书馆上有自身鲜明局限性。图书馆只有不断完善软硬件条件,改善阅读环境,以满足他们的阅读需求。以廊图为例,14岁以上市民凭身份证或退休证即可到馆免费阅览,降低了读者阅览门槛;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障人士读者;针对少年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推广活动,已经形成燕赵少年读书系列活动、迎六一拍卖义卖互换捐赠活动、吟诵学习小组活动、小图书馆员活动、“天天宝贝”绘本系列活动等数个未成年人品牌活动,从小激发少年儿童的阅读兴趣,广受家长和孩子们欢迎;举办适合老年人的讲座、展览,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建立科学的开放时间
上世纪九十年代,上海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先后提出365天开馆,许多公共图书馆陆续加入其中,后来又出现了一天24小时开馆,极大满足了读者阅读的需求,赢得一片掌声。“365*24”的开馆方式对地市级图书馆是巨大考验,形成了读者对图书馆开放时间期待值越来越高与图书馆人员、财政支持不足,无法满足要求的矛盾,读者满意率下降。近年来,随着24小时自助图书馆的发展建设,在不增加人力的前提下,已经完全可以全天候的为读者提供借还、阅览服务。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的这一短板,但是开放时间仍然处在高位。业内学者已经多次呼吁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回归理性,比如中山大学程焕文教授曾撰文《叫停图书馆365天开放》,北京大学李国新教授提出“开馆天数和开放时间应在综合考虑方便公众利用、投入产出效益、资源条件制约、持续稳定运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馆制宜地加以确定”[3]。此次《公共图书馆》法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缓解了地市级公共图书馆这一困境。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既满足了人民群众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利用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现实需求,在开放时间和开放范围上也给图书馆留下了自主决策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图书馆从业人员的基本劳动权益。
四、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6年的95.1%提升至97.5%”。伴随而来的是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问题,层出不穷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事件,Facebook用户数据泄露事件都凸显了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公共图书馆法》顺应社会发展要求,立法保护读者隐私权,警醒和提示公共图书馆从业者肩负起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注意读者信息的获取方式、范围和合理利用情形;建立和完善读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的保护制度;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切实保护好读者个人信息不被窃取或破坏。
五、应对“问题读者”有法可依
“问题读者”是每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都会遇到的问题,他们或是破坏文献信息、馆内设备,或是干扰其他读者,对工作人员谩骂甚至殴打,虽然是读者中的极少数,但是扰乱正常阅读环境,对其他读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打击了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图书馆问题读者”为检索词在万方数据库进行标题检索,有366条结果,全文检索得到9825条结果。可见“问题读者”在工作实践和学术界都是一个热点问题,但是没有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应对办法。此前在实际工作中对此类读者没有惩罚机制,即是问题读者妨碍图书馆正常运作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图书馆提供的资源与服务,甚至是工作人员让步安抚,使不文明行为很难得以纠正。现在《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2],应对“问题读者”问题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为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的工作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更完善的服务评价体系
《公共图书馆法》将读者投诉和反馈机制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下来,提示公共图书馆重视读者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它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一起形成了一个较全面的公共图书馆评价体系。而且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对图书馆有了真金白银的影响。这对地市级公共图书馆是鞭策也是鼓励,督促图书馆做好读者服务,提高图书馆的社会效益,同时收获自身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苑.馥郁书香传万家——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全民阅读成就述评[EB/OL]. [2017-09-25].http://news.gmw.cn/2017-09/25/content_26314239.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EB/OL].[2017-11-04].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11/04/content_2031427.htm.
[3]公共图书馆:开馆时间如何更合理[EB/OL].[2013-04-10].http://www.wenming.cn/whhm_pd/yw_whhm/201304/t20130410_1166338.shtml
[4]申晓娟,李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立法侧记(上)[J].图书馆建设,2018(01):7-18+29.
[5]李丹,申晓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立法侧记(下)[J].图书馆建设,2018(02):4-16+28.
[6]王肃之.公共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完善——基于《公共图书馆法》[J/OL].图书馆论坛,2018:1-6[2018-04-08].http://kns.cnki.net/kcms/detail/44.1306.G2.20180224.1754.004.html.
[7]蒋永福,孙红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基本信息解读——基于“明确性信息”和“期待性信息”的解读[J].图书馆建设,2018(01):44-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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