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考核条例》),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干部考核条例》 ?
答:我们党历来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进入新时代,干部“干什么”“怎么干”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干部考核“考什么”“怎么考”需要从制度层面作出调整。1998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2009年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对规范干部考核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经党中央同意,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考核条例》,这对推动解决当前干部队伍和干部考核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推动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列入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中央组织部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将其列为重点任务,多次专题研究。起草期间,先后举办多期研讨班,深入开展调研座谈,个别访谈了100多名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广泛征求了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意见。
以条例的形式对干部考核工作作出总体规范,这在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条例出台后,党章规定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等干部工作的重要方面就都有了相应的条例,干部工作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问:请您介绍一下《干部考核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
答:条例共11章5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规目的、干部考核内涵、总体要求、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至第十章分别对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运用、组织实施、纪律与监督等作出规定。第十一章“附则”。条例紧紧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设计制度、构建体系,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重要思想、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党中央对领导干部的各项要求,贯穿到干部考核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特点主要包括: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完善考核方式,改进考核方法,改进考核结果的确定和运用,落实考核工作责任。
问: 《干部考核条例》规定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4种方式,请问它们是如何定位的?
答: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實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首次明确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4种方式,按照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为重点、专项考核为补充的思路作了总体设计。
平时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进行经常性考核。为了做到可操作、能坚持,条例明确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考核的方法、考核结果的确定可以灵活多样,重在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年度考核侧重于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性考核。根据年度考核推行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基础比较扎实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年度考核的方法步骤等作了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年度考核在干部考核中的作用。
专项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进行专门考核。专项考核是近年来干部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具有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的特点,为组织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供了一个新的抓手。为鼓励大胆创新,条例对专项考核一般应当经过的程序步骤作了规定。
任期考核侧重于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进行全方位考核。考虑到换届考察和年度考核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为防止多头、重复考核,条例规定任期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问: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请问《干部考核条例》是如何具体体现这一要求的?
答:干部考核具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独特优势。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把“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落到实处,主要体现在考核结果确定和考核结果运用两个方面。
一是把综合分析研判作为前置环节,要求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多少来确定考核结果,确保考准考实、不出偏差;客观分析评价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理直气壮地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
二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结合起来,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作出重大贡献的,及时通报表扬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嘉奖、记功、授予称号。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经考核认定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问: 《干部考核条例》在落实干部考核工作责任上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明确不同主体在干部考核工作中的责任,将责任具体化,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这是遵循党章规定,在干部考核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干部考核不同于一般的业务考核,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党组)既是领导主体,又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要把干部考核工作纳入党委(党组)工作总体布局、摆上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把考核“指挥棒”牢牢掌握在手中,与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与谋划工作、推动落实紧密结合起来。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干部考核工作要做到重要政策亲自研究、重要工作亲自推动、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领导班子成员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担责,配合党委(党组)书记落实好各项考核工作任务。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履行具体工作责任,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既严格按条例办事,又督促指导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抓好落实。
问:最后,请您谈谈中央组织部对贯彻落实《干部考核条例》有什么具体安排?
答: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干部工作的一件大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认真研究制定了落实方案。一是把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工干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集中一段时间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中央组织部将适时举办专题培训班,抓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负责人、组工干部的轮训。三是中央组织部将配套印发《中央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推动中管干部带头执行条例,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表率。四是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条例,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五是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