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无固定期限”,还有其它选择吗

2019-06-30 23:22李珍蕾
人力资源 2019年6期
关键词:要旨合同法情形

李珍蕾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条文中第三款所载“续订劳动合同的”并未明确指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单位是否有权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因此针对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单位是否一定要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存在争议,全国各地的口径也不一致,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单位有权选择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表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上文的表述可以看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需要“单位有续订的意愿”,也需要“劳动者有续订的意愿”,即连续签订两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有权选择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想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也可以主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可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市一则判例(详情见〔2017〕沪01民终14790号)的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律规定中所称‘ 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是指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双方均有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若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意见》和裁判口径皆表明,只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能够达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若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用人单位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单位无权选择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支持?

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

北京市一则判例(详情请见〔2017〕京02民终12639号)的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与平安人寿公司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平安人寿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此可见双方确应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王某要求确认与平安人寿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恢复履行劳动关系,西城区仲裁委对其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仲裁裁决予以确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从上述所载《意见》和裁判要旨可以看出,在北京,单位没有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种:政策或裁判口径有矛盾之处

大连市一则判例(详情请见〔2015〕大民五终字第5号)的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已明确表示不与上诉人续订劳动合同,即双方并未就续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达成合意,故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方应予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可以看出,大连当地的口径是,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因此单位有权自主选择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

但是此处需要另外说明的是,根据辽宁省的另一则判例(详情请见〔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01229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续订,且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即大连市与辽宁省高院的裁判口径不一致,有冲突。

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也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上述《纪要》所载来看,对于连续两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的手里,而单位无法自主选择。

但是,广东省一则判例(详情请见〔2017〕粤民再460号])的裁判要旨指出:“本案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李某与当纳利公司共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前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当纳利公司已明确告知李某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故不符合前述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当纳利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无需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通过本案判决可以看出在司法裁判实践中,法院会支持单位有权选择与劳动者是到期终止合同还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决议。

综上所述,《意见》与裁判实践有矛盾之处,口径不一致。对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全国各地口径并不一致,具体还要参考当地司法实践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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