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将大数据运用到侦查模式之中,既是时代的特点也是历史的必然。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促进侦查工作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一些反思和担忧。我国大数据侦查既要符合时代的要求又要切合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证公民的隐私权,赋予侦查机关全新的侦查理念和增强侦查机关开展大数据侦查的技术水平。
关键词:大数据 侦查制度 侦查模式
一、大数据对侦查行为的新要求
一般意义上,大数据是指无法在可容忍的时间内用传统IT技术和软硬件工具对其进行感知、获取、管理、处理和服务的数据集合。大数据的特点可以总结为4个V,即Volume(体量浩大)、Variety(模态繁多)、Velocity(生成快速)和Value(价值巨大但密度很低)。①我国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从理论上看,大数据研发的目的在于通过大数据技术在不同领域的应用,从海量且复杂的数据中快速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大数据正在改变着行业、产品和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怎样利用大数据资源创造有力及持久的竞争优势引起企业、行业乃至国家的高度重视。
但是大数据技术在促进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网络诈骗、盗取个人信息等利用高新技术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信息网络的隐秘性和即时更新性也导致许多犯罪证据灭失或者被覆盖。以网络诈骗为例,据《2018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网络诈骗人均损失24476元,创下近五年新高,较2017年人均损失增69.8%;同时00后正在快速成为网络诈骗的“新目标”。该年龄段受骗群体从2014年的0.7%迅速增至15.8%,近五年的年复合增长率高达87.0%。②侦查机关在运用传统侦查模式侦破网络犯罪案件时受高新技术的制约在证据采集和犯罪嫌疑人口供获取方面具有局限性,因为传统侦查模式主要是一种回溯型侦查模式,即由犯罪结果回溯犯罪行为和犯罪条件,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刑事侦查行为被誉为打击犯罪、查明真相的基础,基础越牢固则最后的结果越贴近公平正义。但新型犯罪的增加和犯罪行为的多样性,仅仅依靠传统的侦查模式很难完全偵破犯罪行为,所以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运用迫在眉睫。
二、大数据侦查模式的辩证分析
大数据侦查背景之下,中国侦查模式正在悄然、不可逆转地发生变化。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是指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域的数据资料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的侦查模式,它并不仅仅是一种侦查手段更是侦查思维、侦查理念和侦查行为的有机结合。将大数据运用到侦查模式之中,既是时代的特点也是历史的必然。大数据的利用对于刑事侦查的积极意义有以下两点,一是有利于查清犯罪,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技能。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采用的预测与分析一体的侦查方式,适合于现如今的数字经济社会。同时大数据时代新型网络犯罪剧增,给传统侦查模式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大数据侦查能有效防范和查处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提高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的机能,即通过减少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为未来确立沉默权提供空间。大数据侦查改变以前重口供轻事实的现状,主动出击从犯罪行为、犯罪目的各方面出发侦破案件查明事实,减少侦查机关对于口供的依赖以便更好的保护人权。
大数据侦查实质是大数据与侦查业务的结合,目前大数据侦查已初具规模,但一些负面问题亦接踵而来。从大数据侦查的自身建构而言,大数据其中一个特点是“多样性”。大数据侦查意味着要将海量的数据信息与特定的侦查行为相对接,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敏锐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技术。大数据第二个特点是“混杂性”,也就是说有价值的侦查数据与大量的无关信息混在一起。从大数据侦查的外部制约来看,当前立法对于大数据侦查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保证侦查机关合法合规运用大数据侦查侦破案件成为立法部门关心的重点,同时随着数字经济逐渐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中,以个人信息为代表的隐私权如何保护?大数据侦查属于新型的以数据为驱动的侦查行为,侦查人员能否适用大数据侦查所需要的观念和技能?追问和反思以上问题成为完善大数据背景下侦查行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制度完善的途径
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传统侦查模式的局限性说明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是未来侦查机关采用的主要侦查模式。我国大数据侦查既要符合时代的要求又要切合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证公民的隐私权,赋予侦查机关全新的侦查理念和增强侦查机关开展大数据侦查的技术水平。
(一)完善立法规定,切实保障人权
大数据侦查行为与传统侦查行为密切结合,但又不可滥用。第一,遵守宪法规定,践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刑事诉讼也确立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运用大数据侦查的时候不能逾越宪法和法律的底线,切实在侦查行为中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第二,确认大数据侦查模式为法定侦查行为。目前对于大数据侦查行为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没有规定不意味着没有限制。这就要求从立法层面规范大数据侦查的适用情形、审批部门和适用程序,保证大数据侦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第三,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大数据侦查在整合网络数据、侦破案件的同时很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数据信息和个人资料,从而侵犯公民人权。因此有必要合理规范侦查机关收集、保存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最终在保护公民隐私权和提高侦查效率之间保持平衡。
(二)转换侦查模式,树立大数据侦查理念
侦查理念是人们基于一定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对侦查的属性、目的及应然模式的认识和观念。③传统侦查模式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口供,采用回溯性侦查手段来侦破案件,在面对日渐繁多的新型犯罪的情况下不能及时有效的达到查明案件事实和惩罚犯罪的目的。但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采用的是预测性侦查模式,有机结合侦查理念和侦查技术和大数据资源的优点。运用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打击犯罪不管要求大数据技术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要求侦查人员转换传统侦查模式,树立大数据侦查理念。侦查人员应树立开放的侦查思维和以数据为主导的侦查理念。根据与犯罪主体密切相关的数据信息的获取和有效分析,将刑事侦查的突破口从依靠犯罪嫌疑人口供向依靠大数据的各类侦查手段的应用转移,从而促进刑事侦查的发展。
(三)整合侦查资源,增强大数据侦查技术
大数据侦查行为是在大数据背景下形成的集侦查思维、方法、手段以及理念为一体的侦查模式,它能赋予侦查人员大数据的整体视野,通过数据的整合、分析和预测来打击犯罪,维护正义。正如前文而言,大数据具有多样性和混杂性的特点,侦查人员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有效的收集到具体犯罪行为需要的数据信息并非易事。当侦查人员无法从混合的大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数据信息时就会给侦查行为带来不必要的干扰。所以我们一方面需要借助云计算和大数据建立完备的数据库搜索平台,另一方面需要培养侦查人员利用大数据开展侦查的计算机和网络操作能力。具体而言侦查人员应该具备网络数据捕获和分析演算的技能,工作范畴应归于网络侦查部门进行专业管理,并由专门部门做好大数据侦查的技能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工作。同时应注意大数据侦查数据的使用和保密工作,建立专业的网络防火墙,保证侦查数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注释:
①李国杰、程学旗:《大数据研究:未来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领域——大数据的研究现状与科学思考》,《战略与决策研究》,2012年,第06期,第647-657页。
②数据来源:360“安全大脑”、360猎网平台发布的《2018年網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搜狐网,2019年1月17日。
③毛立新:《论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政法学刊》,2006年,第05期,第28-32页。
参考文献:
[1]李国杰,程学旗.大数据研究:未来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领域——大数据的研究现状与科学思考[J].战略与决策研究,2012,06(001):647-657.
[2]裴炜.个人信息大数据与刑事正当程序的冲突及其调和[J].法学研究,2018,(02):42-61.
[3]杨婷.论大数据时代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转型[J].法商研究,2018,02(020):25-36.
[4]毛立新.论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J].政法学刊,2006,(05):28-32.
[5]彭知辉.“大数据侦查”质疑:关于大数据与侦查关系的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25-32.
(作者简介:杨润贤,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