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被犯罪所侵蚀的夕阳红

2019-06-28 07:10陈侃
检察风云 2019年12期
关键词:黄浦区犯罪案件刑罚

陈侃

近年来,老年人犯罪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也成了许多人研究和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对于已经犯错的老人,也应当给予帮助,使他们尽快重回正常的生活,安享晚年。

两起案件看老年人犯罪

去年7月,陈某某在本市某处窃取被害人张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并意欲骑行回家。“因为没有启动钥匙,陈某某只好将车推行至维修店,要求店内员工修配,却遭到了后者的拒绝。”无奈之下,陈某某便将车辆停放在维修店附近。次日凌晨,被害人张某根据该车定位系统找到车辆,随后便报警。8月2日,公安民警经侦查,在陈某某的居住地将其抓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浦区检察院”)受理本案后了解到,这是一起老年女性因一时糊涂实施的侵财类案件。有鉴于此,该院也在严把案件质量关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老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工作。首先,针对陈某某误认为自己的电动车遭窃而产生盗窃动机的情况,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沟通,为其找回了被遗忘的车辆,消除了抵触情绪,同时督促其认罪认罚;其次,针对陈某某平时与子女交流不多,担心自己的行为被嫌弃的顾虑,检察官还在之后的讯问等环节通知其子女到场,也化解了陈某某母女间的嫌隙。第三,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公开听证与公开不诉、训诫,通过各方规劝与疏导,使老人真诚悔过。

最终,鉴于本案中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赃物已追回并获被害人谅解等,适用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予以训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定罪不起诉。

无独有偶。今年2月,黄浦区检察院老年人犯罪检察官办公室在例行走访派出所的过程中发现了一起惯犯盗窃的案件。“王某某从1976年至2018年,曾因多次实施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然而,去年9月才刑满释放,他又于今年2月25日前往本市黄浦区某水果大卖场,趁店内人员忙碌之际,窃得人民币640元。”随后,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黄浦区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仅对王某某的盗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故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于3月5日向公安机关制发并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公安机关对上述案件及时进行了审查,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立案的决定,于同日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4月10日,公安机关向黄浦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受理后及时将该案录入刑事立案监督信息,并对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告诉记者,纵观黄浦区检察院去年办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暴力犯罪相对较少,大多采取盗窃、诈骗等手段。其中,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案件共有33起,占案件受理总量的51.56%。暴力犯罪案件以及涉赌涉毒案件则分别占比26.56%及21.87%。

关于老年人刑罚的思考

总体来说,我国的立法还是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理念,这既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谦抑性的体现。但是,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依然有不少值得讨论的地方。

首先,在我国刑法中,有三处提到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处理——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9条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不过我们也发现,这其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符合年满七十五周岁这一条件。那么问题在于,对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尤其是在死刑的适用方面,七十五周岁的年龄设置是否过高?

根据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所谓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这与刑法中的从宽年龄有一定的差距。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曾经也就这一问题提出过自己的看法。他表示,我国刑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意在体现对老年人犯罪的宽恕立法,但是该规定将年龄设置在七十五周岁,同时还做出了例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犯罪并且需要适用死刑的情况几乎没有,这很有可能导致该法条被虚置。

对此,笔者认为,如今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是否可以进行相关的数据统计,在此基础上再作进一步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比如,从刑法修正案八(该次刑法修正案加入了年满七十五周岁犯罪的从宽处罚条款)实施至今,全国各地有多少起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死刑适用案件,七十周岁以上又有多少起,向下类推,直至六十周岁。记者了解到,黄浦区检察院就对2018年全年受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其中:六十周岁至六十四周岁以上的老年犯罪人数为58人,六十五周岁至六十九周岁7人,七十周岁以上3人,七十五周岁以上1人,即偏向青壮年纪的老年犯罪人数多,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数少。

仅仅一个区域一年内的数据尽管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但如果能有一个更为全面、详细的数据作为支撑,那么确定一个恰当的年龄门槛就显得更有说服力。

当然,与此相对的是,针对老年人的死刑适用问题,也有学者提出是否可以将“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改为“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理由是,如果行为人在不满七十五周岁时犯下了一起罪大恶极,应当适用死刑的案件,但是却在若干年后归案接受审判。届时,如果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被告人依然适用刑法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是否公平合理。这些都是需要立法者和司法办案人员仔细研究和考量的事项。

其次,老年人犯罪究竟是否应当适用累犯制度。所谓累犯,指的是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两种构成累犯的情形,即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一般累犯有一个例外规定,也就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

显而易见,法律并没有规定老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制度。然而,目前在理论界却不乏呼聲,建议在立法层面增加年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不成立累犯的规定。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一方面,老年人的辨认力及自控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降低;另一方面,通常情况下,老年人犯罪相对于一般成年人犯罪来说社会危害性较低,再犯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对此,笔者认为,即便是对老年人,只要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符合法律对于累犯的规定,就应当依法惩治。只不过在这其中,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黄浦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年龄不是犯罪的“挡箭牌”,更不是再犯的“护身符”。对于犯罪人处以刑罚,就是为了预防其重新犯罪,同时警示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对于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犯罪,要依法从严,从而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

第三,我国刑法规定了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特别残忍的手段”?由于该条款属于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例外规定,因此具有一定的讨论意义。从表述来看,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是否适用死刑,法律给了司法办案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然而,如果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容易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形成争议,对最终的法律适用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或许,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特别残忍的手段”进行解释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事项。

帮助老年人重回正轨

目前而言,与未成年人犯罪所受到的惩罚和保护相比,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制度尚不健全。比如,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要确定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其实,类似的理念也可以应用在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

此外,对于老年人适用减刑、假释的情形依然可以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比如,对于老年犯罪人,如果其悔罪悔改态度较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的,是否可以改为“应当”减刑而非“可以减刑”等。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人进入老年后,生理功能衰退,情绪多变。当自身的一些消极情绪无法通过合适渠道加以排解时,再加上外界因素的刺激,很可能就会造成老年人用错误的方式发泄心中的不满,走上犯罪道路。对于他们,我们应该投去更多的关注和目光,帮助他们早日重回生活的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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